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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57(一)業務費-出席費壹、法令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6127號函修正「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名稱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一)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二、解釋令函(一)「必要之費用」疑義1.「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6款(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所稱「必要之費用」,係基於經費之考量,授權邀請機關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數額範圍內,衡酌實際需要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1.8.21處忠字第091005769號函)2.關於「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所定「必要之費用」,是否包含「膳雜費」等問題,仍請參酌「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壹之七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項目及標準範圍內核實支給。(94.12.19處忠二字第0940009207號函)(二)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58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三)兼任委員出席非委員會議等得否支給出席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3.4.2處忠字第0930002146號函)因業務需要,另行個別邀請兼任委員參與非屬委員會議或並非全體委員均需出席之其他會議時,得否支給出席費,應視其是否屬於原兼職之職責範圍,亦即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之(九)規定,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非固定性諮詢會議且非屬兼職性質,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四)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五)組織法規有關兼職人員酬勞不宜增訂「或支出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2.2490局給字第211505號函)各機關組織法規所訂兼任職務,既屬兼職性質,僅得據以支給交通費,而不宜增訂「或支出席費」;至各機關學校人員或各機構兼任職務人員(如為委員會委員)參加非因其兼職身分之政策性或專案性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另依前開院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六)政府推派之公司董監事應盡量避免另以專家學者身分支領兼任公司出席費(行政院主計處90.7.23臺90處忠字第06113號函)由政府推派之董事及監察人另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加兼任公司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如確係在其職責範圍之外,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惟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應予儘量避免。(七)非本機關人員之專案小組成員可否支領差旅費問題(行政院主計處94.12.15處忠三字第0940009158號函)1.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以學者專家身分受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包含公務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斟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至參加人員如係由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且屬公差性質,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於服務機關報支出差旅費。592.有關已支給差旅費,又提供便餐問題,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出差單位如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機關如已供膳,應在不重複支給之原則下,核發膳費。三、主計長信箱答復(一)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出席費支給(90.3.2主計長信箱答復)1.教育部補助學校辦理計畫,僅係出資贊助計畫,學校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員均為「本機關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至教育部人員,基於利益迴避,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一之(四)(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亦不得支領出席費。2.教育部委託學校辦理計畫,僅係計畫之委託,教育部仍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是以就該計畫而言,學校人員並非「本機關人員」,此時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者外,其餘人員出席費之支給,以符合規定要件者為限;至教育部人員,既為「本機關人員」,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一之(四)(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五),不得支領出席費。3.專家學者之認定,應由學校協調內部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認定。4.出席費之支給,係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學校所提一次會議數天,核發以一次計之是否允當之疑義,業經多次開會討論,由於不同核支方式各有其優缺點,多數機關仍支持以會議次數核支較為可行,是以維持該規定,未作修正。(二)邀請大專院校專家及學者辦理公私立托兒所實地評鑑業務所支給評鑑費之性質係屬出席費或稿費?若符合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則是否可採出席費支給方式辦理?另是否可將一天分成數次實地評鑑會議,每次會議以2千元為上限支給?(92年12月版#57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邀請大專院校專家學者至公私立托兒所實地評鑑,由於不具備書面審查之性質,因此應無稿費之適用。至於是否支給出席費,請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ㄧ之(一)(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二)規定,就是否符合「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至於會議次數,則請依專業自行判斷,除需合乎常情外,亦不應基於支給考量,而硬性將ㄧ天分成數次會議。(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是否得另行支給投標文件(如廠商提供有關評審項目之相關書面資料、計劃書等)評審費用?其支領標準如何?(92年10月版#57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1.有關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九忠60授字第一六四九四號函頒「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2.專家學者如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則應由機關依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屬會前準備作為出席會議發表意見之參考者,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除此之外,則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標準支給審查費。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一、承辦單位應敘明會議性質、預計學者專家出席人數及支給標準,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編製清冊檢附出席委員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三、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依規定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一、支付學者專家出席費是否事先簽准。二、清冊是否業經承辦單位核章,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三、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清冊備註欄註明暫付轉正,其有賸餘款者,是否業經繳回。61(二)業務費-講座鐘點費壹、法令依據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95年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一)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日間部每小時教授795元、副教授685元、助理教授630元、講師575元、夜間部教授830元、副教授710元、助理教授665元、講師615元。國立中等學校比照所在地縣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標準。(二)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三)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四)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支給標準者,依其規定。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行政院93.1.20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函)(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區分每節鐘點費標準備註授課講座外聘國外聘請2,400一、單位:新台幣元/節。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國內聘請專家學者1,600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800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公務機關適用事業機構適用其他特種基金適用62(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三、解釋令函(一)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二)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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