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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调查内容与方法,规范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调查工作尽职要求,落实调查工作责任,促进信贷业务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是各类信贷业务调查活动的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的信贷业务调查要按此要指引进行。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指引中的信贷业务,既包括县级联社对客户的授信业务,也包括客户具体用信时的信贷业务。(二)本指引中的调查,是指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实施的,运用一定的程序与方法,对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表内外信贷业务的非农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及形成结论的一种决策活动。(三)本指引中的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客户经理部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工作、直面客户与市场的相关客户经理。(四)本指引中的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亲赴客户现场或其他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的活动;本指引中的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不需亲赴现场,通过收集资料、查阅信息、核对数据、分析论证等方法获取客户信息的活动。第四条调查的总体要求是真实、客观、全面与规范。(一)真实性要求是指,调查的方法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搜集第一手材料,对取得的第二手材料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核对、甄别与鉴定,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全部论点应有相应可佐证的书面或电子材料、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二)全面性要求是指,除非是客户申请一次性信用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或风险完全可控的信贷业务,调查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情况、发展前景进行充分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的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论证,也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揭示、提示,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三)规范性要求是指,调查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方法,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内容完成调查活动,也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处理具体工作环节,做到程序合理、行为恰当。(四)客观性要求是指,调查的结论应当公允合理,并建立在一系列论据推断的基础上,逻辑严密,防止主观臆断;与此同时,调查报告既要对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反映,也要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做到意见明确、科学公正。2第五条建立主调查人制度。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中从事具体信贷业务调查的客户经理是主调查人。主调查人在调查主责任人(原则上为客户经理部经理)的安排与指导下进行调查活动。坚持调查的相对独立性,主调查人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职责要求从事调查活动不受非正常干涉。各县级联社应为主调查人履行尽职调查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条件,确保调查人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主调查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对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负责;(三)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调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的客观合理性负总责。第六条调查。调查要有两名客户经理(信贷人员)共同进行,并分为A、B角。A为主角,B为配角。对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的信贷业务、集团性客户信贷业务以及疑难或有问题信贷业务,要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明确一名成员为主调查人,其余人员承担共同调查责任。对应实施小组调查而客户经理部负责人未组织小组调查,导致调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客户经理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疑难或有问题信贷业务,是指次级类及以下客户,或在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承贷主体、法律关系等方面有其他明显缺陷的信贷业务。第七条调查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客户经理部负责人、县级联社主管信贷副主任发现调查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应当责令其回避。第八条各级联社应对违法、违规或不符合要求的调查造成的信贷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二章调查程序、方法及规范要求第九条本章规定了信贷业务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一般工作方法及一般规范性要求,对具体信贷业务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有所区别或适当简化。对自然人客户的调查程序、调查方法可参照本章执行,调查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可按单项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客户授信后,其多次用信申请,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与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信息与基础数据,原则上在一年内可连续使用。第十条调查的一般程序:客户申请→初步调查→决定受理→明确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提交调查主责任人→完成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主责任人认为主调查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资料不符合调查要求的,应当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审查部门认为客户经理部提交的调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客户经理部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3第十一条客户申请由主调查人负责受理,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入调查程序。新接客户的申请要先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主调查人。主调查人受理客户申请前应对客户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客户申请的业务种类、农村信用社是否开办、是否符合信贷准入的基本条件等。受理客户申请时一般应要求客户出具如下资料:1、客户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证明,如经济合同、发运单据、购买材料清单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事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连续3年的财务报表等;3、担保资料,如物权凭证、抵押资产清单、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4、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第十二条客户部门负责人同意受理的,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签名,确定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负责或协助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及重点、调查方法及步骤、调查时间及结论等。第十三条调查采取实地调查与书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情况或对象应进行实地调查:(一)客户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施工现场、班组记录等。(二)客户主要资产存放地;(三)客户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四)抵(质)押资产;(五)公司章程;(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的资产情况、信用状况;(七)面谈。调查小组根据以上实地调查情况,要与客户的管理层进行面谈。谈话要分主谈和副谈,主谈负责提问,副谈负责记录以及作补充。面谈的内容包括:客户的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发展历程;管理层情况;供、产、销、环保情况;财务状况;新建项目情况;产业政策、投资来源;与信用社合作的情况等。下列情况或对象可采用书面调查:1、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账户资金情况;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及信誉证明原件;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资料;4、国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有公信力的机关、单位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书、信用证明书、批文等,但对来源不清楚或难以辨别真伪的复印资料应进行实地调查。第十四条调查过程中应主要收集客户的以下资料(对已收集的可不收集,但要核查有无变更情况):(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有关特殊行业批文、环保许可证明等;(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三)财务报表;(四)客户上年度及近期的主要纳税凭证;4(五)贷款卡(证);(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对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七)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八)客户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权证、发票的复印件及材料清单,价值评估报告书;(九)担保人基本情况资料(参照借款人);(十)其他。上述资料如是复印件的,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是原件的,应由调查人员签名,如因客观原因,资料的真伪难以辨别或材料重要确有必要,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人签字。调查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应该严格保密,未经有权人批准或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得擅自对外批露。调查结束后,客户资料应按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移交。第十五条实地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每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记录进行整理,为撰写调查报告做基础。第十六条分析与论证。调查过程中或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需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事项:(一)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近期内将有无重大变化,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可靠;(二)客户信贷需求的真实原因,是铺底资金还是临时资金需求,有无真实贸易背景,资金有无被挪用、移用的危险;(三)信贷业务用途是否正常、合理、合法,客户对信贷业务的使用将能否达到预期效益;(四)测试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五)信贷风险大小及补救措施的可行性,该笔信贷业务发生后是否将超过客户整体资产负债的承受能力;(六)担保的安全性;(七)信贷业务预期综合效益如何;(八)对信贷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第十七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历史沿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简历;申请的信用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二)客户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纳税等情况;(三)客户的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还要有可行性报告等;5(四)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客户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五)担保情况。抵(质)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质)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的情况比照对借款人的要求要素写清楚;(六)信贷风险。包括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七)综合效益;(八)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等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主调查人形成调查报告后将调查报告及有关主要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签批意见。对不同意上报的,退回主调查人,主调查人应在规定的调查时效届满之前通知客户,并向客户简要说明主要原因,但调查人员不得向客户泄露农村信用社内部决策秘密,也不得向客户授意通过变造、伪造资料或其他途径重新申请;对同意信贷申请事项的,由客户经理部将信贷调查报告及主要资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严禁客户经理部将资料交由客户或与客户有关的人员代为移交审查部门。信贷资料移交审查部门时,应填制资料交接清单。第十九条主调查人与调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录在实地调查的记录本上,但调查报告的内容应以调查主责任人意见为准,主调查人不得篡改、删除、增加或变通调查主责任人意见。第二十条信贷业务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短期信贷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程序,写出调查报告,项目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调查工作程序(不含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客户经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期限,补充调查的不在此限。第三章信贷业务调查要点第一节客户调查要点第二十一条信贷投向调查。县级联社要研究信贷投向,特别是要对当地经济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从而准确把握本县域的优势产业、优势行业,从中选择有效益、讲信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优质客户积极进行贷款投放,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实现信贷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从效益出发,注重信贷安全,依托各县区域资源优势和已形成的产业优势,确定适宜的发展方向,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第三产业则第三产业,抓住当地优势行业,兼顾其他行业共同发展,同时,要严格控制对过剩、限控行业的贷款支持。第二十二条基本情况调查。客户基本情况调查,是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法律主体资6格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途径,也是分析客户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信贷业务安全程度的重要工具。(一)主体资格:判定客户主体是否合法与合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信贷基本制度或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调查。客户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法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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