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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日期:2016-06-28]来源: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者: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阅读:8次[字体:大中小]1.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改时的土地所有权证、六十条时确定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具结保证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包括国土部门历次土地调查已指界确认的界址表、图件,林权证或林地调查确定的资料);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1)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名称发生变化);(2)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坐落变更);(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征收为国有土地);(4)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5)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面积变化情形);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移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登记费:10元/件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1.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不动产注销依据:(1)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6、不动产权属证书;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8、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关费用、税费缴纳凭证;(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和土地价款缴纳票据;(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6)以划拨转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产权证书、依法转为出让土地的用地审批表、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7)以土地储备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储备土地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原不动产权证书(可选);4、交地确认材料;5、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已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作为合同附件的不需要提供);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其它形式取得的,提交原批准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5)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的凭证;(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6、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1)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2)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遗赠生效的公证书;(5)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8)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10)原为划拨土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11)原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权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土地的证明、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抵押权人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5、项目用地的,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资料、投资总额达到转让条件的审计报告;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工本费:10元/本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房地产项目)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缴费领证二、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登记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图)、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5、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复核验收意见书;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7、税费缴纳凭证;8、民政部门出具的坐落证明(或门牌证);9、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10、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中的身份证明资料、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专项须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登记费:住宅房屋80元/件、非住宅房屋550元/件工本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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