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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提要与目标:主要内容: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重点内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等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初级产品(2)建筑工程(3)军工产品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合。产品质量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93制定、2000年修改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三、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内在质量应符合法定要求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3.特殊产品符合包装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产品内在质量应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美国CPSC召回中国产“Sportspower”水上滑梯)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特殊产品符合包装要求(《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成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执行进货验收制度•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说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撬开式陶瓷酒瓶的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2.产品缺陷责任•(1)构成产品责任的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产品造成了对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第三,产品缺陷与产品造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3.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生产者免责的条件: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最初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说明书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2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1993年9月1日《产品质量法》实施之日起,产品责任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2)承担产品责任期间及诉讼时效。•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无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一方都有满足受害人请求的义务。第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案例分析:观赏烟花伤眼缺陷产品销售商全额赔偿2010年2月28日是正月十五,当日晚饭后,启东市王鲍镇村民张先生举家到室外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第二个“开门红”烟花时,爆炸的烟花夹带的异物击中了在张先生后宅观赏烟花的邻居毛某的右眼。因伤势严重,毛某被紧急送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经查,张某燃放的“开门红”烟花为王某夫妇经营的商店所销售,系启东市瑞晟公司所批发。该产品标识为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花炮厂,产品级别为B级,单位含药量及生产日期空白,燃放说明处写有:“点燃引线,人即迅速离开到100米以外安全地带观看”。毛某在多次向销售商王某夫妇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销售商王某、批发商启东市瑞晟公司及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万余元。庭审中,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辩称,该公司从未生产过“开门红”烟花产品,且浏阳市内亦无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花炮厂,该烟花属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鉴于该产品在启东市场上销售和本起事故的发生,该厂已向南通市公安局报案,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查明,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辩称属实。毛某遂即撤回了对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的起诉。批发商启东市瑞晟公司要求追加实际生产商为被告,但遭到毛某的拒绝。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毛某因邻居燃放烟花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作为受害人,毛某有向实施危险行为的张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也有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在两种请求权竞合中,毛某有选择其中之一行使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既可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右眼球破裂伤系张先生燃放的烟花造成。且该烟花内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无含药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亦无正确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等标志,属缺陷产品。产品的销售者经营产品,对进货产品负有检查验收的义务,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对所购进产品的标识、产品感官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王某夫妇虽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因其疏于检查验收,导致缺陷产品出售给消费者,消费时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瑞晟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证书,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禁止批发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销售商王某夫妇赔偿受害者各项经济损失239398.52元,批发商瑞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夫妇和瑞晟公司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的概念指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主体:个体社会成员客体:商品或服务目的:生活消费客观行为: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有偿或无偿)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特别保护原则、国家支持原则、社会监督原则、公平信用原则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的义务(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1.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安全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安全权:指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等。在生活消费领域,直接受到威胁的主要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权利内容: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日用消费品时,有权要求产品具有安全性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服务设施、用具、环境及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五粮液茅台等白酒巨头再被曝塑化剂超标2.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范围大致如下:(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3)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售后服务情况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自主选择的权利。特点:选择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具有主动性。选择权的实现1.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方式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计量正确拒绝强制交易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2)赔偿范围: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是人格权方面的损失,如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损害赔偿原则填补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消》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1-1实施)公布的十种形式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折价6模糊赠售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原价9不履行价格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家乐福价格欺诈门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的获得教育权是公民获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含义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的权利。并且它也是一种义务。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
本文标题:第七章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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