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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分析法的终极本质,需从法的二级本质入手,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观性,法的客观性要求法律应该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深层本质。综上所述,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一、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对所调整的对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2、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包括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3、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5、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6、法律价值: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二、简答题:﹡法律作用的限度(局限性):附加:法律消极作用(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1、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2、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3、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只要不表达出来,就与社会无关,就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客观上不宜由法律调整,如习惯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立法者的认识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对有限;立法技术所固有的缺陷)。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一切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决定何者优先考虑,其他只能抛弃)。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形式化、程序化,它并不能总是实现实质正义)。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和司法体制;雄厚的物质条件和优良的文化氛围)。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一、名词解释: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二、简答题/论述题:﹡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体现的意志不同:法是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原始习惯是体现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具有全民性。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制的,具有自觉性;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长期生活而自发形成的,具有自发性。3、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法律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原始习惯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维系氏族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习惯是由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舆论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5、适用范围不同:法律是以“属地主义”为原则,适用于一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原始习惯是以“属人主义”为原则,适用同一血缘关系全体氏族成员。﹡资本主义法的特征:资本主义法的总体特征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其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任何人,包括政府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侵犯其利益和干涉其行使财产权)。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原则:资产阶级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和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4、确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应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法的形成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时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法的形成标志:1、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一、名词解释:1、法系: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2、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3、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二、论述题:﹡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共同点: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法制观念相同。但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存在许多差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传统上实行法典化;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个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在另一个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5、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运用演绎推理,依据严格规则的原则;普通法法系国家运用归纳推理,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实际上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法官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所以,两大法系的上述差异是由不同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一、名词解释:1、法治: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一个立国、治国的根本性原则。2、法制:是个多层次的概念,不仅指的是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二、简答题/论述题:﹡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是近现代社会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只有具有民主的基本事实,法治才得以产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并得到他们普遍支持,才能使法治实现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将法律记载的民主内容予以实现,并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约束;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民主和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应当做到民主法治化与法治民主化。﹡法治的基本要求:1、法律至上: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2、良法之治: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应是以人权为核心的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内容和形式上的良善)。3、体制保障:法治体制应遵循以下要求: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在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要素发挥了作用:1、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恰能以“法律至上”为形成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同时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2、“市民社会”的发育:“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且决定和制约着国家,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只有多元政体的存在,才有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才能较早体现。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尺度:1、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是实行法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的基本原则:1、民主性原则:是法治的最基本原则。2、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办事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3、平等性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保护、反对特权。4、统一性原则:即法治统一原则,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二、简答题:﹡法律与政策的异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2、两者的阶级本质相同: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3、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在根本上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两者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区别: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一旦制定出来,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是由政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可以不向全社会公开。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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