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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钢二十五小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包钢二十五小(以下统称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第四条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条学校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2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六条学校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充分发挥学校财会、内部审计、党支部等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1.学校校长对本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2.学校设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负责;下设总务处,具体对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责。3.学校总务处配备专兼职报账员,并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4.学校总务处须设立财产管理员岗位。第八条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必须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学校经济活动应做到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权责对等。1.校长是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者和审批者,不得直接经办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2.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学校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是学校经济3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不得单独经办经济业务事项。3.学校总务主任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财务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4.学校总务主任不能兼任报账员;财物保管、验收人员不能兼任采购员;物资保管人员不能兼任物资领用人员。5.校长、总务主任、会计、出纳、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物品采购、验收、保管等职责不能混淆。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学校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第十条学校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财会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学校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三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4第十二条学校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建议。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第十三条学校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学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二)学校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三)内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六)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七)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学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5(八)学校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学校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九)学校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十)学校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十一)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十二)学校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学校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十三)学校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十四)学校是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学校对外部和内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学校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第十四条学校内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6(一)预算控制。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内部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四)归口管理。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五)业务流程控制。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范围、规模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六)资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应当严格限制人员未经授权动用和处置资产。(七)会计系统控制。建立健全本学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八)信息技术控制。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7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规范、方式和程序。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逐步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第四章学校层面内部控制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第十六条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第五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内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8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1.学校财务人员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区财政局提供的预算标准,将本学校基础信息如实填报部门预算系统“学校基础信息录入表”。2.核对教师信息与本年各类增资,填改“学校在职职工工资表”。3.整理上年度连续三个月水电费发票,测算月平均水电费;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整理学校班数、多媒体教室数、供暖面积等信息。4.填报“支出项目录入表”,学校负担保险部分及班主任费、水电费等。5.填报“收入项目录入表”,并系统审核数据。6.学校总务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预算内容。7.上报预算。第十九条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一)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二)学校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9性。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学校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学校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学校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学校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行业和学校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应急预案办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学校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强化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10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发挥预算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一)学校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学校每年在做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上报教育局下一年项目实施预算方案,经教育局研究确定后列入全局项目预算。(二)学校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通报机制。定期向学校领导或涉及的各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支出或改进支出结构的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本文标题:25小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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