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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二〇一七年六月21.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KYC对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资本项目业务全部适用)3展业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客户在我行建立客户关系、开立外汇账户时,应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相关批准证书、登记文件等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记载。各行办理外汇业务时,除应执行监管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外,还应根据客户及其主营业务、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目的的合理性、与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客户的账户资金往来及业务办理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客户的了解情况,确定客户的监督范围和频率。1.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41.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自律机制成员承诺按照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要求以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关系原则,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外汇业务。51.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自律机制成员承诺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正确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及本公约框架下相关文件。自律机制成员承诺加强信息沟通共享,促进同业业务交流合作,相互监督公约执行情况,可向工作组提出自律工作建议。6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1总体要求2.2具体业务审核规范2.3业务审核规范及案例分析72.1.1总体要求--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82.1.2客户分类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同时是大额反洗钱):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92.1.2客户分类3.注册地为异地的。(有客户注册地与分行注册地经常不一致的情况。)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资金流货物流总量核查有问题)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102.1.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112.1.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122.1.3业务审核--审核材料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132.1.3业务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142.1.3业务审核--审核要点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152.1.3业务审核--审核要点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162.1.3业务审核--审核要点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银行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172.1.4业务审核--风险提示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一)高频交易。单笔5万美元以内、接近5万美元且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182.1.4业务审核--风险提示(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理业务。192.1.4业务审核--风险提示(三)关联交易。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四)提前购汇。应在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且提前购汇应和付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五)其它需关注的情形。202.2业务审核规范--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11类•国际运输项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收汇•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技术进出口项下•国际赔偿款项下•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21审核及操作要点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关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支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2.3.1运输服务222.3.2旅行支出业务定义1、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2、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指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3、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4、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5、其他私人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232.关注客户(1)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①书面申请;②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③出国任务批件、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函(商务函)等证明资料。(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②邀请函、境内银行担保证明、病人病历、境内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或境内医院推荐证明等。2.3.2旅行支出24(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③录取通知书(入学第一年提供)或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录取通知书应为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4)其他私人旅行支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③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④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审核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3.2旅行支出25风险提示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函件、出国批件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应对客户所赴境外区域的国民消费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判断付汇合理性。2.留学人员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或学年支付,且境外收款账户应为学校账户或学校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留学人员本人账户。2.3.2旅行支出26业务定义境外建设指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收入、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客户准入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外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2.3.4建设--境外建设27定义:保险服务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非人寿险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为我国出口(进口)提供的保险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其他非寿险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保险辅助服务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2.3.6保险服务282.3.7金融服务业务定义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客户准入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292.3.8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务定义电信服务指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无线广播、电视线缆、电视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服务,移动电讯服务、互联网骨干服务、在线访问服务(含互联网接入服务)。计算机服务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包括:定制软件(不论如何交付)的销售和相关使用许可;为特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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