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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商务区政策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商务区开发开放,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求和商务区功能定位,商务区重点引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股权投资基金、创新类服务等机构,大力支持金融服务、会展服务、商业商贸、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第三条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按照本办法享受的税收减免企业,财政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商务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务区内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认定标准:一、企业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辖区以外投资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业;区域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在中国境外有3个以上投资者或被授权管理企业的企业;二、金融企业是指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公司)、分行(分公司);金融机构总部授权新组建运营并交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地区性核心业务部及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三、创新类机构是指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或市金融办认定和备案,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创新类机构;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五、会展服务机构是指每年在商务区主办2次以上、展出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主办机构,及国际国内品牌展会的主办机构;六、商业商贸企业是指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七、其他服务业机构主要包括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机构,认定标准参照《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执行。第五条优惠政策一、对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00万元,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已在商务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0年10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二、对涉及金融创新的机构一次性给予500-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四、按注册资本享受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分3年支付,即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五、对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在商务区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商务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六、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商务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在商务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七、对其他服务业机构,在商务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在商务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500㎡。八、对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对金融企业和商业商贸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营业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商务区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九、对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商务区内购买商品房、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商务区留成部分最高给予100%的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对上述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商务区留成部分依照上述方式最高给予50%的奖励。十、对引进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最高给予一次性5‰的奖励;对引进上述机构的其他功能区管委会、区县、街政办等有关单位,按商务区税收留成部分的20%—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5年。十一、对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及优惠购买政策,协助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子女入学等优惠支持。十二、以优惠的租金,为各类入区注册企业提供过渡性办公用房,按照不高于20元/㎡/月的租金予以扶持,补贴面积不超过500㎡,期限不超过2年。十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对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免交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规费。十四、对商务区引入的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效应的企业或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支持。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颁布新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如遇同时享受补贴奖励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1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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