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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如今,我国加入WTO已近十年,金融业在全球经济高速融合浪潮中,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其中,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地位尤其突出。但伴随业务范围扩大、产品种类创新,资费标准和项目也急剧攀升,激发民众不满情绪高涨,引起社会各界众多质疑。根据200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政府指导价包括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根据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和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开始成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诱因和“庇护伞”。2010年8月,监管部门下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制定正式文件铺路。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不得向“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提供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等7项服务收费,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修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事隔一年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仍未出台。2011年3月9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项目。然而部分商业银行有恃无恐顶风行事,违规项目继续收费,甚至将不在该范围内的免费项目重新收费或罗列新的收费项目,其症结亟待深究。一、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存在如下问题:(一)商业银行作为垄断者,商业银行作为垄断者,单方面控制服务收费定价权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份额从机构类型看,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分别为49.2%、15.6%、14.9%。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按资产)(截至2010年)以上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业金融市场拥有70%左右份额,从银行业整体衡量,商业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中国银行业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中建农工”等大型商业银行均为国有控股,加之目前国内金融业发展尚不成熟,银行业仍是金融市场机构主体。因此,无论银行业乃至金融业,实则为国有控股垄断市场。以经济学角度定论,产品价格由市场机制决定,在竞争性市场上,买卖双方处于均势,卖方与买方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确定一个均衡价格;在垄断性市场上,卖方处于强势地位,价格由卖方单方面操纵买方只能被动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单位代表早在2005年就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文件,其中明确载明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等。《公约》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需进行同业之间的沟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要求进行价格协同。200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研究制定银行卡及电子银行业务、结算类业务和代理类中间业务等行业收费标准,分别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牵头。从2007年起,中国银行业协会多次组织召开了由银行相关人员参加的银行业务收费标准课题研究座谈会和收费联席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年度报告中还提到建立了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商业银行之间就服务收费问题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联席会议,在变动价格前就进行沟通协同,达成价格协议或者协同行为,行业协会还直接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限制排除行业竞争,利用行业组织优势创造沟通及协同机制,为商业银行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促成或促进了商业银行之间价格垄断行为的形成。2010年8月,多家商业银行陆续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账单打印费,新增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收费项目,甚至在收费涨价幅度上都基本一致。银行业协会声称,“调整ATM机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问题在于,就大型商业银行所占有的市场资源来说,构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只能接受“被收费”的事实。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的银行业“霸王条款”,银行业服务收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单方制定或修改收费项目和标准,强迫消费者承担费用。(二)服务主体缺乏社会责任感,服务主体缺乏社会责任感,收费定价随意自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性质的收费应当征询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并且告知消费者可能将要支付的费用情况,而消费者也具有选择其服务的权利。但从消费者的反馈来看,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与标准存在质疑并对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质量有诸多不满。存折挂失费、清点零钞费、重置密码费用、柜台打印对账单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收费项目层出不穷,同城跨行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涨价马不停蹄,消费者怨声载道,银行业却常常搬出“规定”搪塞,这些仅从自己行业角度出发的“内部规定”,往往对百姓利益熟视无睹。查阅几大商业银行网站会发现,相应的收费标准价目表并未公示在明显位置,即使找到相应的价目表也并不全面,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部分商业银行柜台网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各种“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应该是基于平等、公正、非强制的市场法则进行的。但现实中,无论是银行的新增收费还是加价收费,几乎都是单方面决定、强制消费者被动接受,既没有在事前让消费者充分知情并经过平等协商,事后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客户有时接受了这一定价也难以获得满意的服务。如不少银行推出失卡保障,本是保护客户自身利益的服务,但在真正失卡后,有些银行会百般推脱责任,并未想如何解决问题而是要客户负全责。此前,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介绍,在国外的信用卡持卡客户几乎无须担心这类问题,首先银行有很好的监测系统,一旦发现客户账面资金出现异常消费,就会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资金冻结,待确认后才会进行操作,如果真正盗刷,银行也会在第一时间着手处理。2011年8月末,家上市银行公布了2011年的上半年业绩,12共实现净利润4244.47亿元,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有2057.43亿元,几乎占到了净利润的半壁江山。这不禁让人们怀疑,是否银行正在把越来越多的商业风险与成本转嫁到广大普通消费者身上。(三)金融监管力度震摄效果尚显不足金融监管力度、震摄效果尚显不足据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2011年统计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226项免费,占比21%;收费项目850项,占比79%。与2003年银行服务产品与项目比较,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662个,较2003年增加338项,七年来增长了104%;股份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354个,增长了55%。虽然近几年来减少银行收费项目的呼声很高,但结果却是不减反增,“越减越肥”。如此花样繁多的收费项目,消费者的需求能否获得切实的、有针对性的满足无法保障,市场调节价之下,巧立名目的收费难以受到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已经公布实施,顺应社会各界愈演愈烈的“声讨”,2011年3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项目。,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检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行为。主要包括:7月1日至5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分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山西分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河北分行、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下属部分营业网点,继续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及同城支行营业部等18个网点7月1日至14日期间,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下属部分营业网点7月1日至12日期间,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属西宁等25家县级联社7月1日至14日期间,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7月1日至15日期间,继续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中信银行总行、兴业银行总行分别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表面看这是银行系统有史以来最重的处罚,实际上,对于银行的资金实力而言显然不会伤筋动骨。接受处罚时,三家总行在公众面前摆起“文字游戏”,均以“对政策的误解”作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方面表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并未明确要求银行免除密码挂失手续费,邮储银行在7月6日前也未收到过关于免除密码挂失手续费的相关通知。7月7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发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的新闻公告,要求各商业银行免除密码挂失费,邮储银行于当天立即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了《关于停止对客户收取密码挂失手续费的通知》。兴业银行方面表示:出现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是由于对政策理解有偏差,今后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主动沟通请示,提高政策的理解力,避免出现执行偏差。中信银行在网站上对此事的解释原文为“尽管密码挂失手续费不在上述22号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范围内,我行也已根据7月7日银监会网站文章精神紧急停止收取。”2010年8月,监管部门下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份长达12页的意见稿,在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内部管理、投诉和争议处理等方面都做了更为详尽的陈述,但至今不见下文,何时能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二、商业银行违规收费问题的原因分析银行商业化改革发展进程的历史因素。(一)银行商业化改革发展进程的历史因素。纵观我国银行业发展史,商业银行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大势之下,为建立开放、自由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中央银行发挥领导、监管等各项职能作用进程中,逐步从人民银行系统中剥离、细分而来。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历史国情,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仅有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全部资金、存贷款、结算等银行业职能,尽管人民银行下设专业银行,但他们并不独立。而且商业银行不可能也没有条件与国家的建立同时出现。这就从根源上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形成的基础难以扎实稳健,经验积累十分薄弱,而且,其自主发展的思路,也是从1995年我国发布《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后全面放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实力显著提高,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职能和功能要求与日俱增。更高的需求层次,应有更高质量的服务做支撑,但对于我国金融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发展基底而言,显然是难以完全匹配的。通俗的说,我们的外部机遇渐渐优越,但自身的驾驭能力却十分有限。这种状态下的进步,必然使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隐匿诸多弊病。如目前引起金融界乃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银行业内部控制情况、风险管理制度等问题,其根本原因莫过于此。这样,便不难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得以凸显的根源所在,即在尚未稳健及完备的理论
本文标题:浅析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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