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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深圳市统计局制定2005年11月-1-目录一、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4四、逻辑审核关系…………………………………………………8五、指标解释………………………………………………………9六、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14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它服务业)……………………………16-2-一、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说明(一)、为了解全市其它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水平等基本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对基础资料的需要,为市委、市政府及时掌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貌,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特制定《深圳市其它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二)、本制度所指的其它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以下行业中的企业和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不包括: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典当业,房地产业,金融业。本制度所指的其它服务业统计对象原则上与经济普查统计对象一致。其它服务业法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三)、本统计报表制度为其它服务业统计基层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定期报表两部分。执行《深圳市其它服务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报和定报的统计范围以2005年经济普查单位库为划分依据,具体包括:1、全年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全年人员支出50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报表种类:1、其它服务业企业综合表2、其它服务业行政事业综合表3、其它服务业单位基层表报送方式及时间详见“四、报表目录”。(四)、年报、定报均由市及各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式为全面调查。本统计报表实行半年报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各区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辖区统计调查对象报表的收集、审核、整理和数据录入。各区统计局将调查数据(综合表)报市统计局,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3-(五)、基层单位向当地统计机构报送报表,在尚未实行网上直报之前,报送方式及报送份数按在地统计机构要求,填写报表必须用碳素墨水,字迹要清晰,书写要工整,报送的报表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各单位在上报报表时,如有单位变更、撤消须提交有关的说明,并保证数据与相关指标的衔接一致。实行网上直报后需同时上报纸介质报表。(六)、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其它服务业企业和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等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本制度属于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各其它服务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范围、时间、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各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七)、规模以下其它服务业抽样调查另见《规模以下其它服务业抽样调查制度(试行)》。-4-二、报表目录一、年报报表目录及报送日期表号报表名称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及方式SD-F003表深圳市其它服务业单位基层表年报限额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及事业单位各基层单位2006年2月15日前报所在街道办统计站二、定期报表目录及报送日期表号报表名称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及方式SD-F003表深圳市其它服务业单位基层表季报限额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及事业单位各基层单位分别06年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报街道办统计站三、调查表式深圳市其它服务业单位年报、定报基层表(表式请下载)-5-四、逻辑审核关系:深圳市其它服务业单位基层表的逻辑审核关系如下:01≥02+03+04+05+0607≥08+09+1609≥10+11+12+13+14+1516≥17+1819=01-0722≥2325≥26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22-25-3639≥4041≥42+47+48+4942≥43-44+4644≥4550≥51+5254≥55+56+57-6-五、指标解释:1、收入合计(01):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取自收入决算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2、财政拨款(02):指单位本期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要编制本报表时列为本单位财政拨款。3、上级补助收入(03):填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事业收入(04):填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5、经营收入(05):填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其他收入(06,24):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7、支出合计(07):指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支出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8、人员支出(08):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表中的本年人员经费支出合计。9、公用支出(09):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的本年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0、福利费(10):反映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11、劳务费(11):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12、就业补助费(12):指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残疾人、退伍军人的就业补助费。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7-13、取暖费(13):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14、差旅费(14):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15、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15):指单位购置办公家具、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的支出,以及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支出。取自公用经费支出决算表中日常公用支出(或公务费)下的明细科目。1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合计。17、助学金(17):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明细科目。18、抚恤和生活补助(18):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等。取自人员经费支出决算中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明细科目。19、收支结余(19):指行政(事业)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的合计项。行政(事业)结余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各项行政(事业)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经营收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可根据“收入支出决算表”中的“收支结余”项填列。20、经营税金(20):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8-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1、营业收入合计(22):根据合计“利润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填列。22、主营业务收入(23):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根据合计“利润表”中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项目当期发生额填列。23、营业成本及费用(25):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根据“损益表”中对应项分析填列。24、费用合计(26):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期间费用的“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填列。25、职工工资总额(27):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从业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各项津贴、补贴等。26、职工福利费总额(28):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没有实行计提福利费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推算。27、医疗保险(29):指按规定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28、养老保险(30):指按规定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29、工伤和失业保险(31):指按规定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职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30、差旅费(32):直接取自单位会计报表相应科目数据。31、工会经费(33):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没有实行计提工会经费的单位,可按工资总额的2%推算。32、住房补贴及公积金(34):指按规定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职工住房基金。33、费用中的税金(35):指按规定交纳的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上述税金未列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单位,不填此项指标。34、营业税金及附加(36):指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未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列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单位,也应将这些税金包括在内。因逾期纳税而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包括在本指标内。3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9-36、营业利润(38):指企业从事业务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成果。直接取自企业会计报表相应科目数据。37、利润总额(39):指企业在生产经营
本文标题:深圳市规模以上其它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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