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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手册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2013年11月2目录民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3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5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助范围....13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15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18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范项目管理办法..............................................21项目申报书模板(A、B、C、D类).......................233民函〔2013〕34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流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在项目申报工作中,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4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审查、汇总、报送立项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启动项目执行。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统一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地要把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汇总和排序,于2014年1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统一报送项目办公室。全国性社会组织于2013年12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项目办公室。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展示社会服务作用,发挥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民政部2013年11月21日5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资金性质和分配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4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65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二、资助范围2014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一)社会救助服务。资助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五保户和失去劳动能力者,为贫困人群、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照料、物质和技术支持,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条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态环境。将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服务领域,为低保家庭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病患护理、社会融入、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6(二)社会福利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资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融入社会生活。(三)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四)专业社工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2014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三、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2014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200个左右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和罗霄山区(江西、湖南)的困难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专业社工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7目的资金一般在25万元左右。(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10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10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福利、专业社工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50万元左右。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左右。(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全年共拟培训8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四、资助条件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2年年检合格;(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8(七)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八)申报专业社工服务的,应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并确保项目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五、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于2013年12月25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初审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后,以邮件方式于2014年1月5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六、项目评审和立项(一)初审:项目办公室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填报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评审:评审委员会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同时,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9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有社会组织特色和服务的项目。(三)立项公告: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确定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名单和立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七、项目材料报送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两份,地方社会组织报送一式三份):(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以上材料经项目办审核并盖章,项目即告生效。八、资金管理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10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九、执行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4年内完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11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十一、宣传总结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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