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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三节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形式意义VS实质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行为法特性补充性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VS反垄断法•联系: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渊源。•区别:保护对象、调整方法、规制标准、遵循原则。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通常: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管理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法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立法:列举式VS概括式VS列举与概括相结合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体是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以市场竞争为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搭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不当亏本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行政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损害诚实经营者的权益。•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第三节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事实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宣传的形式包括通过广告和其他方法。•作出的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虚假宣传行为•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标示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信誉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类型•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电子显示屏、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今日说法——侯耀华代言门事件全纪录•其他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或者通过产品鉴定会、座谈会、庆典等公共场合所作的商品虚假介绍和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二、市场混同行为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同行为的特征•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以产生市场混同为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标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市场混同行为的类型防御性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是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二是该外观标识必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三是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识擅自作出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是故意未经名称或者姓名专有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二是被仿冒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誉、声誉;三是此类仿冒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误购。•反向假冒行为※以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为实现促销之目的,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促销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或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从事欺骗性活动的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操纵有奖销售、对有奖销售事项不当告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类型•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等手段,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是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回扣VS折扣VS佣金)•商业贿赂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优惠购买。•重奖经销商。•瓶盖有奖回收。几种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的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市场竞争机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而破坏公平、诚信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力拓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六、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征•诋毁行为本身具有竞争上的意义。•诋毁行为在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诋毁行为的具体形式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及采取其他方法。•诋毁行为的后果损害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通过新闻、广告进行诋毁。•通过交易相对人进行诋毁。•通过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附属资料进行诋毁。※对比性广告。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表现•《广告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概念导入•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世界各国:※国家保护原则与全社会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国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消费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王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咐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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