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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广州市加强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市政府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加强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我局已拟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材料(一)起草的背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组织和人员逐年增加。目前,我市保安管理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省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对保安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使得一些保安管理的具体问题出现无章可循的状况,而我市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规章来规范管理,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本市保安管理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保安管理政府规范性文件。—2—(二)立法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立法参考:《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香港《保安及护卫条例》、公安部代国务院起草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四)主要内容:起草的《若干规定》共33条,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保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安服务的有关定义,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对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具体监管措施,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义务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及其组建单位、保安培训机构、保安从业人员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三、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途径、联系方式(一)征求意见的时间:10月10日至11月30日。(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即广州金盾网)或广州市保安协会网站()首页即可获得。(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管理科,电话:83301695。—3—(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gzssa@gzssa.com)或邮寄(广州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管理科,邮编:510036)或传真(传真电话:83301695)形式反馈我局。特此公告广州市公安局二OO七年九月日广州市加强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队伍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保安管理专门机构,配备充实专职保安管理民警,切实做好各项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安管理工作。社区民警负责本社区内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企业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工作,依法维护保安员合法的劳动权益,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内—5—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依法为保安员购买社会保险。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内部保安组织或向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负责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保安服务监管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业信用体系。第五条市保安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开展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应根据我市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将部分事务性、辅助性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市保安协会负责。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服务目标人身、财产等安全,维护服务目标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保安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设立的从事本单位内部守护、巡逻等保安服务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一)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6—(二)居民住宅区、写字楼及其他物业管理区的管理单位;(三)宾馆、酒店、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金融、展销、展览、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商贸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四)机场、码头、港口、地铁、汽车站、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仓库、停车场、货运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其他工厂、企业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公司或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申报。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已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但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作废。第八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申报。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内部保安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服务项目和提供超出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服务。—7—第九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保安组织管理工作,而且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及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记录;(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已领取《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队容风纪、教育培训、请销假、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和福利制度(包括:保障保安员的工资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休假及其他福利制度)。第十一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程序:(一)申请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以其独立的安全守护区域(安全守护区域不得超过所属单位的管理范围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辖区范围)为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有关申请表格,如实填写。(二)将有关申请表格、管理制度、保安员花名册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在所需证照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报上级公—8—安机关审批。(三)县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应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聘保安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市户籍的下岗人员、复退军人、待业人员。所录用人员尚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应先组织其到合法的保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待其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和《保安员上岗证》后方能安排其从事保安工作。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自卫能力的训练,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合法的保安防卫器械和通讯工具。第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每年应组织保安员参加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其中每年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应当及时作好记录存档。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保安员及工作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由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作出规定。—9—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依时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组织的业务培训,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并及时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和队伍管理重大情况。第十七条保安员应当履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并遵守“十不准”:(一)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二)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制作笔录等警务活动;(三)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不准殴打他人、教唆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五)不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保安服务;(七)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八)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九)不准负责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的处理;(十)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酗酒闹事。第十八条保安员应当文明执勤,自觉遵守队容风纪规定和社会公德,并接受公安民警、保安纠察队的纠察及社会监督。—10—第十九条保安员对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指令,可拒绝执行。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或个人指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内容,保安员应当拒绝执行。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和保安员基本情况、保安员指纹信息、保安服装的式样等情况。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将上述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每年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每年备案的材料进行核实,认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一)即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组织的;(三)保安培训机构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11—(四)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保安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组织、指使、策划、教唆、放纵保安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法追究保安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以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内部保安组织所属保安员在
本文标题:广州市加强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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