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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水基〔2005〕3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操作程序及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号)及有关规定,对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程序及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同时废止。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2—为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有序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将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作如下规定: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后、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主动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申报监督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资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二)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三)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和缴费手续后,—3—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及时限。二、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应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站人员推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需要由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站的,在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心站推荐项目站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填报项目站人员推荐表(附件3)。(二)项目站设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三)建立项目站规章制度。项目站经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监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三、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开展对进场的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4—(一)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及要求,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示例见附件4)。(二)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需要,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三)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首先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进场后,需及时对其质量体系及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分别填写检查登记表和核查表,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抄送有关单位(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情况核查表和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件5)。四、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授权有资质和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适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及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附表6)—5—(一)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评定表的选用确定后,及时报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并将确认情况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发文执行。(二)授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授权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工程质量的施工质量检测、施工质量抽检、验收检测)。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检测、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及试验装备、人员资格、试验方法及成果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三)确认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共同研究制定出的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与质量标准及测试方法,报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并将确认情况通知建设单位。(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等。(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理人员数量及—6—资格以及专业搭配是否合理,设计文件的审签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的复核与签证是否及时,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和妥当,是否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和组织相关验收等。(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质量保证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质量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施工质量检测的机构建立或落实情况、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三检制”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工序验收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结果统计和按月汇总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等。(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设代人员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工作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及时提供图纸与设计变更及设计通知的情况,按规定参加验收和参与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情况等。(八)监督检查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适时抽查材料与设备供应、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分包等有关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资质、质量体系、关键人员资—7—格、现场有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质量检验及提供质量资料等情况。五、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建议。(一)工序、单元工程监督检查及质量评定工作。不定期抽查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规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定表、设计及其修改通知、合同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等的执行情况,抽查施工工序检验与评定、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核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二)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核查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自评和监理核评资料,参加其质量核定和验收,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联合检查验收签证资料。(三)分部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规模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核查备案,抽查质量评定资料,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完工的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评定和验收。(四)单位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程要求,监督检查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检验资料,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参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8—(五)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检验资料,综合评价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质量,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前的缺陷处理情况,依据完工项目完整的质量资料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提交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的建议。六、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一)质量监督档案应符合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所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二)监督体系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书、项目站设立和质量监督人员委派、开展质量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实施细则和监督计划等资料及时进行整理。(三)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体系核查、项目划分确认、质量检测授权、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核定和评价、质量评定报告、工程验收的各种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或验收签证等资料。—9—(四)质量监督其他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设计成果资料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的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七、质量监督的权限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措施:(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活动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中,监督机构发现质量问题,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告之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令;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核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签发复工通知。(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取消施工资格或更换人员等。—10—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
本文标题: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doc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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