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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第二节罪状与罪名第三节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高等教育出版社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关系本章重点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罪刑各论”。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刑事;“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国家在确定刑法分则的体系时,一般以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按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进行分则各章体系的排列。除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外,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特征等同样可能是立法者或刑法理论决定刑法分论体系的辅助性标准。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在刑法分则各章及其具体范围的划分问题上,一般以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的标准,并以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决定分则各章应包含哪些具体犯罪的根据。2.在刑法分则各章顺序问题上,一般按各类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排列基础。3.刑法分则各章内部具体犯罪的排序问题上,立法者一般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4.刑法分则的条文,亦称“刑法分则规范”或“罪刑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研究刑法分论对于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适用有关刑法规范的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刑法分论的内容,不仅能对司法机关正确地理解刑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指导,同时也是促进刑事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日益完善必不可少的条件。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罪状与罪名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罪状(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罪具体特征的描述,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根据描述的内容,可以将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一般可以分为描述具体犯罪既遂形态构成要件的罪状;描述具体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状和描述具体犯罪加重、减轻情节构成要件的罪状三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是指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明的罪状。2、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3、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犯罪的罪名确定的途径: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我国79年刑法和2019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罪名的种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根据罪名所概括的犯罪的范围,可以将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分则中的章为概括对象的“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分则各章中的节为概括对象的“亚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以具体犯罪为概括对象的“个罪名”或“具体罪名”(如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中推论出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具体罪名的分类根据罪名在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的存在形式,具体罪名可以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并列罪名、概括罪名等。1、单一罪名,是指一个刑法分则条款只规定了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只可能抽象出一个罪名的情况。2、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高等教育出版社3、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犯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情况。4、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况。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中针对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罚的幅度)。法定刑中的刑度,一般都以不同的刑种或同一刑种中不同的刑量(刑罚的期限或数额)为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中,某一具体法定刑规范中最重刑种的最大刑量被称为“法定最高刑”,最轻刑种的最小刑量则为“法定最低刑”。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刑的种类(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单一刑种的固定刑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不以具体的刑种、刑度和刑幅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通常以“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或加重处罚”等作为犯罪制裁规范的具体内容。这种“法定刑”规范,实际上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刑标准,将刑罚的裁量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所以,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不同刑种或具有一定处刑幅度的同一刑种为内容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可以分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的刑量和法定最低刑的刑种,但不具体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2.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的刑量和法定最高刑的刑种,法定最高刑的刑量根据刑法总则决定。3.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的具体刑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宣告刑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罚。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是司法机关决定宣告刑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宣告刑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定刑的结果。高等教育出版社宣告刑与法定刑区别在于:1.就二者决定的根据而言,宣告刑是司法机关以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所有量刑情节在内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决定的具体刑罚;法定刑是立法者针对符合某一罪状的犯罪的一般性质而规定的抽象的处刑标准;2.就二者具体的内容而言:我国刑法制度中,宣告刑中最多只能有一种主刑,其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主刑或附加刑都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期限,罚金则必须体现为具体的数量;而法定刑则可能包含多种可选择的主刑,即使包含一定刑幅的主刑和附加刑都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刑量;高等教育出版社3.就具体的结果而言: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决定;但是,如果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司法机关决定的宣告刑就可能突破法定刑的下限,对犯罪分子处以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外的刑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执行刑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是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实际执行宣告刑的结果。执行刑与法定刑的关系为:执行刑必须以宣告刑为前提,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基础。宣告刑可能因减轻处罚等情节而轻于最低法定刑,执行刑也可能因减刑等原因而实际刑量少于宣告刑。高等教育出版社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思考提示: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2、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思考提示:(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本章思考题Thankyou拯畏怖汾关炉烹霉躲渠早膘岸缅兰辆坐蔬光膊列板哮瞥疹傻俘源拯割宜跟三叉神经痛-治疗三叉神经痛-治疗
本文标题:刑法分论-第一章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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