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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行为对象:中外合资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无数据限制:办事期限:15个工作日(联合审批项目为20个工作日)办事条件:(1)、申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行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申请变更事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法律法规对部分服务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第十五条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3)、申请主体:中外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商务厅批准(超过以上限额和国家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法律法规对部分服务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部分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申请人应根据所属行业,按第十五条“部分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2、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提交的资料:(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4)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及附件;(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7)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8)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0)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1)工商部门出具的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2)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前面所列文件,除第(6)(9)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4)、(5)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有外文书写的文件均应附中文译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提交的资料:(1)由中国合作者报送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4)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及附件;(5)由合作各方委派或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7)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8)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0)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1)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作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2)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前面所列文件,除第(6)(9)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4)、(5)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所有外文书写的文件均应附中文译本。(三)外资企业设立提交的资料: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及附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董事委派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9)工商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0)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11)新设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12)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13)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14)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15)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不需要进口设备的除外);(16)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前面所列文件,(1)(3)条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8)条可以用外文书写。所有外文书写的文件均应附中文译本。(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所需资料:①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②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③股权转让协议;④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或新的合同、章程;⑤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法律法规对不同原因导致不同方式的股权变更要求提交的文件不同,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需资料:申请人根据所投资属行业按第五条、十五条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提交。办事程序:(一)受理:1、申办人应提供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2、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3、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即时。(二)审查1、标准:见第四条“申请条件”和第五条“申请材料”;2、岗位责任人:服务贸易处处长。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人员初审的受理材料,由厅服务贸易处专干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由分管副处长复审,提出办理意见,处长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联合审批项目会签有关处室),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退交政务大厅。4、时限:10个工作日。(联合审批项目15个工作日)(三)决定1、标准:同审查标准。2、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服务贸易处。3、时限:3个工作日(四)核发、归档:1、标准:(1)发放批准审批表、制作颁发证照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2、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服务贸易处工作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请人,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3、时限:2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本文标题: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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