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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姓名:王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姚洪秀20060601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作者:王欣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相似文献(2条)1.期刊论文胡绪雨GATS规范海运政策的原则-中国水运2002,(7)GATS对海运政策的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WTO一系列双边协议和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运服务到GATS的法律体制和原则的约束与调整,海运服务业的谈判也必将在GATS框架内进行.其中,对海运服务贸易具有调整作用的主要是GATS的正支部分、海运服务谈判附录和关于海运谈判的决议.海运服务所涉及的范围除原先所确定的海运三大支柱即国际航运、辅助服务及对港口设施的进入与利用以外,经美国提议,又加入了所谓第四大支柱即多式联运.2.学位论文王小午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2006《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我国人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在受到我国国内法调整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而且在GATS规范之外,还要受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多边海运条约和投资条约的制约。本文理清了GATS项下规范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各种法律制度,深入分析和研究了GATS的相关规则、原则,探讨了我国海运服务方面对外开放的实际水平与对外承诺的一致程度,指出了国内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本文对影响我国海运服务的其他国际条约也作了一些分析。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第—部分介绍了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无疑这些规则都是我国海运服务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遵守的,以往的学术论文对此也多有涉及,所不同的是,本文除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外还就海运服务新一轮谈判的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海运服务谈判存在的现实困难,并预测了海运服务谈判的前景,以期能为从事海运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作一定的参考借鉴。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就海运服务方面所作的承诺,以及我国海运服务的现实开放水平,并通过与世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开放海运市场的比较,得出我国海运市场实际开放程度已经相当高的结论。这音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承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在国际远洋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内水运输、港口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较高的承诺。接着本文又分析了我国的现实开放水平。通过比较可知,我国海运服务方面的实际开放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在1988年《关于改革我国国际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就取消了货载保留,在1996年交通部《关于答复欧共体在GATS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就正式宣布我国在以后的海运双边协定中不再含有货载分配的内容,而此两项措施目前还有发达国家使用;目前国内规章和有关航运政策已允许外国资本通过与中国合营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这已达到世界较高的开放水平。另外在班轮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方面也与对外开放承诺基本一致。我国在港口服务与收费方面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在税收方面某些项目还享有“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对海运服务业也没有任何补贴,只有商业存在方面与海运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在公司设立、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多限制,但WTO要求的自由化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的实际开放程度基本与承诺水平相符。接下来本文在第三部分全面介绍了调整我国海运服务的国内法,指出了国内法存在的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GATS寸海运服务的调整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真正对一国海运服务起作用的主要是按GATS规定具体化的国内法,当GATS和其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也要由国内法调整。调整我国海运服务的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本文对国内法存在的问题也作了一定的探讨。我国《海商法》有待完善;航运管理立法相对滞后,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反垄断立法缺失;立法技术水平较低,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对民族海运业缺少扶持。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国际航运市场管理的逐渐标准化;改革港口管理;增加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等,但本文同时提出,即使已采取了种种措施,我国国内法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海商法》仍需完善;《航运法》、《反垄断法》急需出台,在立法技术和立法体系方面仍需不断努力。第四部分论及海运服务方面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涉及海运服务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也是GATS项下海运服务法律制度的—部分。本文介绍了我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双边海运协定、与海运服务有关的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海运协定,并对将要达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以及将来可能达成的WTO框架内的多边投资协定作了一定的探讨;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呼吁就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如何适用及其效力作出立法层次上的统一规定。对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如何适用条约问题也给出了有益的建议。最后,作者殷切希望我国的海运服务立法不断完善,海运服务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相信我国在海运服务后续谈判中能掌握主动,争取更大利益。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6a700373-cf69-42cf-a6ae-9e3300b9731c下载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本文标题: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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