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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北发[2007]19号)精神,设立“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到2011年,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全区GDP的万分之一安排引导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用于扶持区内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名牌企业、引进的列入市区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用于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申报受理、评估管–2–理、审核批复和监督稽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六条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核算,资金使用时,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按核定的项目向区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引导资金。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申报。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八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投资规模大、–3–提供就业岗位多、社会效益好;(三)项目注册资本,内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五)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六)对被列为市、区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九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北区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其他所需文件。–4–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和文件:(一)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三)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七)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八)其他所需文件。第三章审批下达第十二条区服务业发展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论证、评审意见。第十三条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论证、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经区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区长办公会确定。根据区长办公会意见,区服务业发展局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区财政局–5–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资金的方式,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10%补助。项目开始实施时拨付补助资金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贷款贴息类项目,给予贷款结息10%—20%的补贴。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奖励补助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第十七条区服务业发展局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第十八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6–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报送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与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罚责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7–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附件: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8–附件: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万元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单位开户银行帐号二、申请单位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财务状况总收入利润税金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建设性质项目内容(建设内容、规模、服务能力等)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起止年限计划总投资其中:计划银行贷款实际总投资实际到款银行贷款额–9–应付利息额其中:已付利息申报贴息资金额申报投资补助额四、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新增营业收入新增利润新增税收五、意见区服务业发展局意见区财政局(盖章)年月日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北区人民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10–市北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京文区政府区长副组长:崔作区政府副区长成员:张玉星区发改局局长孙春艳区科技局局长梁佳普区财政局局长孙丕顺区监察局局长刘松区建管局局长马宗元区外经局局长韩在亮区审计局局长初延福区服务业发展局局长朱宏年区招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初延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本文标题: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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