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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二○一三年五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目录010203验收依据验收要求工程备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一、验收依据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一、验收依据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一、验收依据一、验收依据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时间:2011-12-30发布机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二号]实施时间:2012-01-01(2011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其它验收要求:1、竣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应约请相关人员审核竣工资料,并将竣工资料核查情况书面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2、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小型项目(工程量在300万元以内)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二、验收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二、验收条件《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浙江省建建发[2011]221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工程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自2009年10月19日起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工程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自2009年10月19日起实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工程备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工程备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预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技术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验收意见,视为同意。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三、工程备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谢谢大家!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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