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防雷法律法规讲座(防雷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
防雷法律讲座湖南省气象局谢军安2012年5月湖南岳阳气象局防雷社会管理案•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拒绝接受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其拒绝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一审结束后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后,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岳阳市气象局对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分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湖南岳阳气象局防雷社会管理案湖南岳阳气象局防雷社会管理案1.我国雷电基本特点与分布。我国地处温带、亚热带地区,雷暴活动十分频繁。年最多雷暴日:22个城市在50天以上,最多达134天年平均雷暴日:10个城市超过40天,最多达94天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我省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年均雷暴日数50~60天,最高达90天以上,属于高雷击区。我省雷暴分布情况如图所示: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年雷暴日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2.我国雷电灾害的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1997-2009年的十余年间,全国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事故就有近400起,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数千人。雷电灾害涉及电力、通信、石化、交通、金融等各行各业以及千家万户。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3-2006年,湖南省发生雷电灾害1678起,涉及社会各行各业,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因雷击死亡166人、伤261人,仅2006年就死亡44人,伤66人。Chinameteorology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系统毁坏建筑物损坏火灾、爆炸我国雷电灾害的主要形式Chinameteorology航天工业畜牧业石油化工森林火灾我国雷电灾害的主要形式2006年4月11日岳阳县一村民遭受雷击死亡沅江白沙芦苇堆场雷击起火雷击灾害事故行业分布Chinameteorology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3.防雷工作发展主要历程起步:上世纪八十年代未,防雷检测开拓: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普遍开展防雷服务,拓展了新的服务项目和服务领域平稳发展:本世纪初,《气象法》颁布后,社会各界逐步关注和重视防雷工作,开始探索面向全社会的防雷减灾管理模式快速发展:2004年-2007年,雷电业务及雷电防护技术迅猛发展,防雷产品、工程市场蓬勃发展依法规范发展:近年及今后,防雷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现代雷电业务体系逐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正在步入依法、科学发展的阶段。一、防雷管理发展历程与内容4.防雷管理历程2010年1月27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4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期间,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防雷法规或政府规章对防雷减灾工作提出了更具操作性、更适应地方需要的管理规定和要求。2006年7月,国办下发28号明电《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大力加强雷电监测网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雷电灾害防护”。2006年1月,国务院下发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六点要求:重视防雷工作、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落实防雷安全措施、加强防雷管理、做好雷灾应急处置、组织防雷知识宣传。气象法(2000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湖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3部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二、防雷相关法律法规Chinameteorology(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法》附则,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的第31条,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作出了规定;相应地,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37条,对有关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二、防雷相关法律法规Chinameteorology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法》第37条的内容:Chinameteorology(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防雷相关法律法规Chinameteorology(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该项制度的建立,为有效地组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奠定了基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气象法》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原则规定412号令临时性地规定了五项防雷行政许可《条例》从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出发,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进展,确立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资质认定等五项行政许可制度,为有效地组织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措施,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化(固化)了防雷减灾的几项行政许可项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中国气象局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关键词:法人资格包括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对于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一般应当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企业自检除外)。“专门”是针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即取得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与其承接的建设主体工程相配套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除此之外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均属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均应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二十四条解读二十四条解读涵义:一是电力、通信行业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二是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十四条解读“核准的资质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所从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应与其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级和业务范围相对应,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二是所设计、施工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是其承担的建设主体工程的相应雷电防护装置,并与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同时进行。如果需要从事非自身承担的建设主体工程或跨资质范围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必须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违反本条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内容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分别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的形式发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气象局(4)中国气象局3部防雷部门规章(5)湖南省地方性法规2部2009年3月1日施行2003年12月1日施行三、防雷主要法律制度1、雷电监测网统一规划和建设的制度两大原则:统一规划: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分级实施: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主要目的:客观、定量掌握雷电信息;避免重复建设2、开展雷电监测、预警和科研的制度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开展雷电监测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发生的机理等基础理论及防御等应用技术研究,并加强对雷电灾害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主要目的:提高防雷减灾业务服务能力和科技含量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有条件的气象台站有关部门三、防雷主要法律制度3、防雷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及管理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丙级: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由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电力、通信行业除外)。工作原则: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三、防雷主要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对防雷装置的理解产生歧义,专门对防雷装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欲从事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工程资质业务范围:丙级对应三类、乙级对应二类、甲级对应一类及危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防雷工程由甲、乙级承担等。防雷产品的生产、经销和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防雷施工单位不得申请检测资质等。防雷资质认定及管理制度的其他规定申请条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难度及工程额等。资质年检: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质年检,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资质证自动失效,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降级或注销。资质延续: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备案制度:到企业注册所在地之外的省(区、市)行政区域承接防雷工程的,应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防雷资质认定及管理制度的其他规定•截至2011年6月,全国共有1756家单位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其中甲级资质52家;乙级资质648家;丙级资质1056家。气象部门所属企业获得各级资质的数量占颁发总数的32%。•到目前为止,约1700家单位取得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95%为气象部门所属单
本文标题:防雷法律法规讲座(防雷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040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