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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淡成品油销售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完善的征管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品油销售量不断的增加。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税源成为了我局税收的半壁江山。我局于2008年11月对辖区内成品油销售企业中石化和中石油省级销售公司本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行业特点,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点,针对成品油销售行业难点,提出以下征管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一、行业基本慨况:成品油销售行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主要包括两大石油集团的大区公司。中石化销售事业部下辖华北、华东、中南和华南4个大区公司;中石油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下辖西北、东北、西南、华东、华北、华南、华中7个大区公司。大区公司在成品油销售过程中,仅承担票据和资金结算的功能,在成品油的货物流中,货物并不向大区公司流动,而是直接由石油炼化企业流向大区公司下属的企业(一般为省级销售分公司)。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主要以两大集团公司下属的省级分公司为主,其中:中石油有14家省级石油分公司,中石化有19个省级石油分公司,还包括实际从事成品油批零业务的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在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同时,又与隶属于该企业的部分加油站统一核算增值税。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加油站有8万多座,其中:中石化拥有加油站29000余座(其中特许加盟加油站2000余座),中石油所属的加油站与中石化基本持平。目前我局辖区内成品油销售行业的企业主要是两大石油集团下辖湖南销售中石化和中石油省级销售公司,湖南分公司是中石化其全资2子公司。湖南分公司下辖14个市县公司及1个直属公司,主要从事辖区内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与配送,中石油湖南分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商业批发业,主要从事石油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销售、储运业务,下辖14个市县公司。两公司目前都是采取汇总核算,统一缴纳增值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采取的是按预征率预征增值税,中石油湖南分公司采取的是按收入比率分摊缴纳增值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公司省本部配送市县公司只开具《内部油品入库单》不作销售,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管理模式。二、行业征管“难”点:(一)信息不通,评估稽查“难”。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两分公司主要采取其控股和租赁的加油站与其省级批发企业统一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在该方式下,批发企业将成品油调拨到加油站时,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具专用发票。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现有的成品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无法取得加油站购进成品油时的批发企业信息,也就无法对加油站进行准确的评估;二是评估对象由单一的加油站转变为批零一体的省级公司,由于批发和零售的毛利率差别较大,评估的难度增大。财务省本部一级核算,所有的财务收支帐簿、财务报表资料都在省公司本部。市县公司巳不再向当地税务部门报送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税源管理部门无法准确、真实地掌握涉税信息、经营信息等,市县评估分析仅仅流于形式,基层稽查部门对成员企业的稽查,由于受条件的限制,税务稽查缺乏广度和深度,有的地市根本几年末对分公司进行稽查。3(二)信息有限,库存掌握“难”。目前中油中化两湖南省级分公司实行公司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各地、市(经营部)只是申报由地区公司分解后的应纳税额,而本部省公司虽有成品油的购进情况,但对分公司帐外经营、库存等情况又不能及时掌握。成品油批发由于销售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库存处于变动之中,在稽查检查盘存或者管理环节日常盘存时,企业突击进油并有意滞后上账,造成盘存时库存大于账面数,掩盖实际上存在的库存小于帐面,也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三)。通过调查了解到,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油品的主要是中油中化系统的加油站。由于收款时属于预收款项,待加油后方才确认收入,使得收款与确认收入存在时间差异。同时,收款和加油还可能发生在不同地域,同一总公司内不同分公司间还涉及收入和款项的调整,这给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都有带来较大难度。而社会加油站预收款项只有现金结算一种方式,预售油品的财务处理五花八门。大部分社会加油站在售出加油卡时即做了销售处理,并开具了发票,在加出油品时将这部分出油数作为扣除项目又从加油枪的出油数中再进行扣除。但由于社会办加油站管理混乱,扣除数记载不清,加之税务机关监管不力,致使加油数量与申报数不符,有意隐瞒销售收入。(四)加油站索取发票少,“以票控税”“难”。据调查:在我局辖区内的加油站发票销售额永远少于申报数,加油站的客户群以消费者为主,除少量消费者使用加油卡外,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现金加油,且不索取发票。因为零售加油站销售一般不需开具专用发票,甚至有的客户普通发票也不索取,对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来说就成了调节指标,在总4收入既定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调节指标有可能被滥用,给某些企业或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在成品油销售行业以票控税难。(五)税控加油机形同虚设,“以机控税”“难”。目前我局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所属零售加油站管理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其下属加油站遍布全省各地,其下属子公司及加油站的管理由属地机关进行监管。以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为例:省本部汇总:纳税收入销项、进项,地市只按预征率预征,而该公司是通过ERP管理系统汇总当期成品油销售额,且该公司ERP管理系统上未分开批发和配送,以及加油站的数量和金额,所以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产生的数据与该公司上报存在差异该公司申报数永远大于加油站税控数很多,因此目前也只有按照该公司自行申报数确定销项税额,税控加油机数据作用不大,也未利用。。(六)企业申报表,反映企业真实内容“难”。目前我局对成品油批发企业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和中石公湖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都是实行全省合并计算纳税,理论上纳税申报表上对应收入应与分摊的各合并纳税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总数相吻合,但由于实行的电子申报网上划缴以及申报表上没有可行的办法体现地市的预交,并且我局也未收到地市公司的税额,应纳税额只能为本部要交的实际情况,如果全额申报必然会造成重复上交,于是从2005年以来,在填申报表(1)栏时(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在本月本部有税交时×是倒推出销项—进项=应交的收入,在本月无收入时才是全省收入,因为企业所有进项在我局认定抵扣,只有(12)栏(进项税额是不能变动的)(11)栏销项税额在交税的月份为用本5月全省汇总销项—进项,所以以前填列申报表销项(在有税可交的情况下)为本部销项,应交税金为该本部的应交税额,这样本部的申报造成了申报口径不一,申报表更是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经营情况和税收水平。(七)部门协同机制薄弱,监管“难”。目前我局对成品油批发企业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都有是实行汇总纳税,虽然对汇总企业实行就地监管,查出违纪金额就地缴纳等规定,但由于没有税款入库的考核指标,造成了经营的税务部门思想不重视,对汇总监管流于形式。而汇总纳税缴款的我局因本身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往往管不到。我们只能凭汇总表计算缴纳,对于所得税应纳税额调整,所得税额扣除项目的准确等方面无法逐一审查,对增值税方面对油品的损耗、赠品、库存无法逐一核对。与企业日常接触较少,无法系统的掌握纳税人经营纳税情况,监管的手段方式显得单一。对汇总缴纳企业的信息缺乏沟通,更造成经营地税务部门思想不重视,形成“不去管”的局面,不能实行严格的实质性的税务稽查,也不能按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罚。而汇总纳税企业缴库地税务机关因本身人员力量、资料采集、工作协调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这样既不利于调动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企业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不利于缴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征收。(八)财务软件及处理与税收政策差异大,管理“难”。目前中油和中化两集团都有自己的系统财务软件,但企业的财务软件系统的核算程序非常复杂,系统对各级部门的权限要求不同,口令不一致,税务机关往往只停留在报送数据的审核上,对企业成本核算方面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的审核时,看不到6账簿和记账凭证,对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其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和监督税务机关的信息无法及时反馈,数据共享度低,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目前两集团省级分公司有自己的财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如:中石化湖南分公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司规定预留残值率为3%,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为5%,而该公司实际按3%计算,显然与税收政策不符,在工作中还发现公司财务核算并不完全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上级要求、行业规定、文件通知等,对财务数据人为变动。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都是先报总部,对省级公司或者分公司下达指标后才能报税务机关审批,如:报损财产需总公司报批后才能报损,但由于企业财务年终各种清算较忙,整理资料需要时间,评估,实地取证,报验省局审批,因此在年终清算内没有及时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致使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批准时间在该企业所得税年报产生之后,容易造成执法隐患,税务管理工作相对被动。(九)预缴比例变化大,基层操作“难”。据调查: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预缴增值税是根据省局规定预征率预缴。而省局是根据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而确定。从2005年7月起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预征率从1.3%到0.9%再到1.%直到2008年10月30日《湖南省国家税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7[2008]512号)从2008年10月起至12月止(所属期),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停止预缴增值税,因此,企业无适用税率,会计报表和申报的对应关系也根本无法对应。加上汽油、柴油价格升降变化莫测,税源情况起伏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多,预缴比例的变化,基层难以操作,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难题。(十)税负、毛利率变化大,税收收入预测“难”。据对中石化湖南分公司调查:由于预征收率是由省局根据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而确定。但该公司受国际油价、企业库存、毛利率等影响该公司税负率2007年1.55%到2008年1-10月0.63%,该公司2005年期末留抵为5869.32万元,2006年期末留抵926万元,2007年期末留抵3371万元,2008年月1-10月年期末留抵达1.4亿元,这一块的留抵,实际上是公司应交税额小于地市公司按比例预支税款,形成了公司的多交,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税负率、毛利率的下降使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本部缴纳增值税从2007年1.614亿,2008年1-10月3385万,2008年月1-10月年期末留抵达1.4亿元,税收起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税收收入,税收管理部门难以预测税收进度均衡税收增长幅度。四、对策及建议(一)统一成品油销售行业汇总增值税缴纳办法。统一中石化和中石油省级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办法,改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预征率预缴为收入比例分摊。将中石化和中石油省级销售分公司省公司8本部本身视为纳税人,实行企业合并纳税制度。先由省公司本部所在地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统一按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成品油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再根据成员企业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划分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二)简化成品油销售行业汇总(合并)纳税中省公司本部角色。简化中石化和中石油省级销售分公司省公司本部在汇总(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省公司本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只以汇缴企业的身份出现,不再按照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双重身份进行申报和预缴税款。即省公司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制定对汇总企业成员的税收管理制度。上级应根据汇总企业的特点制定一套税收管理办法,划分权限,达到有法可依,不给企业钻税收的空子,提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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