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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上市进程,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50家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名单。高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企业和市管企业分别由高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和市国资委报送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市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认公布。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二、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实质运作,下同)之前免费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协助制定改制方案等培育服务。三、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后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四、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资本金涉及所得税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财政留成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全额返还。本意见第三、四条所涉及返还费用金额大的,返还资金分三年到位或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五、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承继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六、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不再贴花;股份制改造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七、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分阶段支付的办法给予100万元前期费用(包括保荐人费用、法律顾问费用、会计师费用等)资助。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企业资助20万元;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上市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每家企业资助20万元;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正式获准发行股票的,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另行增加资助30万元。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符合本条规定的资助费用由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地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各负担50%。八、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九、支持拟上市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优惠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募投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环评、转报或核准手续。十、企业通过境内外首发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用于投资我市项目的,按照融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另行增加30%;上市公司再融资80%以上用于投资我市项目的,按照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符合本条规定的补助费用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以上补助的分配由企业自行决定,原则上补助给企业上市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十一、成立长沙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督察落实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建立健全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十二、本意见所涉应由市政府负担的各种资助、返还和补助费用等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列支,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十三、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政策的,由市金融证券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资助、返还和奖励费用由企业申请,市金融证券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十四、高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上市。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本文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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