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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关于下发《系统平台地方标准中工作站相关接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的通知各设区市管理分中心、运营商工作站、企业工作站:为了规范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各项数据及运作流程,我中心基于《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DB35/T832-2008)》(简称平台标准),针对已接入省中心平台工作站存在的对接异常、数据不完整、不规范、未达相关技术指标等问题,作出强调和补充性说明及要求(见附件《系统平台地方标准中工作站相关接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协调督促道路运输企业配合GPS运营商工作站、企业工作站按照该技术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本辖区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汇总上报省管理中心。运营商工作站、企业工作站在今后运维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一、工作站应日常关注省管理中心网站(地址),了解中心最新动向,网站包含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包括省内交通方面政策法规、行业管理办法、工作站接入省中心平台流程、对接技术要求、通讯协议、省中心平台及工作站等运行情况每月通报、相关补充要求及通知,省中心将不定期对网站进行更新,包括对以上内容的调整及补充完善。二、工作站可利用省中心网站上的“运营商查车”功能,通过输入与省中心系统平台对接的帐号密码进行登陆,查看目前已传送至省中心平台的车辆,并对照上传车辆数是否完整、车辆信息是否准确、车辆最后汇报时间,以及省平台是否还有冗余数据等。三、如有疑问,可与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联系人:8000号客服联系电话:0591-87078000(24小时热线)联系人:龚建木联系电话:0591-87078000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代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营运车辆系统技术说明通知抄(分)送:省运输管理局、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2010年7月12日印发附件:系统平台地方标准中工作站相关接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规范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各项数据及运作流程,我中心基于《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DB35/T832-2008)》(简称平台标准),针对已接入省中心平台工作站存在的对接异常、数据不完整、不规范、未达相关技术指标等问题,作出强调和补充性说明及要求如下。一、工作站登陆(一)工作站平台与省中心平台数据交互的第一步是工作站通过省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连接端口以及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登陆,登陆后要求登陆方等待中心平台校验结果返回,若验证通过返回“1”,否则返回“0”,工作站应按照平台标准协议,不得在收到通过验证返回消息前进行任何数据上报,一经发现此类行为,工作站将被列入省管理中心工作站黑名单中,省中心系统将拒绝接收和处理黑名单中工作站所发送的任何信息。(二)工作站系统应具备断线重连机制,即系统应能够检测与省中心平台连接状态,当一方网络或软硬件等故障,造成与省中心平台连接断开,工作站应自动进行系统重连,不停向省中心发送登陆请求,直到省中心相应请求,并正常连接登陆后方可停止,发送登陆请求频率为600秒/次。(三)系统支持同一用户帐号多用户终端进行登陆,即支持工作站内部多客户端平台使用同一帐号登陆省中心平台。(四)工作站须向省管理中心报备己方对外IP地址,不得将连接省中心平台登陆信息,包括IP地址、连接端口、登陆帐号、登陆密码透露与其他工作站。二、车辆静态数据上报按照平台标准协议中的定义,静态数据是车辆的基础信息,包括“车牌号码”、“统一终端编号”、“业户名称(车辆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类型”、“车主姓名”、“道路运输证号”、“终端电话号码”、等19个数据字段信息,由于管理需要,补充增加“道路运输证号”、“车辆吨位或座位数”,“营运路线”等3个数据字段,目前我系统静态数据字段共22个,其中“车牌号码”、“统一终端编号”、“业户名称(车辆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类型”为必填字段,若工作站上传静态数据未满22个字段,或必填字段内容有误,省中心系统将不予接收(一)上报方式1.若工作站向省中心上报某部营运车辆,而该车的静态基础信息不在省中心的数据库中,则省中心会向工作站下发该车辆静态数据请求消息,工作站必须对省中心指令进行响应,并上传该辆车静态数据。2.若工作站需要对车辆技术数据进行变更,工作站可针对需修改车辆主动进行静态数据单独上报,省中心系统会将工作站新所上传的车辆静态数据更新至数据库中。3.省中心平台将不再支持工作站通过一条消息一次性上报所有车辆静态数据的方式来更新数据。4.若车辆过户、退出运营或是报废后,工作站可通过省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站链接,链接至相应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进行上报,再由管理分中心对该类车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同步至省管理中心。5.静态数据上报应具有单独上传页面或功能模块界面,所有字段填报应符合省中心平台协议格式的要求,上报字段应设置必填字段验证,程序需对要上传的数据进行完整性、有效性检验,不符合规范或要求的数据将无法进行上传。(二)上报规范仅对静态数据必填的4个数据字段以及新增的3个数据字段的上报规范及要求进行补充说明。1.车牌号命名规则车牌按公安部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编写,例:闽A01234,以下为错误示例:闽A-01234/闽A012345/A01234。车牌号后加车牌颜色,黄牌车辆在车牌后加“黄”字、蓝牌车辆在车牌后加“蓝”字、黑牌车辆在车牌后加“黑”字,例:车牌号为闽A01234的蓝牌车辆车牌号应为闽A01234蓝,黄牌车辆为闽A01234黄。2.统一终端编号车载终端采用统一编码规则,为了便于计算,车载终端编号全部为数字型。分为四段:第一部分用一位数字表示终端的通讯类型,1代表GPRS,2代表CDMA,3代表GPRS+SMS,4代表SMS,5代表CDMA+SMS,9代表其他方式;第二部分是终端所属省的两位数字编码,编码范围从10到99;第三部分终端所属设地市的两位数字编码,设地市编码范围从10到99;第四部分用四位数字表示终端的厂商编码,厂商(或运营商)编号范围从0001到9999;第五部分是厂商(或运营商)内部的终端编号,如果是短消息类型的终端,则以SIM卡电话号码来表示(内部编号最长长度11位)。例如终端编号为11010000154321表示采用GPRS方式通信的福建省福州市厂商1生产的的内部编号为54321的终端。3.业户名称(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的规范工作站上传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应该是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上的完整注册名称,不得填写简称、不规范等字符,若存在生僻字,造成无法正常上传,可先用其他相近汉字进行替代上传,之后上报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报备。若车辆为个体所有,但通过运输企业做挂靠运营,则“业户名称(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字段内容填写所挂靠企业单位全称,个体名称填写于“车主姓名”字段内,若个体运营主未挂靠任何运输企业,则“业户名称(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填写格式为“个体所有”,个体名称填写于“车主姓名”字段内。4.车辆类型划分工作站应与道路运输企业配合,明确车辆真正所属营运类型后进行上传。现有车辆营运类型以及对应类型编码如下,省际客运班车:11;市际客运班车:12;县际客运班车:14;旅游客运车辆:1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重型载货汽车:31;半挂牵引车:32;出租汽车:41;其他:99;5.道路运输证工作站应与道路运输企业配合,正确上报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福建现行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编号位数为9位,企业道路运输证编号位数为11位,所以,我系统只支持9位的营运证号,超过9位的营运证号将被系统拒绝接收。6.车辆吨位和座位数信息若车辆为客车,则工作站应填报客车核定座位数,若为货车,则应填报该货车的核定载货吨数,该字段类型为整型,请工作站上报整型数值,不要加上单位描述,即“10吨”、“35座”均为错误示例。7.营运路线该字段只针对客运车辆,字段类型为字符型,主要用来简单描述客车的营运往来路线,例:“福州-厦门”。三、车辆动态位置汇报信息上传车辆动态位置汇报数据要求工作站进行实时上报,即运营商应在车载终端数据上报的同时直接向省中心平台转发,车辆动态位置汇报应符合以下3个要求:(一)车辆动态位置汇报信息应符合《福建省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要求(二)数据不得经过工作站内部处理或由工作站进行周期性打包上传至省中心平台。(三)省中心系统支持车辆动态位置补报,即营运车辆或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造成与省中心平台连接中断,待连接恢复后,工作站应向省中心平台补发中断期间的营运车辆动态位置汇报信息。(四)工作站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中心上报因临时停运或检修等原因导致无数据上传的车辆,避免影响工作站连线率。
本文标题:运营商平台接入全省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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