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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诉人对我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公务员、在局机关从事公共服务行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局属其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包括:答复咨询、受理或者办理规划管理业务的行为。第三条投诉人对我局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向我局提出投诉。书信邮寄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监察室,邮编:510030。电子邮件地址:tousu@upo.gov.cn。投诉电话:83393499。传真:83393499。面谈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监察室。第四条服务对象对我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服务对象享有投诉的权利,并告知投诉途径。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在此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逾期提出投诉的,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第五条投诉人的投诉应具有以下基本要件:(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三)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四)属于受理投诉单位可以管辖的范围;(五)没有超过投诉时限;(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投诉受理机构确认。第六条属于下列事项的投诉,将不予受理:(一)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事项;(二)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三)已经有信访结论的事项;(四)已经按本规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事项;(五)不属于我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六)虽属于我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但已经向市监察机关提出投诉的事项;(七)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投诉要件规定的投诉。对于属于对其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事项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投诉;对于属于对我局机关或局属其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市监察机关提出投诉。第七条局监察室为我局受理投诉机构。受理投诉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投诉要件、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第八条局设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局投诉认定机构。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局监察室。投诉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为有效投诉的认定。投诉认定机构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超过30个工作日仍难以作出认定结论的,经市监察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诉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第九条投诉人对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投诉人对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办理程序、时限等方面提出的投诉,由局工作人员负举证责任。第十条被投诉的人员有《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投诉认定机构应当认定该人员受到有效投诉。第十一条投诉认定机构应当在作出认定决定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投诉的人员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投诉认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公务员的有效投诉认定,应抄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投诉人对投诉认定决定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认定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复核。被投诉人对投诉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认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第十三条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工作人员,根据被投诉事项的性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投诉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第十四条各区规划分局及其人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责任追究由区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务员“有效投诉”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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