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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讲人:王勇2015年11月19日联系方式:691864911@qq.com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二、产品责任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三、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四、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五、产品质量行政和刑事责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1、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或合同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分类和体系瑕疵产品的合同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产品民事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质量(产品缺陷责任,或称“产品责任”)责任缺陷产品召回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体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二、产品责任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一)产品责任与制造者责任(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三)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质量不合格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一)产品责任与制造者责任1.角度不同产品责任是从责任客体的角度,而制造者责任则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2.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制造者责任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涉及与产品缺陷有关的制造业和销售业,而制造者责任则只包括制造行业的责任主体。3.背后原因在消费社会未完全到来之前,生产自动化以及销售环节的连锁性尚未完全进入细密、复杂的阶段,制造者大多也是销售者,通过契约责任使制造者承担产品致害责任有其可能。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过程中介入许多其他的责任主体,如设计者、零件制造者、半成品制造者、原材料供应者。就销售者而言,除生产者兼为销售者外,已经形成一个诸如批发商、零售商、旧货商、修理商等组成的庞大销售网。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性质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含了产品责任判定依据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除了法律直接规定,还依据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违约,就算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是一种事后救济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又有预防。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2.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1)定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义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种类产品瑕疵责任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缺陷责任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之比较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以违反产品质量民事义务为前提,包括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而产品责任则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又称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引发的合同责任不同。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区别A.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无过错责任。B.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主体是销售者,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主体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C.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区别(续)D.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产品缺陷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E.有关免责的不同: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产品瑕疵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则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分解1.责任基础——违反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2.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3.归责原则:过错责任4.追偿权5.行政责任6.约定优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补充: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三)产品缺陷与质量不合格1.产品缺陷再认识(1)定义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对消费者、使用者或其财产存在不合理危险性的缺陷状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2)种类A.产品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B.产品制造缺陷指产品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不符合安全因素。C.产品警示缺陷(与产品包装警示不同)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的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告,致使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又分为两类:一是在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出适当的说明;二是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无问题,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说明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D.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又称为发展缺陷、发展风险)发展缺陷免责条款与生产者后续观察义务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3)认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一般标准: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直接标准: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A.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然存在缺陷,但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不必然不存在缺陷。B.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凌驾于一般标准之上?结论:采用“不合理危险”作为一般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下位标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张杰庭诉日本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杰庭,男,32岁,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1992年12月,锡华公司从美国以25,500美金购买丰田公司于同年4月制造的“赛利卡”双门活顶轿车一辆,(车牌号北京01-S3123)。进口及行车手续完备。1993年10月10日23时,原告张杰庭独自驾驶该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南路清华大学南院墙处,因操作失误,车辆偏离公路,撞在以石块材料砌成的厚约35厘米的石墙上,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车身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穿墙而过。该车与墙体发生碰撞时,方向盘处装有的SRS空气囊(辅助保护系统)未弹出展开。同年10月11日凌晨,张杰庭被其呼叫来的同事从车中救出,送至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经急诊处置,被初诊为“脑震荡及鼻外伤”。随后,张杰庭被送至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入院治疗八天。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张杰庭诉日本丰田汽车原告诉称:1993年10月10日晚11时,我驾驶丰田公司制造的“赛利卡”型轿车回家,因日间工作疲劳,操作不慎,轿车撞入清华大学南院墙内,事故发生时,轿车上装有的驾驶员安全保护气囊未展开,致使我面部重撞在方向盘上,鼻骨骨折,当场昏迷。虽经两次住院治疗,仍留有头痛、记忆力下降等后遗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丰田公司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赔偿因伤支付的医药费、误工损失等项费用,并赔偿我精神损害费99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被告丰田公司辩称原告张杰庭所称发生撞墙事故的丰田“赛利卡”型轿车系我公司制造,该车驾驶员方向盘处确装有SRS空气囊。此车型是专为美国销售市场而设计、制造的。SRS空气囊符合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相关条款。在该车的《用户手册》中,我公司明示告知使用者:SRS空气囊仅为座椅安全带辅助装置,在车辆发生强烈前方撞击时,为驾驶员在安全带保护之外提供进一步保护。同时,考虑到此车系为美国销售市场需求而制造.,在该车用户的一切保证仅适用于在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及加拿大注册和通常驾驶的车辆,除上述区域,丰田公司无保证义务。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无明文强制要求装置SRS空气囊,故该车亦是符合中国车辆安全标准的,无原告所称的“缺陷”存在。对SRS空气囊,我公司曾进行过大量的碰撞试验,证明SRS空气囊展开条件是以每小时14英里以上速度与不移动、不变形固定障碍物发生正面碰撞或以每小时16英里以上速度与不移动,不变形固定障碍物发生一定角度(30°)的侧前方碰撞时,SRS空气囊应展开。依上述标准,我公司曾派技术人员对原告张杰庭所驾车辆及撞墙地点进行勘验,认为SRS空气囊未展开是撞墙事故发生时,车辆受到冲击力未达到相应力度,原因是车速较低,被撞墙体极不牢固,被撞击后墙体倒塌而吸收了撞击产生的能量,而并非SRS空气囊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因原告张杰庭驾车时未系安全带且驾车姿势不正确才致其鼻骨骨折。因此,原告张杰庭向丰田公司提出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子以驳回。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法院调查法院审理查明:丰田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丰田“赛利卡”轿车的《用户手册》(英文本)第25页至27页,对SRS空气囊的功能表述为:“SRS空气囊(辅助保护系统)在如图阴影部分发生强烈前方撞击时发挥作用,为驾驶员在安全带保护之外提供进一步保护。SRS空气囊系统在如果发生翻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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