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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作者:赵封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卓翔.ZhuoXiang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3)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渠道.由于互联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传播内容提供者可能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本文对网络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以及怎样依据现有法律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2.学位论文刘媛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09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式,也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严峻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现行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研究这个课题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br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传统法律观念,第一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二种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或者参与侵权行为,仅提供相应网络设施或服务,从而以间接方式使侵权行为发生。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br 本文认为应按照网络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来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其在提供特定服务时的行为特征来确定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正文分为四章:br 第一章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概述分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对概念进行界定,阐明本文所指的是狭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将其服务功能分为联机服务、平台服务两类,进而分析提供不同服务功能时的作用及法律地位;其次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其侵权责任分为自己加害行为的侵权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两类;最后探析国外典型立法例。br 第二章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阐述应不分功能、不分侵害客体,统一规定归责原则;从信息传输特点、网络业发展、利益平衡等角度论证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br 第三章采用四要件说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提供不同服务功能时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阐明过错的认定标准是“诚信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进而分析提供不同功能服务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阐述损害事实的特殊表现形式及未尽注意义务时按照原因力理论分析因果关系。br 第四章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形式:阐述停止侵害表现为阻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分析赔偿损失的适用范围及按照法定限额认定数额;论述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人格权及表现为在大型门户网站发表致歉声明。3.期刊论文陈惠珍.ChenHuizhen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辨析-东方法学2009,(1)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司法实践不可能要求法律对任何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应在现有规定范围内,根据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能动地适用法律.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根据现有规定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主要应注意把握和遵循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原则.4.学位论文梁启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06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也深深的困扰着人们。研究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性质,合理的界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理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既要依据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到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互联网的正常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决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内容和行为模式的不同,确定其应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分六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新的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区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提供内容服务;二是提供链接服务;三是提供程序服务;四是提供连线服务;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其侵权责任。故意的衡量标准要用主观标准来衡量,而对于过失宜采用客观的衡量标准认定。过失,就是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考虑到其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和在技术实现上是否经济合理;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坚持“四要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提供不同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时,应加以区分:一是提供链接侵害被链接者的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二是被链接的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其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对其链接行为导致的责任扩大部分承担单独责任。提供程序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提供连线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体系和责任方式的不足和完善。5.期刊论文刘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7(4)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至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初步做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没有反映数字时代呼声的现行著作权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注重公众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平衡,这项工作势在必行.6.期刊论文李思思.张陈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金卡工程2010,14(7)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公众直接提供信息,或给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的平台,均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网络用户一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直接提供信息而产生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平台时无义务事前审查网络用户提交的信息是否存在侵权,但需配合消除网络用户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否则仍将构成侵权,考虑到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开放网络言论自由与加强网络监管的博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更高的责任要求,虽然并未确立其事前审查的义务,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谨慎处理.7.学位论文隆艳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2007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品或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载体与平台,大凡有侵权事件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总是首当其冲,特别是在著作权人找不到网上侵权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方,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在侵权案件中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着力论述清楚这一问题。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类别入手,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是指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根据ISP提供的不同服务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网络连线服务提供者(InternetAccessProvider,简称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PlatformProvider,简称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IC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本文重点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我国著作权法适用的侵权归责原则依据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辅助原则。国外版权法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为侵犯版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犯版权行为的赔偿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的责任,对共同侵权的责任,因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均应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的情况。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种形式。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相关规定,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提供接入服务或者传输服务、对提供系统缓存服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责任限制,规定了通知与删除程序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调查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方面的相关规定弥补了我国以前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上的不足,将更好更全面地规范网络知识产权问题。8.期刊论文刘开国.LiuKaiguo红旗标准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新世纪图书馆2007,(5)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务例》第23条借鉴了国外的成功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红旗标准制度.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9.学位论文王艳芬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构建——以比较法为中心2007互联网络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它,但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导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产生失衡。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传统的著作权权利人及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难以适用于新的情况。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侵权的表现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新的作品传播中介者,如何平衡著作权权利人、作品使用人及作品传播中介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责任认定问题。目前,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国外关于网络侵权立法研究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非常丰富的成果。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国外立法尤其是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几个典型案例,指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第一章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其分类,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运用中的地位与作用入手,分析其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产生的依据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着重介绍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第三章提出构建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设想,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以下三点想法:一是在更高的法律层级中系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二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三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出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弊端,引入完整的辅助侵权责任及替代侵权责任制度。10.期刊论文丛立先.CONGLi-xian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时代法学2008,6(1)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辨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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