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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一文带你读懂“雪亮工程”!
“雪亮工程”相关知识一、“雪亮工程”“雪亮工程”,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指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总目标,推动重点公共区域、重点行业、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开展视频图像信息在治安防控、城乡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应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的作用。二、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5.《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6.《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7.《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7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9.《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10.《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28181-2016)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GB/T31000-2015)13.《关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7号)14.《关于印发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相关要求坚持以惠民为宗旨,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发挥信息化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以信息化提升公共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具有国际竞争力、安全可控的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数字鸿沟明显缩小,数字红利充分释放。信息化全面支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以信息化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人民生活明显改善。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障人士、流动人口、受灾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整合利用网络设施、移动终端、信息内容、系统平台、公共服务等,积极发展网络公益,统筹构建国家特殊人群信息服务体系,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利用互联网充分宣传国家方针政策,丰富信息内容服务,确保及时传递到边疆、基层和每一个居民。普及农业科技、文化、商务、交通、医疗、教育等信息化应用,优化边疆地区生产力布局,打造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数字走廊”,促进边疆地区开发开放。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和公安大数据中心,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能够有效提升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水平,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风险防控提供支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涉及视频监控的相关规定《反恐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反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五、《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厅字[2017]7号)相关要求国家电子政务由国家、省、市三级平台构成。各级平台主要支撑本级业务应用,也可根据需要承载上级纵向业务应用,或与上级纵向业务系统实现数据互通。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云计算模式,建设集中统一的区域性平台,推动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支持市县两级政务部门使用上级平台资源实现本级业务应用。省直辖县的政务部门可充分利用省级平台资源,实现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县级以下(不包含县级)政务部门可参考或利用上级平台资源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市地充分利用本级电子政务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共享机制,推进基础数据共享及以跨部门协同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主题数据共享。六、视频监控建设分类和管理一般而言,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和社会治安现状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一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重点公共区域,覆盖主要道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等,此类视频监控点通常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就近接入所属辖区综治网与公安视频专网,视频图像由综治组织与公安机关进行监控和管理;二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覆盖次要部位、次要场所等,此类图像采集点按照“谁使用、谁建设”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并管理;三类视频监控点主要安装在一般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以及覆盖一般部位、普通场所等,同样根据“谁使用、谁建设”原则,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相关视频信息主要以本地录像资料备查为主。七、发展思路按照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在前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设成果和探索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总体设计和指导监督,推动各地区将该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建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高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分级有效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促进点位互补、网络互联、平台互通,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区域视频图像资源的联网共享,逐步拓宽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备案监管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促进长效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现代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视频图像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严密安全措施,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八、基本原则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和业务协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应用牵引、分步实施,推进和保障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权责一致,分级分类投入、社会参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保障。具体是:1、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整合资源;2、重点建设,分步实施,分级管理;3、深度应用,持续发展,系统安全。九、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涵盖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六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体系,实现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按需联通、视频资源有效整合。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全域覆盖。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增加高清摄像机的新建、改建数量。——全网共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全时可用。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8%,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全天候应用。——全程可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分层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敏感视频图像信息不泄露。十、重点公共区域1.具有政治、历史意义的广场主要区域、周边重要路段、路口;经常性举办重大群众性集会、商业服务、文化宣传等公共活动的广场、活动中心、文化中心的主要区域、周边重要路段、路口;纪念碑(馆)、机场、车站、港口外广场等主要区域、重要通道、周边路段、路口、出入口。2.城镇主要路段、路口,党政机关驻地周边路口、路段;学校、医院、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门口、周边重要路段、路口;治安复杂的公共区域出入口,地下人行通道、隧道、过街天桥等主要通行区域。3.省市县际、城镇道路主要出入口、公安检查站、超限站等公路检查站、收费站通道;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治安卡口、卡点;大型桥梁、隧道主要通行区域,城镇商业金融聚集区主要入口、周边主要路段、路口。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共区域。十一、重点行业、领域及涉及的公共安全区域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人员聚集的厅(堂)等重要部位;2.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等重要交通枢纽的人员聚集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3.党政机关驻地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场所或重要部位;4.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重要部位;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主要出入口、人员聚集的广场等重要单位;7.体育比赛场馆、公园、教育机构、科研、医疗等单位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主要出入口等重要部位;8.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出入口、通道、电梯等重要部位。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10.省市级监狱、看守所单位出入口、周界;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区域。十二、系统整体架构系统总体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架构进行构建,分级逐步实现互联。按资源分布以及应用环境的不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依托政府、综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现有的视频图像传输网络等基础设施进行构建。结合各地实际,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建设各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整合本级各方面视频图像资源,为本级提供可视化图像资源与应用服务支撑能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逐步探索完善视频信息协同计算等联网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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