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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读张安民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专题内容•一、法律基础知识介绍•二、专题一:劳动合同•三、专题二:《劳动规章制度》•四、专题三:工资•五、最新司法解释(讨论稿)法律基础知识介绍关于法(法律)(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条例(国务院条例;地方人大条例)•规章(国家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发文件•(红头文件)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一、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层面的立法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省政府、直辖市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港澳)人大及政府地方民族自治州(县)(设区市、县级市、县及乡镇不包含在此立法范围内)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等。•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法的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狭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1、中央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制定------地方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大)•规章•1、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2、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两个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时效超过六个月,•红头文件•主体---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文件•市、区、县、乡、镇政府,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深圳双重立法权•深圳的双重立法权的理解•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关内关外一市两法问题”•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1988年,宁波•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徐州,苏州•国务院一共批准了19个,现有18个较大市。(1997年,重庆升直辖市)中央和地方立法体制•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础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内部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法的相互关系简要介绍。•2008年1月1日,备受瞩目、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正式付诸实施。•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面对新法的实施,如何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如何提前防范和及时应对劳动纠纷?成了一个崭新的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面对新法,用人单位和我们大家一样,感觉很茫然、很困惑。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劳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化解劳动纠纷,我们举办了这次讲座,和大家一起学习,提高认识。两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宗旨。•在200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10周年时,我国曾进行了一次劳动执法大检查,发现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上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普遍化。•有不少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私营企业部门更为突出,大量的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餐饮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更低,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三是对适用期、违约金的滥用;•四是劳务派遣用工失范;•五是劳动争议高发,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要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五大特点•一是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适应了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方式的客观需要,使不同方式的就业形态都可以得到规范。•二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如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就业质量的保护等。•三是兼顾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竟业限制条款的规定、规模性裁员的规定等。•四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体系。•五是增强了职工在民主决策、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专题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分类•二、劳动合同的主体•三、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四、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除个别特殊的劳动关系外,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方式劳动合同的几种分类方法按照合同的目的分类录用合同、试用期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停薪留职合同等;按照合同的期限分类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等;按照工作时间分类全日制工作合同和非全日制工作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分类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一)用人单位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其他组织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关于用人主体的三点说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2、社会团体:•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八大党派)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工青妇、工商联、文联、足协、法学会等,除此外的其他社团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3、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未包括: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组织、农户和公民个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二)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达到法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公民依法以自己的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包括身体、智力、行为自由、劳动能力等特殊劳动合同关系1、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四期保护,2、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3、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4、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5、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6、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取得定居权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7、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校实习生不能算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1、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四期保护•经期不被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特定行业的,可以享受一日公假。•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1、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2、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3、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4、不被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5、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6、请保胎假、产前假、和产假的权利。特殊情况下的女员工的工资待遇•产前假,工资按照80%发•产假期间,工资按照100%发,需要指出的是,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同产假一样,按照100%发。•哺乳假,假期时间及工资各地不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产假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三期女性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一•非婚生育产假待遇纠纷案•案情简介:•王小姐与同事未婚同居,怀孕八个月后,男友突然不辞而别,王小姐无奈的生下了这个孩子。在家休息两个月后来公司提出要求产假待遇,并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争议焦点:王小姐能否享受非婚剩余产假待遇•案例评析:•女员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前提是合法婚姻关系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王小姐违反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不应享受法律的保护,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了王小姐的请求。2、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仍然处于生长发育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应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1、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的禁忌劳动•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定期健康检查的制度•安排工作岗位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查过半年。•3、规定了对未成年劳动者使用特殊的保护登记•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劳动者须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3、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深圳户籍员工,医疗期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企业职工(不含劳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至十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累计计算:•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于非深圳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的员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有医疗期:“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4、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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