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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制度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19号)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等文件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进驻制度。第二条进驻方式、部门及项目政府各部门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行政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以3种方式分批进驻:(一)成建制整体进驻。审批权相对集中在一个科室的部门,该科室成建制整体进驻。(二)设立首席代表进驻。审批事项或办事企业、办事群众相对较多的部门,设立首席代表,通过充分授权后进驻。(三)进驻综合代办窗口。审批事项或办事企业、办事群众相对较少的部门,进驻综合代办窗口。第三条进驻审批项目的运作原则进驻中心的审批与服务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运作:(一)凡进入中心的项目,原部门不准再受理;凡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原部门不准再收费,坚决禁止“体外循环”和“场外交易”。(二)因保密等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需2报市政府批准。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和加强服务的原则,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较多,受场地限制等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不进驻的实施部门,应当设立专业办事大厅,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考核。(三)因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经市政府批准不进驻的实施部门,应当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综合代办窗口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进驻的实施部门应当编制进驻事项目录,明确进驻事项名称、办事窗口和办事环节等。(四)中心对进驻的审批项目规范受理办理程序,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即办事项直接办理制、一般事项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不能办事项明确答复制、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将窗口受理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五)各部门对派驻窗口必须充分授权,要增加即办件的数量。凡不需进行现场踏勘和选择性审批的一般性事项,要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复杂事项须带回部门会议集体研究或需部门正职领导审批的,应限时办结。(六)进驻中心审批项目必须以便民与否作为衡量标尺,坚持动态、渐近、持续地推进审批流程改革,削减多余流转环节,精简申报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压缩承诺时限,使审批件按照程序最简、路径最短的要求高效流转。3(七)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审批制度改革,主动支持中心窗口建设。凡涉及领导及内设科室职能分工调整的,应予调整,适当集中审批权。各部门窗口统一刻制审批专用章,凡不影响审批效力的,由窗口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即予办结;确需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在窗口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单位本部人员应“见章盖章”,及时加盖单位公章。部门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到中心窗口办公,部门正职领导应经常到中心窗口检查指导,对窗口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应尽量支持解决,形成中心、窗口、部门“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第四条进驻中心人员(一)进驻人数。成建制整体进驻的部门以审批工作需要确定进驻人数;设立首席代表进驻的部门应至少配备常驻窗口人员(A岗)2人,另配备B岗人员1人,B岗负责A岗请假时临时顶岗或出外勤以及回部门(单位)传送办件资料;综合代办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派人值班,但进驻部门必须指定窗口分管领导及接送审批材料的人员。(二)进驻人员。各部门要选派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正式在编人员进驻中心,要具备相应审批资格,会电脑基本操作,确保窗口能办事、办成事。进驻人员初步人选由各进驻部门推荐,经中心行政审批监管科审核确定后,进行岗前培训,按计划上岗。(三)进驻人员的管理。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身份不变,4人事关系不转,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发放,但组织关系需转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出勤考核等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B岗人员只参加顶岗时的考勤,不参加考核)。各派驻单位应根据中心考核意见确定窗口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优秀人员,在中心工作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心负责向组织部门和窗口单位进行推荐,建议优先给予提拔重用。人员的任免奖惩,派驻单位应征求并充分听取中心的意见。第五条中心服务设施(一)中心为进驻窗口统一安排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各派驻单位结合各自审批工作需要,自行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二)中心为窗口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如网络接口、固定电话、人员桌牌、胸卡等。第六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5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办字﹝2011﹞18号)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首席代表制。第二条首席代表的委任各单位要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委任一人为本单位驻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单位要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办理。首席代表在本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职权。第三条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首席代表作为各单位驻中心窗口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派驻单位授权,负责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派驻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二)对即办件进行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6(三)参加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对需上报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涉及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五)负责本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窗口日常工作,协助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本单位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第四条首席代表的选派条件(一)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政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三)首席代表必须是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副科级以上)。7第五条首席代表工作机制(一)建立首席代表委派制度。首席代表实行委派制,派驻单位研究确定人选后,下达《授权委托书》,明确界定职权和责任,在行政服务中心备案。(二)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各单位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外,一律由首席代表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首席代表的监督管理(一)派驻单位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管理,明确职责,充分授权,使首席代表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保证本部门窗口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首席代表受派驻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窗口首席代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三)窗口首席代表必须常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履职期间不再承担派驻单位的其他工作。如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退回原单位。8(四)首席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五)首席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其履职期限至少为一年。如需调整,必须事先函告行政服务中心。第七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9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办字﹝2011﹞18号)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首问责任制。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在中心各科室或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科室或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第三条各科室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对本科室或窗口实施首问责任制负总责。第四条首问责任人是指中心各窗口接待申请人诉求的首位工作人员。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一)首问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科室或本窗口工作流程。(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员,主动提供服务,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三)对办件人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解答或办理,指导办件人10填写申报材料,事项办结后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办件人;对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详细、耐心地向对方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要求以及如何办理等;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要统一研究的事项,应告知对方需研究后答复,并作好记录,另约时间接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经说明解释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四)不属于本科室或窗口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将办件人引荐至咨询台、相关科室或窗口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将情况交待清楚;若无法取得联系,首问责任人应先收下办件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做好记录后移交给经办人办理。(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六)首问责任人应对其接洽经办的有关业务尽职尽责,一般情况下应负责到底。在经办过程中,不能继续办理的,经领导同意,及时移交指定人员继续办理,被移交人担负首办责任。(七)办件人进行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或举报投诉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并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11姓名、联系电话登记在册,如果问题不是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转告承办窗口或人员。(八)如果因为超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在热情诚恳、耐心细政地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不再承担首问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办件人认为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规定的,有权向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如有下列情节,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理:1、服务态度差,应当告知而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2、对办件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的。3、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4、不属于本科室或窗口职责范围,未主动告知或未及时将办件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办理部门的。5、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第八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2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保障办事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办字﹝2011﹞18号)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办事公开制度。第二条办事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三条办事公开工作由中心统一领导,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窗口要把办事公开纳入各自工作的总体部署,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应当公开的内容(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二)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窗口的职能,各负责人的姓名及办公电话,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窗口服务电话等。(三)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窗口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处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以及与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13(四)各类应予以公开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五)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第四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
本文标题:市行政服务中心十二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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