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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结构设计 > 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通用标准,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在控制施工质量的同时,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等要求。本规范积极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10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应力工程,混凝土制备与运输,现浇结构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冬期、高温与雨期施工,环境保护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concode@126.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榆构有限公司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沛丰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西卡中国集团广州市裕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袁振隆程志军王玉岭王沧州王晓锋王章夫朱万旭朱广祥李小阳李东彬李宏伟李景芳肖绪文吴月华何晓阳冷发光张元勃张同波林晓辉赵挺生赵勇姜波耿树江郭正兴郭景强龚剑蒋勤俭赖宜政路来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杨嗣信胡德均钟波艾永祥赵玉章张良杰汪道金张琨陈浩高俊岳白生翔韩素芳徐有邻李晨光尤天直郑文忠冯健魏建东丛小密杨思忠1.0.1为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施工。1.0.3本规范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尚应按设计文件执行。1.0.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混凝土结构concretestructure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2.0.2现浇混凝土结构cast-in-situconcretestructure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2.0.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castconcretestructure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2.0.4混凝土工作性workabilityofconcrete在一定施工条件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实的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应具备的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2.0.5自密实混凝土self-compactingconcrete无需外力振捣,能够在自重作用下流动并密实的混凝土。2.0.6先张法pre-tensioning在台座或模板上先张拉预应力筋并用夹具临时固定,再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放张预应力筋,通过预应力筋与混凝土的粘结力,使混凝土产生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2.0.7后张法post-tensioning在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的构件或结构中,张拉预应力筋并用锚具永久固定,使混凝土产生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2.0.8成型钢筋fabricatedsteelbar采用专用设备,按规定尺寸、形状预先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2.0.9施工缝constructionjoint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2.0.10后浇带post-caststrip考虑环境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结构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将梁、板(包括基础底板)、墙划分为若干部分,经过一定时间后再浇筑的具有一定宽度的混凝土带。3.1.1承担混凝土结构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3.1.2施工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应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应具备各自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3.1.3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3.1.4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全过程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应及时存档、备案。3.1.5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3.1.6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3.2.1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2.2对体形复杂、体量庞大或层数较多、跨度较大、地基情况复杂及施工环境条件特殊的混凝土结构,宜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及时调整施工控制措施。3.2.3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制订专门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核准。3.2.4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的专利技术,不应违反本规范的有关规定。3.2.5混凝土结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3.3施工质量与安全3.3.1混凝土结构工程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3.3.2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其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3.3.3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进行测试,并应作出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3.3.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规定。3.3.5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来源稳定且连续检验合格,或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场时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放宽检验。3.3.6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贮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贮存与堆放条件不应影响材料品质。3.3.7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3.3.8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其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规定;3钢筋试件、预应力筋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制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9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定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并应防止扰动。3.3.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一般规定5.1.1钢筋工程宜采用高强钢筋。5.1.2在运输、存放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钢筋混淆的措施。5.1.3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5.2材料5.2.1钢筋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钢筋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5.2.3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得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室外堆放时,应采用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5.2.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5.3钢筋加工5.3.1钢筋加工宜在专业化加工厂进行。5.3.2钢筋的表面应清洁、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除锈后如有严重的表面缺陷,应重新检验该批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其他相关性能指标。5.3.3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5.3.4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5.3.5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圆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作受压钢筋使用时,光圆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2光圆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3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4直径为28mm以下的5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直径为28mm及以上的500MPa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5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28mm以下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6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5.3.6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箍筋、拉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2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3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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