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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结算账号:期货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资金账号:联系电话/手机:地址: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联系电话:地址: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银期转账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第二条本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进行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金账户)与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本服务时: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甲方是机构投资者的,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金穗借记卡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一、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期货资金账户。二、将资金从期货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三、变更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与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另有约定除外)。四、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期货资金账户余额。五、撤销银期转账服务。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系统服务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第六条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开户的期货公司规定为准。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开户的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期转账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八条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2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甲方可在乙方签约营业机构申请终止本服务。甲方成功终止本服务之前,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第十条甲方使用本服务时,若需修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资料,须到期货公司营业机构办理。第十一条甲方承诺:通过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期货公司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是同意的。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一、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二、因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三、乙方接受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四、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资金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五、因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与乙方解除银期转账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六、甲方在其开户期货公司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七、由于电力、通讯线路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委托指令的。第十三条因技术故障导致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联系。如果出现非正常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该资金,并及时与乙方及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联系退回资金。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返还义务,返还包括支取或动用的非正常资金及由该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乙方享有对甲方期货资金账户、借记卡账户及持仓合约相应资金的处置权。第十四条乙方已与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签订了《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甲方与其委托的期货公司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另行解决,与乙方无关。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甲、乙双方无法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签约网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乙方系统和期货公司系统均已成功记录甲方开通本业务后生效。(一)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本协议一式两份,长期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一)甲方撤销本服务;(二)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三)甲方委托的期货公司与乙方解除银期转账合作关系。第二十一条双方确认并声明:3(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期货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三)甲方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四)乙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转账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五)甲方声明:已清楚认识期货市场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甲方(签字或签章):乙方(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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