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草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职能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公共服务职能:(一)农技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农技推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和新器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等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指导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耕地质量及墒情监测;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监测;植物检验检疫;农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引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助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二)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畜禽水产品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指导防治和处置;畜牧、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优良种畜禽登记,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渔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产地环境监管;基地农产品生产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机构设置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按乡镇设置。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即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管理站、畜牧水产站(动物防疫站)进行重组和调整,综合设置为“****乡(镇)农林水牧事务中心”,为乡镇直属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乡镇设立或县直部门延伸在乡镇的有关单方面的事业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其服务职能整合划入综合设置的乡镇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上收至乡镇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三、理顺职责进一步理顺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农业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必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调动乡镇农技人员,负责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在征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乡镇任命;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乡镇管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必须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乡镇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核定编制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的核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总额控制,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在乡镇事业站所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二是适度精简,纳入全县乡镇机构改革的范围,按照乡镇事业站所精简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县级调剂,根据全县产业布局和工作需要,具体测算确定,并在本区域内调剂;四是履行程序,在乡镇机构改革重新核编工作中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报批。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要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纳入竞争上岗范围,不得将县级农口部门及其二级单位无编人员纳入改革占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编制。在一线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比例要合理,每个含种植业的农技推广机构配备1名植保技术人员。五、经费保障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建设是县政府的基本事权。改革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供养,县级财政要将人员经费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省财政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政策并参照动物防疫体系经费补助办法,对改革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要落实好现有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现有政策解决好参保缴费问题。从事农技推广的公共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人员(含临聘人员等)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未参保和已参保欠缴的,分别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相应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缴。已退休人员,按照原办法处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办公有场所、服务有手段。六、安置分流人员按照人员分流安置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退休人员待遇。对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发给经济补偿。对男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农技推广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资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不占编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退休人员待遇。对领办或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场)或农业科技经济服务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下派到村组任职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帮助协调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3年内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不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和原办法办理。3年后,自愿辞去公职的,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办理;愿回原单位的,仍作为原单位职工安排。七、加强组织领导(一)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和22个乡(镇)乡镇长组成的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次改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谋划,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县农业局会同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各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查掌握和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做好配合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设置与编制核定等工作的管理。人事部门要加强人员竞争上岗与分流安置等工作的指导,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三)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制定方案,规范操作程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文标题: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858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