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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项目名称:野马河至大草坪机场公路工程二阶段勘察设计委托方(甲方):神农架林区交通局受托方(乙方):十堰市路纬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签订日期:2009年1月7日有效期限:2010年12月31日第1条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建设地点:神农架林区野马河至飞机场。1.2.项目功能:本项目是连接神农架机场至林区的专用公路。1.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1.3.1.项目名称:野马河至大草坪机场公路工程二阶段勘察设计。1.3.2.建设规模:本项目主线长度25.2公里,主线建设工程投资约17600万元。1.3.3.主要技术指标:1.3.3.1.公路等级:二级公路;1.3.3.2.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局部路段40公里/小时;1.3.3.3.荷载等级:公路-Ⅱ级;1.3.3.4.洪水频率:路基及小桥涵1/50;大中桥1/100;1.3.3.5.桥涵与路基同宽;1.4.本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的主要依据、标准、规范及规程:1.4.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1.4.2.《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1.4.3.《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1.4.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1.4.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1.4.6.《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1.4.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1.4.8.《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1.4.9.《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1.4.1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1.4.11.《公路勘测规范》(JTJ061-99);1.4.1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1.4.13.《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2003);1.4.14.其它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标准等;第2条合同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野马河至机场公路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绿化、环保、交通设施及其它相关附属设施的二阶段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并负责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提交设计工作总结并负责项目评估、报批工作等。第3条合同订立依据:3.1.《神农架林区野马河至机场公路勘察设计委托书》(神农架林区交通局);3.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3.4.《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设计周期:4.1.野马河至机场公路工程一阶段初步勘察设计:乙方须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所有初步设计文件。4.2.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乙方须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甲方提交K0+000至K3+800施工图设计文件,2009年3月31日提交所有工程(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施工图设计文件。4.3.征地拆迁图及征地拆迁工作量:2009年2月25日之前完成。4.4.本项目勘察设计周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第5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5.1.甲方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5.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或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5.3.在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并进行勘察作业时,甲方应对乙方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本项目特点,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林业、环保、机场建设等部门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5.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5.5.由于执行甲方的书面指令而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第6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6.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6.2.本项目的专项设计(环境评估、水土保持等)由乙方另行委托具有专项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应为专项设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6.3.乙方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6.4.乙方提供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勘察设计过程中:6.4.1.乙方的测量控制网应按国家颁发的规范设置,其桩志埋设应按国标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设置,并保证有效的利用于施工控制。6.4.2.在甲方的协助下,乙方还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部门及其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5.项目开工时,乙方应负责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放线和恢复定线工作。6.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招标工作,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各合同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应按甲方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6.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6.9.乙方应做好本项目的后期服务工作,并应按甲方要求派2名以上设计代表驻守施工现场,乙方开展后期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具体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问题(不限于此):(1)开工前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工程开工后,涉及到遗漏的勘测和设计应及时进行补充勘测和设计;(3)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4)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甲方对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5)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负责设计变更,及时提供设计变更后的图纸和修改后的预算;(7)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施工。6.10.乙方应自行负责保护其人员、财产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乙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6.11.在各设计阶段中,乙方有义务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补充和修改设计文件,使其所有的设计均符合国家批准的要求,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6.12.一经获得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甲方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另行计量与支付。6.1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15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扣除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6.14.如因乙方的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超过该项目招标时投标价的10%时,每增加1%扣除乙方完成该部分设计费的5%。6.15.乙方应考虑为完成本项目勘察工作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勘察设计价款中,甲方不另行支付。第7条违约与赔偿7.1.甲方的违约7.1.1.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延迟付款一天,按应支付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迟滞金。7.1.2.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乙方违约等原因,而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乙方的违约7.2.1.如果乙方将勘察设计任务转让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出去,甲方将有权中止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分包人虽经甲方同意,但合同履约中不能按期提供分包工程设计或按要求提供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服务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方案缺陷或深度不够或不能令甲方满意时,甲方可以指定另外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设计服务,乙方必须支付指定分包人费用,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甲方有权按分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指定分包人,并从乙方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7.2.2.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引起返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除由乙方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达到审查要求外,并应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甲方可扣除乙方不超过合同价10%的违约金;严重者,甲方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乙方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5%-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7.2.3.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乙方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7.2.4.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执行上述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应承担其相应部位勘察设计费2倍的赔偿,并继续无偿完善勘察设计之外,甲方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7.2.5.如果设计存在质量隐患而未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补充完善设计,甲方将按合同价的5%扣除乙方的违约金。7.2.6.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按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的1‰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时甲方可以中止合同。7.2.7.本项目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将地质勘探工作在相应设计工作开始前完成,否则,由此导致设计变更,甲方将按乙方相应设计阶段合同价格的3~10%扣除违约金。7.2.8.因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处理现场及设计中的问题等原因,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甲方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乙方合同价不高于5%的违约金。7.2.9.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在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7.2.10.责任的期限:乙方与甲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乙方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内的终身责任。第8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合同的生效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文件生效。乙方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8.2.延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2)乙方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乙方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本合同不可抗力指: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等。8.3.变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交变更工程设计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施工配合服务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8.4.推迟与终止(1)甲方可以在至少7天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开支减到最小。(2)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若甲方在7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甲方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7天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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