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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七班第五课题组2011.05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障2思考:我国消费安全问题3消费者安全问题无处不在:4漫画小示例:5消费者安全问题的表现:第一,消费安全问题范围广泛,存在消费安全问题的,不止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而是存在于多个行业和地区,食品卫生行业的问题尤为突出;第二,消费环境的日趋恶化,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人们的消费环境;第三,消费安全问题反应监控不力,大多消费安全问题都是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后才被发现,事后救济的成本也增加了社会负担;第四,消费者对消费安全的普遍担忧,由于消费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消费市场信心大减,不利于消费市场秩序的保护。66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障一、消费者安全的现状及问题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现行立法保障四、消费者安全保障体制的健全77(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一、定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又称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最关心的权利,具体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谓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包括两层含义:1、商品和服务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2、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这主要适用于服务和某些研制开发的商品。8(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二、内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包括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又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具体如下1.人身安全权,具体又包括:(1)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如,食品有毒而致消费者死亡,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因食物不卫生而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疾等均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安全保障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9(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性权力在行驶上的主动性权利内容的限定性权利主体特定性特点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特点—体系:10(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相对权,这一特点取决于其消费行为属于债权行为的范畴,债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其权利义务的相对性。2、权利内容的限定性。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设定的宗旨就在于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也就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限定性。11(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3、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性。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产生基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标的就是商品或服务。只有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发生是基于商品、服务的原因,就应归入到消费者安全保障的范畴。4、权利在行使上的主动性。虽然法律倾向性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公权力就可以直接干涉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权利的私法性决定了消费者基于意思自治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损害结果进行救济以及救济途径。该权利也可以放弃。国家公权力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必然、直接作用于消费者。12(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四、有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几个相关问题;首先,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时间维度。其次,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范围的界定。再次,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涉及领域广泛。13(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五.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含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4(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五.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内容:a.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b.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约定的保障义务,包括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15(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的关系: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161、经营者的直接责任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根据法条我们需注意关于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直接责任需要考察的要点:(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六、经营者违反义务的责任(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172、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第2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18(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概述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醒目管理谨慎周到直至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1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现行立法20(四)消费者安全保障体制的健全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1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消费安全的立法工作,制定具体、细化、严格的法律;消除消费安全立法方面的死角或盲区,对一切关系人民消费安全方面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都要通过立法加以防范,对敢于触犯消费法律者产生威慑作用。2建立经营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即由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经营场所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险,特别是针对第三人侵权且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均无过错、加害人无法确认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与救济。3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使受害人在民事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之外获得相应的救济。21(四)消费者安全保障体制的健全二、执法机关加强安全监管:1加强消费安全的执法工作,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查力度,对于造假、售假的人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在经济上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并给予酿成严重危害者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的、假冒伪劣行为的保护者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处罚,通过问责制管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政府管理部门自身的廉洁、公正建设。2检验检疫技术对于消费安全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消费安全问题过去发现不了,现在可以发现就是由于技术的提高。不法商人出于利润的动机可以不断寻求造假技术的改进,职能部门也必须紧紧跟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改进检验检疫的技术水平,加强技术监督的职能作用。要增大技术监督部门的力量,对于技术监督部门要给予充足的经费,既防止其与不法商人勾结,又促进其监管技术的提高。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与部门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他们的技术能力,保证有一支专业的、技术精湛的监管队伍来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22(四)消费者安全保障体制的健全三、加强商品生产者的消费安全责任:生产者对消费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商品能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主要就在于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应当加强对商品生产者的消费安全责任教育,帮助其认识到维护消费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帮助生产者把消费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同时,通过社会舆论与媒体宣传,加强商品生产者在消费安全责任上的道德感,对于不肯承担消费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应当通过法律与行政手段、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让其无法再从事商品的生产23(四)消费者安全保障体制的健全四、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消费者是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最后一个环节的主体,对自己的消费安全人人都很关心,消费安全的维护需要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宣传,帮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利,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设立专门的网站,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和产品鉴别标准与方法,帮助消费者提高产品质量的辨别能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其一旦发现消费问题,及时举报,把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降到最低。
本文标题: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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