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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工作简报[2009]第2期总第25期鞍山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3月10日目录工作简报★“12366”工作简报(2009年2月)温馨提示★1、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3、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热点问题★1、个体工商户2008年达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2009年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2、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3、转型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2003年外购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粘土实心砖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咨询在线★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时按多少预缴税款?★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网上认证。★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修改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作为附表是否必须报送?税情预警★关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情况的通报工作简报2009年2月鞍山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受理自动语音服务152件,受理人工座席来电176件,其中呼入电话158件,呼出电话18件,接受外市人员咨询4件,国税转地税业务3件,地税转国税业务3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现将2009年2月12366咨询服务情况、人工业务访问量以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汇总如下:2009年1—2月“12366”咨询服务情况统计表项目1月2月0501001502001月2月呼入电话量呼出电话量月计话务量0501001502001月2月呼入电话量呼出电话量月计话务量人工业务访问量统计表(前十位)填报单位:鞍山市国家税务局12366受理中心统计日期:2009-02-01至2009-02-28序号人工业务大类人工业务中类人工业务小类访问量(次)1纳税申报网上申报272政策法规流转税类流转税类其它事项213政策法规流转税类增值税暂行条例184办税指南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其它事项125政策法规所得税类所得税类其它事项126办税指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117政策法规流转税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呼入电话量126158呼出电话量1118月计话务量137176累计话务量137313与上年同期比(%)-16.97%69.23%8办税指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新办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79办税指南发票管理普通发票610其它**52合计176简要分析:2009年2月份人工受理话务量照比上年同期增长高达69.23%。这其中一个原因是2009年1月份恰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适逢新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纳税人对新法的相关政策有许多想要咨询的问题,因此话务量主要集中在2月份。2月份人工业务访问量网上申报仍占据首位。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纳税人对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这类问题较多。流转税类政策咨询位居第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这类问题成为二月份咨询的热点。温馨提示★1、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成文日期:2009-02-10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2、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财监[2009]7号成文日期:2009-02-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专员办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终审。除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外,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事项仍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执行。三、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财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专员办、初审和复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二○○九年二月十三日★3、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特此公告。热点问题★1、个体工商户2008年达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2009年是否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答:可以。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3、转型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2003年外购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粘土实心砖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粘土实心砖不得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咨询在线★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时按多少预缴税款?答:根据国税发[2009]10号第八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网上认证。答:由于现在的税率为3%,而企业端认证系统没有升级,目前只有到税务机关代为认证。★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修改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作为附表是否必须报送?答:是的。税情预警★关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情况的通报2009年1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补充规定开始执行之日。同时,我们也将马上迎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征纳关系,及时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对基层税务机关给予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辅导、全面推进新法的快速、有效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发〔2008〕132号)和省局(辽国税函[2009]6号)文件规定,我市及时下发了《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通知》(鞍国税函[2009]10号)。2009年2月份是各基层局上报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的第一个月。我市9个征收局、4个稽查局全部完成了报送任务。本期报送的热点问题客观、真实、高质量地反映出了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反映出纳税人的呼声。同时,通过各单位报送热点问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有些单位对政策的解释错误。2、有的单位缺乏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只是单纯某个科室为了应付市局的工作安排而闭门造车。《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实施,不仅为纳税人又开辟出一条解决问题的快速通道,更为解决困扰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题,提高工作效率搭建了一个新的税收平台。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的收集需要的是基层办税服务厅、各征收局、稽查局一线税务干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全体税务干部的积极参与。希望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税务干部给予高度重视。2009年2月份各单位报送的热点问题答案,经流转税处
本文标题:12366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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