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学习
企业“营改增”节税方略与运作实务第一章2013“营改增”政策重大变化分析一、2013年营改增政策重要变化点1.对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重大修改;财税【2013】37号对销售额的调整将同时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例1-1渤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代理三江贸易公司农产品出口,海运方式,公司代为付公司远洋运费5000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支付长安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00元,增值税352元;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2800,报检费1000元,取得财政收据,渤海货代向三江贸易收取20000元。非试点地区2013年8月1日前:税种——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000-5000-3552-2650-206-339.9-2800-1000)×5%=232.91元2013年8月1日后:税种——增值税进项税额=352元销项税额=20000/1.06×6%=1137.02元应纳增值税=1137.02-352=785.02元•以货代、船代为代表的试点应税服务企业将在8月1日后面临多方面的调整压力,建立增值税以票抵税制度,如何调整运营模式将是摆在此类企业面前的严峻问题。2.原财税【2011】111号重大筹划点在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将无法适用。承例1-1渤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代理三江贸易公司农产品出口,海运方式,公司代为付公司远洋运费5000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支付长安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200元,增值税352元;支付仓储费,价款2500元,增值税15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装卸费,价款200元,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6元;支付装箱费,取得普通发票,价款330元,增值税9.9元。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2800,报检费1000元,取得财政收据,渤海货代向三江贸易收取20000元。2013年8月1日前试点地区进项税额=352元销售额=(20000-5000-2650-206-339.9-2800-1000)/(1+6%)×6%=453.06元•其中:206元与339.9元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进项3%,但是普通发票却能抵扣6%2013年8月1日后与非试点地区一致:进项税额=352元销项税额=20000/1.06×6%=1137.02元应纳增值税=1137.02-352=785.02元依据:(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8月1日后废止)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例1-2天津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从事营运收入(价税合计)166.5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发生联运业务,取得天津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万元,增值税1.1万元,取得河北省、辽宁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合计40万元。销售额=(166.5-40)/(1+11%)=113.96万元分析:取得试点地区外运输发票允许抵扣销售额。上述业务还可以处理为:166.5/(1+11%)×11%-40×7%-1.1原营业税差额扣除项目可扣减营业额,实际结果为抵减3%的营业税。增值税差额减除销售额可扣减销售额。实际结果为减除不含税销售额的11%增值税。3.取消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7%的政策。财税【2013】37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分析:财税【2011】111号开3%抵7的办法,可以为运输企业挂靠方式增加一条选择途径,财税【2011】111号取消后,筹划效应将大大降低。二、2013营改增新政调整内在原因分析1.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的税制改革;2.最大限度保留原营业税优惠制度的政策设计;3.原营业税制下地方的各自为政导致试点执行口径混乱;4.全国范围内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制落差埋下的税收隐患。5.试行一年多结构性减税效应为下一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如:同为试点地区的地方性差额征税文件差异文件1沪地税货【2010】28号2关于发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1年5号公告)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管理工作指引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0号公告)等同为试点地区的地方性差额征税文件差异差额征税项目比较(试点应税服务)上海14项(会展、设计分包、知识产权代理、鉴证合作等)深圳20项(会议和展览、设计分包、知识产权代理、鉴证合作电子商务等)浙江20项(会议和展览、设计分包、知识产权代理、鉴证合作电子商务等)厦门18项(会展、设计分包、知识产权代理(技术进出口)、鉴证合作电子商务等)宁波12项(会展、设计分包、知识产权代理等)全国8项(均无上述差额征税项目)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差额征税管理工作指引第23项•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例1-3宝安会展服务公司2013年1月会展收入合计80万元,支付展台搭建费3万元,场地租金8万元,食宿费2.5万元。公司在深圳:销售额=(80-3-8-2.5)/(1+6%)=59.9万元公司在武汉:销售额=80/1.06=75.47万元如: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异试点地区税目税种税率非试点地区税目税种税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11%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研发与设计服务6%服务业5%信息技术服务6%服务业5%文化创意服务6%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5%5%物流辅助服务6%交通运输业服务业3%5%有形动产租赁17%服务业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金融保险业5%鉴证咨询服务6%服务业5%例1-4:A公司总部注册在天津市,在河北保定设立一分支机构A1,公司均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天津公司货运销售额500万,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运费150万。进项税额合计30万元。保定分公司收入50万,支付联运费用15万。A公司A1公司收入500收入50联运支出150(如果做大这部分,是什么结果?)联运支出15销售额350/1.11营业额35销项税额34.68营业税1.05进项税额?合计税收34.68+1.05=35.73如例1-4改为:A公司A1公司收入500收入150联运支出250联运支出15销售额250/1.11营业额135销项税额24.77营业税4.05进项税额?合计税收24.77+4.05=28.82万元•财税【2013】37号文件的出台,不再划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率落差将会消失,此次税改向完善税制迈出了第一步。同时由此产生的税务筹划空间也将不复存在。三、即将到来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做好哪些准备?(一)哪些企业会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1.物流企业及物流辅助企业2.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企业3.处于上述企业的上游或下游的企业4.大型企业集团内关联企业或下属部门(二)近期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1.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2.如何更好地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交接?3.如何做好改征增值税的前期事项?(发票领购、开具、增值税申报等)4.如何规范财务核算流程。(财务软件升级、增值税以票抵税制度的建立)5.如何准确理解新税制,同时实现税收成本节约?6.现阶段试点地区内外并行的机制是否存在节税机会?7.如何做好营改增前期税负测算工作。8.作为受税制改革间接影响的企业,如何重新测算公司的成本与利润?(三)营改增试点实施后需做好的工作:1.如何深度理解新政内涵,实现企业更高价值?2.下一步税制将会怎样发展?3.如何分析税制改革带来企业定价机制的变化?4.如何分析税改后税收风险?四、试点地区“营改增”运行期间问题经验总结1.试点初期企业及税务机关因税目判定错误的潜在风险;原营业税纳税人在服务业、建筑业税目下经营项目与试点应税服务税目注释比较企业无所适从。如:房产咨询、物业管理、加盟费、城市规划设计、电信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等。•部分省市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出台内部执行口径,但省与省之间的部分项目存在差异。2.试点企业以票抵税制度尚未建立产生的税负提升;问题主要集中在货运企业,大多以挂靠方式运营,改征增值税后抵扣凭证无法充分抵扣,传统的运营模式受到冲击。3.未处理好税种交接期各类事项导致税收重征或票据错误;•企业经营行为连续,试点前发生的应税服务项目,可能已计入收入,可能款项尚未收取,可能已缴纳营业税,下游企业普遍要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提供?4.特定行业、特定项目纳入税务机关重点监控范围需关注的风险。•部分应税服务税率设计倒挂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灾区,扣额销售额自试点以来一直为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本环节将深度分析营业税该增值税各项法律法规,为企业顺利完成身份转换提供指南,在此基础上,为税种交接事项做出合理规划。第二章2013“营改增”新政分析与应对策略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3.服务业(部分)◇相关法规目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3年8月1日废止)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3年8月1日废止)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已废止)6.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2013年8月1日废止)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13年8月1日废止)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3年8月1日废止)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3年8月1日废止)10.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2号公告)(已废止)14.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本文标题: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学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025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