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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兴起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问题所谓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侵害而发生的问题。食品卫生安全领域中的问题名人代言、权威认证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3·15公布的十大纠纷案件消费者问题所发生领域的转向(房地产消费、金融服务、汽车消费等)思考:1.消费者问题是一种个别、偶然发生的社会现象吗?(消费者——经营者关系)2.为什么消费者问题会如此普遍地发生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传统私法治理的局限性第一,消费者承担风险的多样性第二,消费者利益满足的滞后性第三,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依赖性第四,传统私法治理的局限性在典型的市民社会中,消费者是根据人格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自我负责地选择商品和劳务,对其蒙受的损害,可以不履行合同或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以诉诸于一般市民法的手段保卫自己……但现实经济社会中,消费者与其对手之间在交易中之关系,实质上并不是平等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弱者’,为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产生了必须确保相对于市民法上形式平等而言的实质平等的要求”。——金泽良雄《经济法》3.面对消费者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寻求解决路径?从个别维权到社会运动从私法自治到国家干预二、消费者运动发端:美国。1891年在纽约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兴起:20世纪初食品药品领域的维权运动发展:以指导与教育消费者维权为内容的消费者运动深入:利益诉求、实践影响方面的进步。消费者权利提出广泛:其他国家形式多样的消费者运动。国际消费者联盟我国:兴起较晚,但发展迅速意义:个别交易中的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立法社会基础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一)演进线索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二)国外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发达国家消费者立法日趋完备,并在向新的领域发展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单行法规,而且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权利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肯定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惩罚日趋严厉(三)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1.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2.有关产品标示宣传方面的法律3.有关物价方面的法律4.有关消费合同方面的法律5.有关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的法律(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基本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1)该法在传统民法之外单方面规定消费者权利和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对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作出规定(2)专门规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并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3)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且专门对消协各项职能作出规定(4)在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两部分,除重申了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外,还在第49条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裁和预防生活消费中的欺诈性交易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规定一、关于消法上的消费者的理解: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1)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人如何理解“生活消费”——两个标准:动机(目的)标准;对象标准(2)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两种观点:限于自然人,但并不否定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借助民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寻求救济不限于自然人,可以包括单位基本法;地方立法;域外立法(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情形购买商品或服务者、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者都属于消费者的范围。附赠商品接受者无代价获得免费商品者(4)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主体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对应(5)生产资料的购买者、使用者不是消法上的消费者注意农业生产者的特殊保护规定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主权1.消费者主权——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最终决定权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中,生产者要将民众的消费作为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归宿销售者与消费者关系中,销售者的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愿望,奉行消费者是上帝的原则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中,政府应优先考虑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主权本身不是权利2.消费者权利的特殊性消费者权利是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表现在第一,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身份密切相关第二,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第三,消费者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设定的权利第四,消费者权利是宪法或者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一种延伸和深化第五,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面临着较之一般民事权利更大的障碍(三)我国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2)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地方性法规(3)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履行附随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保管纠纷)信息安全的问题《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前款所称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病史、病情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2.知悉权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经营者的垄断地位案例一:打印机墨水的捆绑销售案例二:谢绝自带酒水案例三:谢绝自带食物入影院观看电影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的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1)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定价合理(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4)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强制交易行为违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格式条款(合同、公告、声明、店堂告示)与公平交易权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案例一:免费美容、摄影案例二:结婚照胶卷遗失《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第21条从事照相冲印业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按损坏或者丢失胶卷、底片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第20条从事保管、洗衣业的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5.求偿权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求偿权的内容(法定;约定)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途径)6.结社权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消费方面的受教育权8.人格受尊重权9.监督权(四)经营者的义务1.把握“经营者”消法中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消法中的经营者不强调其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的定位问题《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4、35条2.经营者义务的种类3.经营者义务特殊性法定性;基础性;直接约束性;内容上具有明确具体性4.经营者义务的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1)该项义务不仅包括消法上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产品质量法上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2)该项义务不仅要求经营者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还要求经营者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具体义务(3)履行约定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3)经营者在发现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告知义务(1)经营者应当提供信息(2)对消费者询问进行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对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身份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6.出具凭证、单据义务7.品质担保义务(1)默示担保义务(法定担保义务)经营者未就商品质量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为其设定的担保,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质量状况(2)明示担保义务(约定担保义务)经营者以合同、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形式对商品质量所做的担保。若商品存在瑕疵,而消费者知悉并予以购买、使用的,即以明示担保排除前述默示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违背了合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瑕疵消除(如修理);更换瑕疵商品;解除合同(退货);赔偿损失(与瑕疵商品直接有关的损失)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1)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公平合理;(2)利用格式条款或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当免责;(3)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及不当免责的约定无效。格式条款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的排除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一部系统的完善的消法合同监管法律消法合同监管机制(监管的范围或标准;监管机构)关于消费格式条款的特殊法律规制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作为英国现行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专门性立法,同时适用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判定(原则规定)不公平条款的“灰名单”不公平条款的监管模式(监管机构;行政主导的程序)10.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三、消费者保护体系(一)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立法保护行政保护——行政立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解释)、行政维权(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消费者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了解法律,权利的实现,弥补成文法之不足探索新路径,示范意义(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以消协为中心1.必要性——消费者组织涉及消费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监督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是消费者权利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力量2.具体内容(1)设置(2)性质(3)职能(4)限制3、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的其他机构新闻舆论的作用四、消费者争议(一)消法第49条的理解与适用1.消法第49条是我国反欺诈制度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反欺诈制度的三个层次——民事责任第一,《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合同法》第52条、54条的规定第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消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1)必须有消费合同关系的存在(2)必须有欺诈行为(参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地方条例)(3)行为后果是客观上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以具有一般智力和理解水平的消费者作为判断标准不以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来判定是否适用49条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即构成欺诈关于“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3.赔偿的计算方法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损失的双倍?受骗部份的双倍?4.如何认识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偷一罚十”“全场无假货,有假一赔三”,“全市最低价”,“假一赔十”(二)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的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申诉仲裁诉讼解决行政申诉1.含义2.受理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88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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