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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五章建议在香港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
商品及服务税架构第五章建议在香港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77.我们基于下列原则,提出适合香港的商品及服务税架构:简单明确应配合现行的低税率税制;公平划一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征税的方式应大致相同;对不同形式的经济活动具中立性不可引致市场扭曲,也不可影响市场对资源分配的决定;具效率和成效应把政府的行政费用和企业的遵从成本减至昀低;以及带来收入可带来稳定、可增长的收入,以应付公共开支的需求。拟开征的商品及服务税有哪些特点?78.表4载列我们所提出的建议摘要。表4拟在香港开征的商品及服务税的特点建议理据一般安排(a)商品及服务税的种类根据目的地原则征税,及以发票申请退还进项税根据目的地原则征税,及以发票申请退还进项税,是现时的国际标准做法。商品及服务税是对本地消费(包括进口商品)征收的税项,但出口商品及国际服务则无须课税。因此,出口竞争力不会受影响。(b)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单一低税率单一低税率适合香港的情况,而且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c)登记起征点每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以上高登记起征点可使大部分中小型企业不会被纳入税网。(d)税基税基广阔,而豁免项目为数很少税制简单、有效率及健全,而企业的遵从成本也较低。-29-商品及服务税架构建议理据一般安排(e)食物、卫生和教育无特别处理方法目的是尽量减低复杂性及维持广阔的税基。(f)对电子商务的处理方法无特别处理方法电子商务只是另一种商业交易模式。因此,无论以电子方式或传统方式进行交易,都会以同一方法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特别安排(g)对出口的处理方法实施零税率根据目的地原则及按照国际做法,对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实施零税率,以维持香港的竞争力及作为国际贸易及物流枢纽的地位。(h)旅客退税计划向旅客退回商品及服务税为保持香港购物天堂的美誉以吸引旅客,我们建议实施旅客退税计划,在各出境口岸向旅客退回税款。(i)对金融服务的处理方法大部分实施零税率为维持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我们建议对大部分金融服务实施零税率。(j)对房地产的处理方法非住宅:应课税住宅:豁免缴税效法国际做法,我们建议对所有非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征税,而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则可获豁免缴税。(k)对进口商品实施延缓缴税计划实施延缓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计划和合资格出口商计划为了促进贸易,以及方便进口商的现金周转,我们建议推行延缓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计划和合资格出口商计划,以减低商户在进口商品时缴纳商品及服务税须承担的前期成本。此外,临时贮存地点和保税仓会获发牌照并准许卸下和贮存未完税的进口商品。-30-商品及服务税架构建议理据特别安排(l)对慈善团体及非牟利机构的处理方法如已登记则须征税我们建议所有在税务条例下获准免税的慈善团体,即使他们并非进行商业活动,也可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及申请退还进项税。非牟利机构则须进行商业活动,才可登记。(m)对政府的处理方法只有商业及非规管活动才须征税政府会被视作「应课税人士」,可就其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申请退还进项税。此外,为确保政府与私营机构公平竞争,政府的商业及非规管活动均须征税。(n)过渡规定有待制订我们会制订过渡规定,以尽量减少商品及服务税在实施时的影响。有关规定会根据国际做法而制订。79.拟开征的商品及服务税,其特点详载于下文各段。一般安排(a)建议开征什么形式的商品及服务税?80.香港会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及采用抵免方式以发票申请退还进项税。我们已在第四章解释这税收抵免机制的运作详情。在发票抵免制度下,已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人士须出示发票,以证明有资格就所缴税款申请税项抵免。根据目的地原则,出口商品及国际服务可获宽免这税项,但进口商品则须课税。按这原则以发票方式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是国际公认较可取的做法。我们有必要采用这个征税方式,以维持本港出口的国际竞争力。(b)建议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多少?81.虽然我们对商品及服务税税率没有既定意见,但我们认为该税率应订于低水平,并在实施后昀少五年内维持不变。我们的研究显示,如商品及服务税的豁免和零税率项目减至昀少,则每征收一个百分点的-31-商品及服务税架构税率,每年可为政府带来约60亿元税收。这表示若采用第四章的例子中假设的5%商品及服务税,将能够带来300亿元的总收入。我们认为,低税率的商品及服务税适合香港的情况,也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它税务事项。」82.跟从国际惯例及为简化行政工作起见,我们认为不宜为商品及服务税订定多个税率,否则政府的行政费用和企业的遵从成本将会大大增加。虽然有些地区采用超过一个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但近年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经济体系,如新加坡及澳洲,都采用单一税率。(c)谁需要登记?83.在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制下,所有从事「应课税活动」而营业额又高于登记起征点的「应课税人士」须作登记。关于引号中的词语的释义,请参阅下文专题1。84.目前,本港的商业登记册上约有75万间企业,而在经营中的只有约23万间,当中有6万5千间的每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以上。我们建议把登记起征点订在500万元。一如表5所示,把登记起征点订在500万元,以国际标准来说,属于高的水平。营业额高于500万元起征点的企业必须登记,而营业额未达到登记起征点的企业,则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表5其它主要经济体系的商品及服务税的登记起征点澳洲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英国商品及服务税的登记起征点(港元金额*)50,000澳元($288,500)30,000加元($204,600)40,000新西兰元($200,000)1,000,000新加坡元($4,820,000)61,000英镑($847,290)*港元金额是根据这些货币于二零零六年一月至六月与港元的平均汇率计算。-32-商品及服务税架构85.把登记起征点订于较高的水平,目的是避免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纳入商品及服务税的税制内,从而豁免他们履行商品及服务税税制的责任。这样,中小型企业便无须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登记人的数目较少,政府的行政成本亦会下降。86.我们不建议强制中小型企业登记,因为我们明白,这些企业的会计制度和人力资源一般都不及较大型企业般完备。不过,他们仍可选择登记。然而,没有登记的企业,就不可以申请退还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所缴交的进项税。专题1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只有「应课税人士」才有责任登记和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在香港,「应课税人士」包括所有在法律上拥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进行属商业性质的「应课税活动」的人士。这定义适用于独资经营企业、根据香港法例或在其它地方成立具独立法律实体的法人团体、合伙、非法人团体(例如会社或协会),即利得税纳税人。慈善团体和政府亦会被列为应课税人士。不过,他们的活动很少属商业性质,但属商业性质者则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把慈善团体列为应课税人士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才可使该等团体被纳入商品及服务税税制内,使他们能收回在其活动中所支付的进项税,从而避免增加其经营成本。「应课税活动」一词在商品及服务税架构中具有三项功能:应课税人士进行应课税活动,如这类活动的全年营业额高于登记起征点,则须登记并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应课税人士在进行应课税活动时,可登记及收回进项税。没有进行「应课税活动」的应课税人士,不可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应课税活动一词的作用,是确保一些人不能进入税网,就其投入的资源所缴税款申请抵免。应课税活动这概念的核心是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现建议采用在征收利得税方面对「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下的定义,作为商品及服务税架构中应课税活动一词的定义。这是在香港税务法例中确立已久的定义,因此,采用原有定义可减少对纳税人及税务当局造成混淆。-33-商品及服务税架构在香港进行「应课税活动」的应课税人士,须就其在香港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已收或应收的代价14,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如果没有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则不用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例如以馈赠或捐献、经济资助、拨款及政府补助、税款、罚款等方式收取的款项,并非视为供货商品或服务而收取的。因此,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d)商品及服务税的覆盖范围?87.有关商品及服务税税制的主要概念,即该税税基,确定谁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以及哪些供应须缴纳这税项,在专题1已作阐述。此外,所有应课税进口商品均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有关进口商品在什么情况下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请参阅下文专题2。88.我们建议应课税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应尽可能广阔,以尽量覆盖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消费开支,这能符合公平原则,以及维持低税率。这建议也与专题1的应课税活动概念一致。89.海外经验显示,在商品及服务税税制下的豁免及零税率项目越多,税制就越复杂,而其效率也越低。有关豁免不但会增加政府的行政费用,而且会令企业的遵从成本大幅上升。此外,豁免措施往往会扭曲市场,也可能令资源无法有效分配。专题2商品及服务税与进口所有应课税进口商品均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任何被带进香港境内以供本地留用的商品,均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在香港过境或转运的商品,无须缴纳这税项。14商品及服务税一般会按交易双方所协议的价格计算。不过,如交易并非以市场价格进行,该宗交易会根据市场价值计算商品及服务税,而非以实际支付的代价计算。-34-商品及服务税架构进口商和转运商须在进口商品提取前向海关递交货物报关单。除非有延缓缴纳的批准(请参阅第127至132段),否则进口商须在递交货物报关单时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另一方面,已登记为应课税人士的出口商须在付运商品前向海关递交货物报关单。过境货物如一直留在抵港船只或飞机上,则无须提交货物报关单。如商品获豁免缴税或属零税率供应就不是「应课税」进口商品,因此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临时进口商品、退还(未经改动)的商品或低于某个价值的进口商品,亦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现建议每名抵港人士15带进香港的免税商品免税额订为3,000元,进口货物的免税额则订为4,000元16。如价值高于免税额,进口商品须按其全部价值缴纳商品及服务税。90.建议中的商品及服务税的税基广阔,对差不多所有开支项目都征收商品及服务税,而豁免项目为数极少。因此,只有一些金融服务、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以及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91.除非住户向没有登记的零售商购买商品和服务,否则他们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大部分都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举例来说,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一般家庭开支项目,包括食品杂货、电话费、水费、电费、公共交通费、医疗服务、学费、报章、杂志、膳食、衣服、电器、零食、书籍和家居设备。(e)对生活必需品如何处理?92.我们不建议把食品以及教育或卫生服务列为特别豁免项目。有关这些项目的处理方法,我们会在下文专题3和4作详尽解释。15抵港人士是指访港旅客或回港的香港居民。16考虑到(a)香港居民的平均海外旅游开支(在二零零五年只有1%香港居民的海外旅游购物开支超过3,000元),以及(b)在查核进口商品及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方面的行政费用,现建议每名抵港人士的商品及服务税免税额为3,000元。进口货物的免税额,则参考现时邮政包裹进口报关的4,000元豁免限额,建议订为4,000元。-35-商品及服务税架构专题3为何不把基本家庭开支豁免于商品及服务税─食品食物是人类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一般认为不应对其征税。有些海外地区没有对所有食品征税。尽管有这些争议,基于下述的理由,我们仍不建议对食品作出豁免。由于食品开支在低收入家庭的总开支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较高收入家庭的为大,因此,对食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往往会使该税项被视为累退税。然而,按金额计算,高收入家庭在食品方面的开支通常较低收入家庭为多。表6显示不同家庭收入组别在食品方面的开支。表6不同家庭收入组别在食品方面的平均消费开支家庭收入组别在食品方面的开支*(元/每月)食品开支占家庭开支的百分比整体**4,86025.8昀低的20%2,53031.7第二低的20%3,88031.4第三低的20%4,76030.6第四低的20%5,68027.2昀高的20%7,49019.8注:*数值按二零零四/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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