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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感受法律的尊严文强:1955年12月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入党。曾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副书记。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2009年8月,因涉黑问题被纪检部门调查。他破获了1992年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杀人恶魔张君案和重庆抢劫运钞车案。获公安部一等功多次。是闻名一时的“打黑英雄”。然而,他坐拥8处豪宅,家藏过亿资产,为至少6个黑社会团伙提供保护。又被称为“全市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文强的悲剧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功劳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遵守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法律的制裁。“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景一:五一,蒋亮亮和他的同学到博物馆参观,每看到一件文物,就发出“哇”------系列尖叫。严重影响了参观秩序,工作人员劝阻不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报了案,蒋亮亮等被送到派出所,不但受到严厉的批评,而且每人处以50元罚款。问题:1、参观,游览时不遵守秩序也是违法,蒋亮亮同学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受到什么处罚?2、蒋亮亮和他的同学给我们什么教训?今后我们去参观,浏览和到其他公共场所该怎么做?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制裁情景二:李明和王刚是某校七年级五班的学生,李明向王刚借了100元钱,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是现在已临近期末,李明仍不归还,王刚多次催要无果,二人的关系闹得很僵。李明甚至放出风:“不就是那点钱吗?有钱也不还,看他能拿我怎么办?”问题:1、你在生活中有类似的经历吗?李明的行为违法吗?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2、如果你是李明,此时你会怎么做,为什么?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情景三:孙鹏对学习不感兴趣,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抡拳头,在班里是小霸王,谁也不敢惹。一周前,与同学马伟发生口角,竟然拿椅子砸向马伟,结果造成马伟受重伤,右耳失聪,孙鹏因此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民事责任。问题:1、孙鹏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应承担什么后果?2、孙鹏同学的行为给我们什么警示?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处罚二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情景违反的法律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属违法类别一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看情景,完成以下表格较轻较轻严重《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制裁民事责任刑事处罚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共同点都有其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断一断某日下班时间,甲骑车经过某路口时与逆向骑车的乙相撞,乙新买的手表也被撞坏。甲乙发生争吵,正巧甲的儿子丙下班经过,不问青红皂白上前重重地打了乙几拳,当场把乙打倒在地,经鉴定,乙多处受伤,手臂骨折。三人的争斗引来不少路人围观,致使该路口交通堵塞,一片混乱。断一断1、乙、丙两人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各处以200元罚款。2、乙因逆向骑车被交警罚款50元。3、经保修部门检查,乙的手表受损,价值100元。4、经鉴定,乙多处受伤,脾脏破裂,右眼视网膜脱落。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情况,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P93)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称之为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也叫犯罪(P94)刑事违法行为:殴打他人,未对他人造成重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殴打他人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属于刑法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1)区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2)联系:都是违法行为,都对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陷入犯罪的泥沼。3月23日清晨,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特大凶杀事件。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捅死捅伤学生13人,其中8名学生死亡,另5名学生正在抢救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当场被制服,但留给人们的却是无尽的悲痛和巨大的恐慌。遇难者家属的悲痛4月8日上午在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处郑民生死刑,郑民生当庭表示将上诉。4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民生杀害多名小学生一案,维持原判,随后对罪犯郑民生执行枪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竟迁怒无辜,选择在学校门口行凶,持刀连续捅刺,致8名小学生死亡,5名小学生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郑民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郑民生1、郑民生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伤害无辜生命、家庭破裂、扰乱社会秩序)3、郑民生的犯罪行为使他受到了什么处罚?(民事处罚)2、这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我国什么法律?是什么违法行为?(行为刑法、刑事违法)4、请从“郑民生案”中概括出犯罪的定义及其三个基本特征?最本质特征法律标志犯罪基本特征(P94)社会危害性(严重)刑事违法性(触犯刑法)刑罚当罚性(受刑罚处罚)必然结果犯罪: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P94)4、刑罚就是刑法吗?刑法的含义: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作用: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并用与主刑同时适用;独立适用刑罚主刑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点特点附加刑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施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P95•温馨提示:今天我们弄清了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事实说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人走向犯罪的深渊都是从一些小事开始的,俗话说:“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防微杜渐,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阅读课本P96事例思考:他们说的对吗?我不过是开个玩笑呀,这也犯法吗?他是无意之中违法的,原谅他吧。不论什么原因,开玩笑也好,无意识也好,只要触犯了法律,就是违法行为;是不可原谅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如果有人怂恿你,你会这么做吗?——拒绝,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律己,依法办事,自觉遵纪守法,做守法、知法、用法的好公民。练习(一)1、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2、犯罪行为一定违法。()×√犯罪违法下列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A违法犯罪B违法违法犯罪犯罪CDD请你判定下列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1、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2、甲把乙打成了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3、父母不让子女上学,回家务农。4、盗窃。5、拒绝交纳税收。6、侮辱他人。一、有人说:“我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法院没法办。”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上有所不同。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用这种观点指导自己的行为是极其危险。二、张某在马路边丢失了580元钱,后得知是李某拾得,便去找李某,但李某说拾钱归自己,拒不归还。请你帮张某出个主意,如何处理此事。答(1)用法律知识劝告李某,告知拾得他人钱物不还属违法行为。如果李某不听,可请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帮忙。(2)直接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告李某2001年3月24日中午12点半左右,金先生不慎将装有现金及存折共计30万元的皮包落在了西单商场四层厕所的洗手台上。10分钟以后,他准备在商场吃饭时才发现皮包已不在身上。他赶回四层厕所找落下的皮包,然而皮包却已经不在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从保洁员那里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四名专卖店导购员承认发现了皮包并瓜分了包中的两万元现金,存折交由一个人带走。“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侵占拒不交出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结论:让我们牢记“法不可违”,学法、守法、用法,使青春年华绽放光彩!
本文标题:《法不可违》参考课件1[1]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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