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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定期报表2一、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对象统计范围和对象报送时间京劳社服1表小额贷款申请、发放、还款月报表月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劳服区县劳服管理机构及街道社保所每月28日京劳社服2表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月报表月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劳服街道社保所每月28日京劳社服3表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情况月报表月报区县劳服管理机构市劳服区县劳服管理机构及街道社保所下月5日京劳社服4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情况月(年)报表月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劳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事务所、劳务派遣机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28日京劳社服5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月(年)报表月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劳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28日3二、填报要求:1、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分类和编码、指标名称、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按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间等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2、填报单位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要按要求的表式上报,上报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其中,表4、表5的单位负责人指主管局长。3、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说明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和指标,不能随意改变。4、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说明的有关要求。三、主要指标解释《小额贷款申请、发放、还款月报表》,表号为京劳社服1表1.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在信用社区内,以街道(乡镇)辖区内小额贷款借款人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的小额贷款。42.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借款人向与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约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3.累计申请笔数:是指自2003年8月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截至当月28日累计申请小额贷款的笔数。4.累计发放笔数(金额):是指自2003年8月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截至当月28日累计已发放小额贷款的笔数(金额)。5.申请笔数大于或者等于发放笔数。6.累计到期应还款金额:是指自2003年8月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截至当月28日银行与借款人所签订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应还的贷款本息。7.累计到期已款金额:是指自2003年8月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截至当月28日银行与借款人所签订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已归还的贷款本息。8.个体经营: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市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9.小企业:是指个人自主或者合伙经营创办的小企业。510.复员转业军人:是指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月报表》,表号为京劳社服2表;1.自谋职业人数:为享受自谋职业政策的人数,即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此表中的自谋职业人数以当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的数字为准。2.自主创业中失业人员: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但未享受自谋职业政策的失业人员数。3.自主创业人数:包括本市与外地创业人员。4.失业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5.农村转移劳动力:是指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求职证》的人员。6.大学毕业生:是指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7.其他:是指不符合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大学毕业生三类人员条件的其他人员。9.外来劳动力:是指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10.安置就业:是指在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6《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情况月报表》,表号为京劳社服3表(一)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指养老保险关系移交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由社区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的退休人员。该项目统计范围是已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1.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实有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总数。①国有破产企业:指按有关政策规定,已实行社区管理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人数。②改组改制企业:指按有关政策规定,已实行社区管理的国有改组改制企业、并购企业退休人员人数。③外商投资企业:指按有关政策规定,已实行社区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人数。④注销(吊销)企业:指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已实行社区管理的注销(吊销)退休人员人数。⑤个人在职介(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指以个人名义在职介(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后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⑥在街镇存档失业人员:指原由街道(镇)社保所管理失业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后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⑦其他人员:指按照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规定,已实行社区管理的其他退休人员人数。目前包括原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城镇临时工、社区专职工作者以及在社区公益性组织就业的人员等,在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并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7到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2.本期增加人数:指报告期当月,新接收的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包括从本市其他区县(社保所)转入的、已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3.本期减少人数:指报告期当月,因死亡、失踪、劳教服刑等原因而减少的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包括转往本市其他区县(社保所)的、已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二)提供社区服务:通过确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放联系卡、建立退休人员自管和互助服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街道、社区为退休人员提供大额医疗费报销等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文体娱乐活动服务和社区其他服务。统计人员范围包括社区管理退休人员和企业管理退休人员。1.建立基本信息人员数:指报告期末,已经在社保所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六,或库)的退休人员累计人数。2.本街道(乡镇)居住退休人员数:指报告期末,在本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不论户籍是否同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人数。3.已发放联系卡人数:指报告期末,社保所或通过社区已经发放《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的退休人员累计人数。4.建立自管组织社区个数:指报告期末,建立了一个以上“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社区个数。8①建立自管组织个数:指各社区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合计数量。②参加自管组织人数:指在各社区参加“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退休人员数量。5.养老金资格认证人数:指本年度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累计人数。认证对象包括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本辖区居住的退休人员。①认证社区管理人数:指本年度对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累计人数。②认证非社区管理人数:指本年度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对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累计人数。③协助外埠核查人数:指本年度内协助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在本辖区居住、在其他省(市、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累计人数。6.社保所管理退休人员档案数:指社保所实际接收的、实行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累计数量。7.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指对退休人员中高龄、孤寡、重病、工伤致残、经济特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省市以上劳模等人员建立了基本情况台帐并进行了帮助服务的人数。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不重复统计。高龄:指年龄在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孤寡:指无子女同时无配偶的退休人员。9重病:指患有精神分裂症、痴呆等严重精神疾患、恶性肿瘤、尿毒症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退休人员。工伤致残:指因工致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经济特困:指经民政部门审批、享受本市城镇(含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照规定享受100%优异待遇的退休人员。省市以上劳模:指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包含被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以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享受省市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中的退休人员。(三)经费:指本年度由市、区县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拨付以及街道(乡镇)自筹的、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服务经费以及专项经费。金额保留两位小数。1.到账服务费与专项经费总额:指本年度到账的退休人员服务费与市、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累计金额。①市级经费金额:指本年度到账服务费与专项经费总额中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累计金额。2.退休人员服务费支出金额:指本年度退休人员服务费的累计支出金额。3.退休人员专项服务经费支出金额:指本年度市、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退休人员专项服务经费的累计支出金额。10(四)补充资料。1.本区县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指在本区(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以报告期当月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数据为准。2.企业建立退管机构个数:指在本区(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专门退管机构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单位、行业、集团)退管机构个数。3.工作人员:指在企业专门退管机构中,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4.管理退休人员数:指由企业专门退管机构集中管理的退休人员的人数。《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情况月(年)报表》,表号为京劳社服4表1、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是对社区公共设施的看管与维护。如社区内的体育设施、各区县的亮丽工程的维护与看管等开发的社区就业岗位。2、劳动保障协管: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3、城管协管:是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在社区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4、交通协管:指交通秩序维护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如路口指挥交通、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等的公益性就业岗位。5、残疾人工作协管:是专门从事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116、保洁保绿:是社区内环境清扫、绿地维护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的是有项目收费的社区保洁保绿岗位。7、社区保安:主要工作是在街道、乡镇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等公益性就业岗位。8、公共秩序维护:公共汽车站维护秩序的文明乘车监督等岗位。9、家政服务等为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居民服务岗位。10、商业便民服务:指方便社区居民购买生活用品的岗位。11、便民服务:指方便社区居民生活的便民岗位。如老小饭桌等岗位。12、劳务派遣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机构。13、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的单位。14、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失业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15、自谋职业: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16、弹性就业: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和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来形式。按照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范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月(年)报表》,表号为京劳社服5表1.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月末实有4050人员中,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人数。残疾人工作协管员统计在“3540”12人员中。2、劳动保障协管: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就业岗位。3、城管协管:是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在社区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4、残疾协管:是专门从事残疾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的就业岗位。5、交通协管:指交通秩序维护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如路口指挥交通的公
本文标题: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定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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