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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豁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一)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依法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的法律特征:•⒈个人性、是个体社会成员•⒉生活消费•⒊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消费方式•4.与经营者相对立。•5.法定性(二)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1.消费者问题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得不到安全保障;•3.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4.危害其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利益;•5.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6.影响国家声誉。•产生原因:•个体利益本位•地方保护•法制不健全•买方市场未形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二)消费者问题•某年中秋节将至,某单位从“佳佳”副食品商店购进了50公斤月饼,分给本单位职工作为福利。大多数职工及家属在食用了此月饼后,先后有100多人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部分职工病情严重,经抢救治疗后好转。医生诊断:该厂职工系食用霉变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该单位遂将剩下的月饼送往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月饼已过保质期,发生了腐败霉变,不能食用。该单位持鉴定书向食品商店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商店以该单位不是消费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1)该单位是不是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我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1日通过•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成立。•职能:•⒈⒉⒊⒋⒌⒍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机构•㈠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㈡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立法•联合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1985年)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调整范围•主体——消费者•客体——生活消费资料•关系——购买、使用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调整范围•(二)调整对象•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2.国家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3.国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立法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全社会保护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1)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表现在:结构弱;实力弱;手段弱。•(2)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体现•(1)对消费者只赋予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2)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4)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3.社会保护原则;•(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3)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案例分析: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1;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能否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基本权利•⒈安全权•⒉知悉权•⒊选择权•⒋公平交易权•⒌获得赔偿权•⒍结社权•⒎受教育权•⒏受尊重权•⒐监督权•1.安全权•(1)人身安全权:健康不受损害、生命安全有保障。“健康”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消费者的心理健康。•(2)财产安全权•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豁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近日,武汉市民石先生在旺角艳阳天酒店吃饭,结账时却被告知要另外收取每位2元、合计56元的茶位费。石先生觉得这项收费不合理,于是向工商部门电话投诉。•硚口区工商所工商人员调查发现,旺角艳阳天在所使用的菜单中注明“茶位费(普包)2元、茶位费(豪包)3元”,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坐进酒楼包房,不论是否需要茶水,也不论客人是否点了其他收费饮料,酒店一律按人数倒茶,并收取茶位费。因此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该公司下达了通知书,要求其剔除该项条款,并要求将修改后的菜单报送工商部门备案。•酒店收取茶位费被投诉的关键是他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一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霸王条款”。•(来源:人民日报)•【案情简介】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于当天下午14:30放映的影片《手机》的电影票两张。在李先生进入影院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在检票后,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来虽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但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拒绝李先生携带外购饮料入场。李冰没有看电影愤然离去。•李冰诉至法院,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同时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要求华星公司赔偿其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华星公司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被告华星公司辩称,李冰系自愿购买电影票,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他在购买电影票之前就已经明知“请勿携带非本院卖品部出售的食品饮料入场”之合同预设条款,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影院所出售的电影票上的预设条款内容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不存在误解和被欺骗的可能。李冰携带的是麦当劳浓味出响食品,影院工作人员劝阻其暂存或吃完后方可入场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故影院并没有违约行为,更没有侵犯李冰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购票进入影城的。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即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双方通过要约及承诺方式达成的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华星公司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有权拒绝强制交易。•1997年,张某夫妇二人在某市一家商行购买了两幅落款为“悲鸿”的画作。商行没有任何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举动,并按真画名称开具了发票。后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都是名画的仿制品,消费者也知道该商行卖仿制品。只是这两幅落款为“悲鸿”的仿制品不是徐悲鸿画作的仿制品,仿制的是一无名画师的作品。•张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商行以欺诈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要求加倍赔偿购买货价款,并赔偿有关合理费用。•1997年9月7日,四川沣江县蓝光纸光有限公司一车间卷纸操作工赵某向县工商局投诉。1997年9月5日,他在某镇上南街林×的皮鞋店花23元购得成都精工皮鞋厂生产的“雅利达”牌皮鞋一双。6日他穿上此鞋去上班,10时许,他脚向移动时,鞋底脱落飞向纸车,旁边的二人马上关机。车停了,可是纸车卷纸毛毯上已赫然露出一个鞋底洞,毛毯报废,两人停班,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780.40元。•县消协即派人到现场查看,确认投诉确实,林×所卖之鞋系从朋友长×处购得,张、林二人得知这批鞋有脱胶现象而仍然销售,造成严重后果,9月24日,经消协调解,张、林二人赔偿消费者赵××2300元的损失,县工商局贪污对林、张二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浙江省金华市读者汪××在金华市新华收店兰溪门市部购买了一本吉林出版社出版的清代袁枚的《随园诗话》(一套三册),该书标价98元,以9折88.2元成交。汪××才读了182页,就发现错误字565个,还有印刷、装订差错多处,他遂向书让和出版社反映,提出索赔要求,当地新华书店表示,书款可以退回,但赔偿书价一倍的要求却无先例,拒绝赔偿。出版社表示,此书的质量问题已经发现,一批库存和收回的《随园诗话》已销毁。读者手中的书可以退出出版社,最后,经书店、出版社、读者三交交锋,终于达成协议,书店退书款88.2元,出版社向汪新章赔偿150元,至此,我国首例书籍错误索赔获得成功。•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教育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尊严保障权•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996年4月8日,大学生刘某和好友一起到本市购物广场购买金项链。在首饰柜台前,二人仔细挑选了好几种
本文标题:8徐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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