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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網路科技(股)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58巷56號6F-1E-mail:sales@hi178.comTEL:02-2797-0178FAX:02-2797-8178網站:超網路科技電子商務網站服務合約書簽約日期:年月日訂單編號:客戶名稱(甲方)統一編號:發票抬頭□同上通訊地址□□□發票寄送地址□同上聯絡人聯絡電話手機E-Mail傳真委託服務項目A□專案單位金額5%稅金小計□型錄通□網站通□商務通_____方案年委託服務項目B單位金額5%稅金小計□線上刷卡機制設定費每次委託服務項目C單位金額5%稅金小計□DomainName申請兩年□□□備註:(1).以上報價為軟體租賃應用服務,未含硬體設備及連線費用(2).第一期款為本合約之首期應付帳款金額(請支付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之期票)(3).客戶應隨同合約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與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一).合約總計金額:NT$:日期(二).首期應付帳款:1.標準版則為合約總計金額2.設計版則為委託服務項目A費用100%+委託服務項目C費用50%NT$:日期(三).應付帳款餘額:NT$:日期甲方公司章:承辦人員:(已詳閱本業務租用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乙方超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xusCommunicationsInternationalInc.通訊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58巷56號6樓之1聯絡人E-MailTEL02-2797-0178FAX02-2797-8178乙方公司章:承辦人員:主管簽核超網路科技(股)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58巷56號6F-1E-mail:sales@hi178.comTEL:02-2797-0178FAX:02-2797-8178網站:超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寬頻企業電子商務租用契約條款第一條、申請租用超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寬頻企業電子商務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第二條、本服務之系統軟硬體設備由本公司提供集中管理,並提供設備及網際網路之全年無休使用,客戶於租用期間僅擁有本服務所有軟硬體之使用權,不包含所有權。第三條、本服務係指建置寬頻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軟體系統及網路環境於本公司,客戶應負責連線至本服務機房之設備,始能使用本服務。第四條、本服務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國定假日除外)之客戶服務。第五條、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第六條、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述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本系統後台或e-mail或書面通知客戶,並為契約標的一部份。客戶應依本公司每年寄發帳單所訂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第七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前項資料客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第八條、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第九條、客戶應自行負責系統主檔資料的整理、檢驗及應用系統參數設定的正確性、舊有資料庫或檔案系統之轉檔,前述資料所有權屬客戶,本公司對於上開資料錯誤所招致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概不負責。前述工作可委託本公司協助處理,此費用另行報價。第十條、本公司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本服務每日壹次及每週壹次定期操作客戶資料備份,每週祇保留最後一次之備份,但當日資料因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毀損,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公司得依客戶要求,提供備份資料,此備份資料處理費另行報價。第十一條、客戶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述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第十二條、除因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專有資訊之情形外,依本租用契約,對租用本服務之客戶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損害發生當月所需支付之月租費用為上限。雙方依本契約對於他方或其他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損害賠償,對於特殊、偶發、衍生或間接損害、損失或商譽、商業利潤、停工、資料損失、電腦無法運轉或功能錯誤或其他商業損害或損失,或其他懲罰性賠償金,本公司概不負責。第十三條、本服務之租用依年繳計費,其費率係-依當時現行價格費用表為準,客戶租用本服務自本公司完成簽約之日即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以優惠方式預繳相關費用,使用未屆滿而終止租用者,不予退費。第十四條、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十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客戶方應於租用終止或屆滿之次日起一星期內,將其所提供之資料自本服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本公司得逕予刪除之。第十五條、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與本公司完成簽約日起一個月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並通知限期繳款,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將以合約總計金額全額依法追繳。第十六條、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第十七條、本公司僅提供本服務軟硬體設施以及系統功能之架構網站與網頁內容均由客戶自行建立;客戶租用本服務所自行建立網站網頁內容應無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政府相關法令之情事;如經本公司察覺或經政府相關單位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本公司將以電話、書面或e-mail方式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如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本公司得逕關閉或重設系統,若客戶之資料因此遺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第十八條、關於使用本系統,客戶得遵守下列約定事項:(1)客戶不得將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給予第二人使用,或設立成人(色情)網站(AdultSite)及提供任何成人(色情)資訊。(2)客戶不得於網站放置及傳輸非法之MP3檔案。(3)客戶不得設立專門提供檔案傳輸之用途的網站或設立別處網站之鏡射網站(MirrorSite)。(4)客戶不得使用聊天室或電子賀卡之類的程式。(5)客戶不得設立違反國際及台灣法令之網站,例如提供破解密碼(Hack)、軟體序號(Serial)、破解程式(Crack)。(6)客戶不得提供以連結方式(Hyperlink)連結到成人(色情)、破解密碼,及任何違反國際及台灣法令之網站。(7)客戶不得使用任何須在命令列(CommandLine)執行的程式,例如IRCBots。(8)客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的郵件伺服器,或電子郵件濫發未經對方收件人同意的信件,或經營電子報等。(9)客戶不得於網站上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從事詐欺、妨害書信祕密、洩漏工商祕密或其他違法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10)客戶不得於網站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他人。(11)客戶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前,不得於網站從事任何違反著作權法之活動。(12)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破壞網路秩序。(13)客戶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中華民國法律及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如有違規定則視同違約,須自負所有責任。(14)客戶有責任對其所使用的系統做最有效率的使用,如果所執行的程式,大量地使用到本公司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本系統資源時,本公司有權停止該客戶使用本系統。第十九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其他服務規章規定。申請開立發票(含稅金額/日期)會計/總務確認帳款入帳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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