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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作者:韩婧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刘永明论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34)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和禁止了种种行政性垄断以及经济性垄断行为,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本身还存在某些缺陷使得这一目标无法完全实现.因此,有必要采取提高垄断企业的违法成本,确定垄断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明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间的权限划分,建立中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保护消费者诉权等措施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学位论文边洁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权益解读2008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安全权为中心的一般权利,包括安全权、受尊重权、质询权、求偿权、环境权和结社权,属于民事权利,不具有制约、限制垄断行为的作用。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它们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济力量集中的行为均会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国外的立法均对这几种行为加以规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判断准则最有代表性。无论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的。此外,许多国家中关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定也包含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消费者权利,尤其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交易权因市场领域内的经济垄断,占尽优势地位的自然垄断以及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而倍受侵害。因此,探讨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总是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竞争政策的要求,因而其目标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在长期的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立法者往往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需要选择某个目标指导法律实践。在各国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目标的地位和作用被逐渐认识和肯定下来,并代表着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情况来看,可以说,消费者的权益是所有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着重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这是反垄断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反垄断法》在其立法宗旨层面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这其实是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消费者是众多利益代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群体,《反垄断法》将保护消费者写入立法目的,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理念。这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立法依据。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多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完善,这些法律在立法之时留下的弊病逐渐凸显,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讲显然是不够的,大致体现在立法的封闭性,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和缺少反垄断立法几个方面。对此,《反垄断法》的颁布可谓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对于这些立法缺陷进行了纠正或发展。但同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的,《反垄断法》本身在消费者保护上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有的来自于政治体制问题,还有的受制于权力的博弈而无法出台,可以说,在目前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之下,《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架构之下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该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来把握。在立法保护上,主要体现为对上述不足之处的完善和细化:比如引入私人执行制度来弥补单纯公共执行的不足;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职能等制度设计等,以使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备。在行政保护上,应该突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用:一是在进行调查、决策之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在机构中设立消费者利益群体代表: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透明度。在司法保护上,由于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具有高度专业性、争议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特性,应考虑设立竞争法庭并配备专业法官,并明确原告的诉讼资格和举证责任的分担。另外,消费者保护不是通过一部法律来完成的,数个法律的分工合作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的、直接的、特定的保护相比,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深层意义上的保护,或者说是一种间接保护,因此,它要与那些直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相结合,最大化地发挥维护竞争,保护消费者的作用。3.期刊论文王利军.王海涛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研究-法学杂志2007,28(3)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多包括消费者福利,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反垄断法中的诸多制度与理论和消费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合理原则、豁免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授予消费者充分的诉权.4.学位论文周娉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体现2006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反垄断法领域是一个重要问题,反垄断法只有在符合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价值目标的指引下才能顺利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实施。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且各国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规定无不强调对自由竞争乃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垄断是竞争和市场的大敌,最终损害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而直接的承受者则是消费者。因此,反垄断法禁止妨害消费者影响市场的反竞争行为,通过确保自由竞争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且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维护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工具性价值目标,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是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促使产品质量提高和市场价格降低,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选择,并间接地改善了商品或服务的供应,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此价值目标的指向,反垄断法在其立法条款、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具体的体现。综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其突出维护自由竞争并最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目标在立法中屡见不鲜,但这种观察对我们的研究而言仍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关注这种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多大程度上与反垄断法的执法及司法实践所实际赋予自由竞争,特别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相符。在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做出了界定并分析了其在立法中的体现之后,本文再从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案例入手,探讨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5.期刊论文吴建国中外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湖南社会科学2008,(4)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诉讼应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6.学位论文李志强论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06垄断对消费者权益存在着巨大的弊害,主要表现为垄断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地位、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及垄断阻却技术进步从而导致消费者的福利受损。从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诞生和发展。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诞生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之一,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之一,是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投诉制度以及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具体的反垄断法制度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垄断的侵害。由于反垄断法的缺位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有着十分重大的关系,同时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着许多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应该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立法目的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未来反垄断法体系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7.期刊论文周娉.黄文雅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分析-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4)反垄断法是禁止妨害消费者影响市场的反竞争行为,通过维护自由竞争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工具性价值目标,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则是反垄断法的终极价值目标.8.学位论文肖佑君论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2007垄断是指某一或少数几个企业占据了相关市场的很大份额,从而取得支配市场特别是市场价格的力量。垄断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妨碍经营者公平参与;二是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国际限制竞争行为、国际卡特尔等国际垄断行为越发普遍,但国际贸易的有关条约并没有提供如何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和准则,为此各国均采用国内法来管辖和规制国际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兴起。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如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一样也是最初起源于美国,美国法院在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就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这一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反响,一方面各国均以反对霸权主义为由抵制美国运用“效果原则”域外适用其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各国也都正以崭新的视角来看待这一新生制度,并着手制定自己国家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其后,合理管辖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实际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等域外适用的原则相继产生。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本质上就是一国的域外管辖权,因此其产生冲突就不可避免,一是立法管辖权的冲突,一是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而两者中尤以后者为甚。许多国家针对这一冲突从政治、司法和立法上予以对抗,但这些抵抗由于是以片面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所以非但没能有效防止冲突,反而一定程度上助长和加剧了冲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决定了各国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时也存在利益统一的一面,因此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处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不仅意义重大而且非常之可行,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区域合作的许多成功范例均为成功处理反垄断法冲突提供了经验,长期的合作实践也使得各国深刻认识到,国家的反垄断政策须由国际一级行为予以补充,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立法也日益为各国所关注,这其中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统一反垄断体制完全必要且可行。当前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商事往来较以前更为扩大和频繁,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尽管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其中应确立域外适用制度均不存异议,但如何选择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否成立独立的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执法机关以及对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态度等都须借鉴反垄断法经验先进的国家,以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中去并保证我国国内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9.期刊论文左玲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世纪桥2010,(11)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非法经营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现象日趋严重.虽然我国在2008年施行了新的反垄断法,但是目前我国研究与探讨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不成熟.有鉴于此,笔者针对该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10.期刊论文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法学家2004,(6)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则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试图从商业银行收取自然人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事件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入手,探讨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的行为.本文链接:
本文标题: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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