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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物流服务国际物流服务概述3.1国际船舶代理3.2国际货运代理3.3综合性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3.43.1国际物流服务概述3.1.1国际物流服务的起源社会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要想赢得竞争优势而将部分或全部物流活动外包出去;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经济也出现了“全球业务外包”的趋势,跨国公司强烈的国际物流服务需求也刺激了国际物流服务的发展;近年电子商务国际化的高速发展趋势也拉动了国际物流服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物流服务链国际物流是由诸多服务环节组成的,例如:货源组织、货运代理、港口或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或远洋运输、报关报检、仓储保管、货物配送等,完成这些任务和提供这些物流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组成了一条国际物流服务链。在整个国际物流网络的运转中,除了需要物流各基本功能必须正常高效地运作,还需要国际物流服务企业作为国际物流服务链的主导企业,来为收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提供更专业化的国际物流服务。3.1.2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分类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国际物流服务商分为两类:一类——功能性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例如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报关行等。另一类——综合性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例如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3.2国际船舶代理3.2.1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与分类所谓船舶代理,是指船务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在我国,船舶代理业务只能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代公司经营。每个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也须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来确定。国际船舶代理的分类按照船舶代理被指定做船舶代理人的可能途径,可以把船舶代理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船自代型船舶代理另一类是公共船舶代理。①由其他船东指定为代理人。②由纯粹租船人指定的船舶代理人。③由船东的总代理再指定其他代理公司为其做分代理。④由租船人及收发货人共同指定的船舶代理人。⑤保护代理或第二委托方代理。3.2.2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1)建立委托关系:接受代理委托,了解客户要求,详细掌握船舶资料及预装卸货物情况,介绍港口情况,索取港口备用金及安排代收代付海运费等。(2)信息沟通:及时回复委托方及相关方咨询和交办的业务;联系港方、货方,落实靠泊计划,向各方通报船舶动态及港口、货物备妥等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往来函电中抵港报、靠泊报、作业报、离港报等;对于特殊情况,代理方应与委托方保持联系并及时汇报其进展或变化情况。(3)办理相关手续:船舶进港前或港靠泊后,要及时向港区有关联检单位办理船舶进港的各种申报手续;在船舶开始作业前,向港口有关业务单位提供有关船舶装卸货需要的各种资料、文件;船舶装卸完毕开船前,要及时与港口联检单位及作业公司、理货公司等部门办妥各种开船手续,以保证船舶及时开航。(4)安排船舶靠泊、作业:与港务部门联系,安排船舶及时靠泊、作业,协调港、货、船三方关系及时装卸,并解决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货损、货差等等,以减少船舶在港停留时间,尽量缩短船期。(5)按委托方或船长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办理船员遣返、就医、船长借支,落实隔垫舱物料、船用物品供应,安排修船、交还船检验、更换证书,收转寄备件、海图、传真、邮件等。(6)船舶离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发送给委托方和卸港代理方,审核货代提交的单据,按委托方指示签发相关单据。(7)做好港口使费索汇和结算工作(8)及时处理各种特殊事件(9)揽货、租船:因代理方经常与船东、租船人、货主、货代等打交道,拥有丰富的船、货源,可以协助船东揽货,帮助货主办理租船业务。(10)箱管、理赔:箱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要尽职尽责地做好箱管工作,以满足船舶运输时的合理使用与调配;应委托方要求,代理方可以办理理赔工作。(11)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12)办理速遣费和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13)委托方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2.3船舶代理的作用与特点1、作用(1)船舶代理人能帮助委托方抓紧船期(2)船舶代理人能帮助委托方节省费用(3)船舶代理人能帮助委托方处理重大、紧急问题(4)船舶代理人能帮助委托方获知各种信息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2.3船舶代理的作用与特点2、特点(1)从属性、依附性(2)服务性、人本性(3)涉外性、专业性(4)政策性、规范性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2.4我国船舶代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1953年第一家船舶代理公司成立——中国外代1985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成立了中国船务代理公司1993年允许自船自代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从事船舶代理行业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正式颁布,中国船代市场为顺应中央政府给香港特区政府经贸领域更加优惠政策,从2004年起放宽对船代市场有关监管政策,船舶代理市场全面放开。2013年9月,我国还取消了中资船代许可制度,目前取得资质的船代企业多达2000余家。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文,在上海试点,下放在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准许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发证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3.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给出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照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词典》的解释是:货运代理是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手续以取得费用的商业组织,有些航运代理人也是发货代理人,组织货物在港口与商人、制造商的营业地之间的集中、交付和运输。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1995年6月29日,我国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讲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为:“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参照美国的做法,首次引入“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申请条件和登记程序,将原本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畴的无船承运业务划归交通管理部门。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3.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来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国际货运代理根据其服务对象和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其业务范围也各有不同: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代理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代理人作为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1)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主要业务通常包括:①提供有关出口货运要求的信息,并为货主选择运输路线和承运人,为货主选择适当的路线和运输方式,同时选择适当承运人。②审核发货人提供的单证的正确完整性,并缮制出口货运单证,为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报验等出口手续做好准备。③办理洽订车辆、租船、订舱等手续,安排出口货物运至出口口岸,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安排货物从发货人处或发货人指定的其他处所到起运车站,港口或机场的短途运输。④代办仓储、包装、检测、刷唛、交接、理货、监装等业务。⑤代办保险和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提供货物出运实际情况的信息。⑥将运输单证交发货人,代办结算、交付费用事宜。⑦通报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协助办理索赔事宜及代办其他委托事项。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2)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代理人时的业务范围①掌握货运信息并及时通报收货人,保持与收货人联系,并备妥有关进口单证、做好接货准备。②代为支付运输费用、代办货物进口手续并支付税费。③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例如货物的提取、接收、拆箱、监卸、查验等手续。④安排货物提取后的组织工作,安排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和单据。⑤处理有关货运事故,并代办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时的业务范围①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往往以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等契约承运人的身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当事人。②在提供国际货物仓储服务时,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以仓储保管人身份提供货物仓储服务,此时也属于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③咨询服务,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可以以专业顾问的身份提供货物运输咨询服务。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货代收入-直接成本=毛利(约3-5%)资金每年周转6次.费用中人工成本占70%佣金、差价193.3.3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专营阶段(1949年—1978年)。这一阶段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基本由1954年成立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中外运”)及其关联企业进行专营的。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1978年—2004年)。改革开放后打破了中国对外贸易和货运代理业的专营体制,渐进的放开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但1995年以前,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准入条件想当严格,导致市场经营主体比较少,而且以国有企业为主国际货代市场供大于求。第三阶段,以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7月1日以后,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审批被取消。政府对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由审批制调整为注册备案。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3.4我国海运国际货代的经营模式根据海运货代的业务内容并结合国内货代的经营现状,将国内海运货代的经营模式大致分为四种:操作性代理,指的是以进出口商或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开展相关的海运货代业务。此类代理根据服务内容和经营优势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海运操作货代、报关报验代理、港口转运代理等。订舱代理人,一般说来,订舱代理主要为船东服务,从性质上应该属于船舶代理业务,但是2002年《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开始实施前,由于政策限制,当时只有少数几家船代公司,因而大多数订舱代理都是具备国际货代经营权的一级货代公司。有些货运量大、信誉好、能力强的货代企业提出申请,船公司将其发展为订舱代理。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3.3.4我国海运国际货代的经营模式无船承运人,当海运货代以运输当事人的身份同货主或其他货运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签发提单、收取运费时,此时该海运货代的身份就变成了无船承运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以货代为主业的适度有船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运力的货代服务商很难及时有效满足客户需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航运市场较好的情况下,国内大型海运货代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必要的运营船舶,实现基于货代为主业、船舶经营为补充的适度船舶经营。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无船承运人业务范围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第三章国际物流服务无船承运人业务范围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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