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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确保施工质量,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正确制定施工生产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实施中的座右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一、工程质量的概念(一)质量国际标准对质量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总和”。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其中“实体”可以是活动或过程,可以是产品,可以是组织、体系或个人,也可以是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需要”一般指的是用户的需要,也可以指社会及第三方的需要。“明确需要”一般指甲乙双方以合同契约等方式予以规定,而“隐含需要”则指虽然没有任何形式给予明确规定,但却是人们普遍认同的、无须事先声明的需要。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根据这一定义,质量的共有特性为:(1)质量不仅包括活动或过程的结果,还包括质量形成和实现的活动及过程本身;(2)质量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还包括它们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工作质量;(3)质量不仅满足用户的需求,还要满足社会的需求。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建筑工程项目作为一种特殊产品,除有一般产品共有特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一般表现在下述六个方面: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1.适用性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即为建筑物的功能,如民用住宅要能使人安居,工业厂房要能满足生产活动的需要,影剧院要能为人民提供文化娱乐的精神需求等。设计和配备建筑物的外形、内部的设施等应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相协调。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2.安全性建筑产品是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要,因此必须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除满足结构本身安全度以外,还应确保电气产品、建筑饰品等工程组成部分(如阳台栏杆、灯具安装等)的安全。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3.耐久性建筑物的耐久性是指项目竣工后合理使用的寿命周期。4.经济性经济性是指项目的实施阶段和使用寿命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5.艺术性建筑产品质量不仅表现为使用价值,而且还有观赏价值。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个优秀的建筑可以为人民提供一个优美的视觉效果,给城市增添色彩。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6.与环境的协调性建筑工程必须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产品投入与产出不仅要满足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满足社会效益。建筑工程与环境的协调性主要体现在与生产环境相协调、与人居环境相协调、与生态环境协调及与社会环境相协调等方面。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工程质量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广义的工程质量除施工质量外,还包括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1.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质量是指保证承建工程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指保证施工工程的适用性。质量应与项目的使用相适应,在确定质量标准时,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考虑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和与环境协调性等因素。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2.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也称生产过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形成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作是过程的子过程,所以,只要抓好每一过程(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就能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过程质量包括开发设计过程质量、施工过程质量、使用过程质量与服务过程质量等四个过程质量。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3.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过程质量的保证程度。它也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总质量。工作质量的特点是难以直接地、定量地描述和衡量。一般来说,工作质量的好坏可以通过工作的成果(或效果)间接反映。如广泛使用的合格率、错漏检率、返修率、投诉率、满意率等就是这一类工作质量的考察指标。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二、质量缺陷“缺陷”通常解释为“残损、欠缺或不够完备”。在建筑工程中,缺陷是指由于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出现影响美观、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性和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总称。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按照其严重程度,缺陷通常分为三类:轻微缺陷、使用缺陷和危及承载力缺陷。(一)轻微缺陷这种缺陷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近期使用,但影响其耐久性或美观。如混凝土地坪不光滑、外墙涂料色差等;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二)使用缺陷也称为非破坏性缺陷,它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但却影响其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产生不舒适感和不安全感。例如,框架梁挠度大、门窗变形使开启困难等。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三)危及承载力缺陷危及承载力缺陷往往是由于材料强度不足、构件截面尺寸不够、构件残缺有伤、安装连接与构造质量低劣等原因,影响到构件甚至整个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三、质量事故事故通常理解为意外的、特别有害的事件,是物质条件、环境、行为和管理及意外事件的异常状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凡未达到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造成(或隐含)危及工程的功能、使用价值和工程结构安全的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均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但两者造成的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事故通常表现为建筑结构局部或整体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场,如某梁的断裂;而缺陷仅表现为具有影响正常使用(或后道工序作业)以及承载力、耐久性和完整性的种种隐藏的和显露的不足。缺陷往往是产生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质变和经久不加处理的后果。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可按事故后果划分、按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划分或按事故责任划分。(一)按事故后果划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未遂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质量问题,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末造成延误工期、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故。已遂事故是指已发生的施工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事故。在施工过程中,诱发事故发生的因素始终存在的,只有通过预防措施,采用动态控制原因,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二)按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划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人民币0.5万至10万元范围内的质量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要求的质量事故,按建设部1989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指出,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及其划分依据见表1-1。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表1-1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序事故等级具备条件1一般事故10万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2重大事故一级死亡人数30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二级30人≥死亡人数≥10人,300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三级9人≥死亡人数≥3人,重伤人数≥20人100万>直接经济损失≥30万四级死亡人数≤2人,19人≥重伤人数≥3人30万>直接经济损失≥10万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三)按事故责任划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指导责任事故是指项目经理等负责人指导或决策失误造成的事故;操作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人员没有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第一节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概念
本文标题:工程质量、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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