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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与《三包》概说红快服务职前培训主讲——应知法规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消费与消费者消费:“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新华词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原料、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生产消费的过程即生产的过程•★自然人为衣食住行和满足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生活消费。《消》法特指此类消费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法第二条)•个人•消费者集体•农民(《消》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争议点: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节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1)消费者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2)消费者在法定或约定范围内,有权要求经营者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3)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或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都比较一致地赋予了消费者以下七项权利:1、获得完全保障权,2、获得正确资料权,3、自由选择权,4、提出意见权,5、获得赔偿权,6、得到消费教育权,7、得到健康环境权2、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消费者权益总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详解•例:柴油烧伤案•安徽涡阳县农民刘某与其13岁的女儿在使用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刘家父女双双陷入火海,烧得面目全非。鉴定为三级伤残。房屋和家中家具用具大部烧毁。经查:该柴油为劣质产品,含有超量汽油成份。1.消费者的安全权《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A安全权的概念和特点•《消》法中所称的安全权,有其特定含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特点:•(1)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即对于经营者来说是法定义务•(2)不只是被动行使,可以主动要求B安全权的实现•范围:•人身安全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安全权:指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等。•在生活消费领域,直接受到威胁的主要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要点•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日用消费品时,有权要求产品具有安全性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服务设施、用具、环境及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例:人造革皮衣充作真皮衣案:•衡阳师院教师甘某得到某商场“优惠券”一张,甘某持券到该商场,按“优惠券”的八折付款购买了一件标价1888元的皮衣,标明为“水貂领真羊皮短大衣”的衣服。一周后,不慎划破了大衣,正在惋惜时,却发现是人造革的。经鉴定:面料为人造革,“水貂领”实为兔毛。2.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A知情权的概念和特点•《消》法中的知情权的特定含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特点:1.对象为特定商品或服务;2.可主动行使。B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的范围大致如下:•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3.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售后服务情况实现权利的途径:(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真实情况{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2)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因被欺诈或受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与经营者交易的,有权主张无效。•例:旅游景点出售套票:许多旅游区规定:一个景区有多个景点,参观者买门票必须购买套票,有的规定全部都要购买,有的则规定了几种搭配方式,有的甚至连缆车票都包含在内。3.消费者的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A选择权的概念和特点•概念: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自主选择的权利。•特点:1.选择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2.具有主动性B选择权的实现1.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方式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例:空心银筷案:•宝鸡市党某在一商场购得一双银筷,售价216元,售货员声称是“实心纯银”,并在发票上作了注明。时隔几日,党某在另一家商场发现了同一厂家的纯银筷,但标明是“空心纯银”,售价116元。党某即将自己买的银筷拿去比较,发现从外包装到重量均无二致,遂到自己购筷的商场要求解释,商场坚持说是实心的。党某遂交付鉴定,结论为空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条:生产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3000元。•第五条:销售者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3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销售者销售没有计量偏差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第七条:收购者收购没有计量偏差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附:《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部分内容:A公平交易权的概念和特点•《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第十条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但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它也只是一种衡平原则,是一种对双方利益衡量的标准。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的货币得到相应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此外,还包括交易是否自愿,消费心理是否得到满足等。B公平交易权的实现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成交;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计量正确;①计量器具使用合乎规定;②计量准确。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例:某商店出售热水器伤人案•高某1997年在某商店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使用中发生爆炸,致家人中一人死亡,一人残疾。商场以使用不当而拒赔,因热水器已经完全毁坏,受害者无法证明系产品质量造成事故,商场也无法证明系使用不当造成事故。5.消费者的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A求偿权的概念和特点•求偿权的基本含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损失时,有权获得赔偿。民事赔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赔偿相当于损失。(1)仅存在于消费领域(2)有惩罚性规定(如《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资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除一般民事索赔权的特征外的特点:B求偿权的赔偿范围及实现1.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者必需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者必需的生活费。2.财产损害: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退款或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得双倍赔偿。•原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1-1实施)公布的十种形式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去餐厅吃饭发现菜里有只虫子,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1.从实体法上赋予消费者以求偿权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规定为无过错责任3.程序上为求偿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可选择五种方式(双方协商、消委调解、行政申诉、仲裁、诉讼)。法律保护的主要措施:《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消费者的结社权A结社权的概念和特点•它是《宪法》原则(第35条)。消费者的结社权指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组织团体的权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而单个的消费者又处于弱势。19世纪末,消费者运动成为了工人运动的一部分,并在运动中成立了自己的组织。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组织的国际合作开始出现,最终建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B结社权的实现社会团体成立程序:•A预防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合法。•B追惩制:成立无须办理手续,违法则予以追究。我国采取前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或服务•例:燃气热水器错误安装致伤案:•退休职工于某从县城一商店买回燃气热水器一台,试水后,没有将说明书装入包装箱内交给于某。当天下午,于某徒弟小赵自带工具到于家为其安装在浴室里。晚上,于某外出回家不见于妻,但闻到了室内有浓烈的煤气味,遂冲进浴室,发现妻子倒在浴室内,热水仍在放着。于某急忙将妻子送进医院,经过20小时抢救于妻脱险。各种费用花去3600元,单位只能报销一半。于某找商场要求承担另一半费用,但商场以并非质量问题而拒绝.7.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A获得知识权的概念和特点•获得知识权(也称获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第46条一款)。消费者的获得教育权是公民获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含义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的权利。并且它也是一种义务。(《消》法相应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正确使用)B获得知识权的实现1.国家提供机会、创造条件2.社会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帮助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3.经营者应从技术角度宣传有关知识4.消费者应当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例:上海一女大学生超市被搜身案•1998年,上海某大学一女生到某超市购物,出门时商场磁检仪发出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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