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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破产法第六章合同法第七章税法第八章金融法第九章会计法与审计法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垄断法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章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本章内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自然经济(奴隶、封建)诸法合体商品经济(自由、垄断)民商法、经济法美国1887《州际商务法》1890《谢尔曼法》-现代反垄断法之母德国1896《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最早专门立法1910《钾矿业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经济法的发展(一)战时经济法阶段-初级德国、日本对社会客观要求的扭曲反映(二)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应对时弊美国消极被动应对危机,相当的盲目性(三)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后美国经济法转为尽可能得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主要标志)自发自由竞争-社会化条件维护下的自由竞争(质的进步)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后-(经济行政法)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二)1978年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1978年12月18日-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三)1993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规划1993年11月11-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系统化、具体化,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南巡为中国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十四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争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德萨米在1842年《共有法典》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分部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法律集团”。(二)本书对经济法的界定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通常亦被人们称之为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两种。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三)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种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2.市场调控关系(国家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主体合法权益发生的)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实行全局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杨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其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00元,试用期合格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工资每月1500元。签合同后,杨某按要求向公司交了500元的户口担保金。在2015年2月15日公司突然向杨某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某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发给她半个月工资,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请指出此案例的错误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例中约定期限为3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参考答案:2、试用期工资约定违法。案例中试用期约定工资为1000元,低于转正后正式工资1500元的80%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6〕117号文件同时废止。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参考答案:3、收取户口担保金违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参考答案:4、辞退事由违法。“表现不理想”这种表达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应具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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