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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三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
历史由来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编辑本段节日运动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编辑本段节日宗旨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编辑本段节日组织组织介绍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主要宗旨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组织活动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合作部门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奥地利消费者协会孟加拉消费者协会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丹麦消费者协会联帮德国消费者协会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法国消费者联合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爱尔兰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韩国消费者联盟卢森堡消费者联盟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瑞士消费者联盟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美国消费者联盟美国消费者同盟会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消费者事务部(澳)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圭亚那消费者协会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日本主妇协会日本生活发展中心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韩国消费者委员会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瑞士消费者联盟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芬兰消费者委员会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希腊公民联盟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荷兰消费者联谊会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新加坡消费者协会南非主妇团体南非消费者联合会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台湾消费者基金会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泰国知识妇女协会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美国服务研究中心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编辑本段准则内容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
本文标题:三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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