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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IPO、再融资、新三板业务解读11目录第一章IPO业务解读第二章再融资业务解读第三章新三板业务解读第四章结束语22第一章IPO业务解读33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理论界的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众化和股份转让频度的迅速增加,在处理公司直接融资等财务问题时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司法》逐渐显现出其抽象与不足,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两个《首发办法》、两个《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以证监会令发布,层级为部门规章,《非公细则》根据《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制定,以证监发行字发布,层级为规范性文件。与投行执业相关的证监会、交易所、协会发布的细则、规则、准则、适用意见、备忘录、指引、规定、复函等文件,层级为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法44法律、法规体系(续)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13th: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述条款统御《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上市公司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办法》第二章第一节规范运行、持续盈利、财务会计、募投项目。55股票发行与上市股票发行公开发行(公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非公开发行(私募)股票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与借壳上市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主板、中小板上市与创业板上市66企业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财务会计规定法律规定发行上市条件•经营三年以上•主营业务未变•管理层未变•实际控制人未变•股权清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层无违法行为•公司无违法行为•公司无违规担保•资金未被占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良好市场前景•不影响规范运行•专项存储•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制度完善•三年净利润三千万•营业收入三亿或•经营性现金五千万独立性规范运行募集资金财务与会计主体资格77主板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续1)主体资格独立性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五独立原则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不依赖于控股股东。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财务独立:财务核算体系、银行账户独立。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情形。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88主板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续2)财务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申请在主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99主板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续3)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1010创业板青睐的企业类型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市场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下列类型的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如金融/物流中介/地产中介)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新经济如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1111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一)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具体规定为: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取消“且持续增长要求”);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取消“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共五条,与《首发管理办法》一致)。(二)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同时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盈利能力规模和运行时间1212(三)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四)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此外,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续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治理1313(五)改进发行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在披露形式上,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可在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六)加强风险警示与投资者教育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为此,创业板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约束机制。《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条件(续2)信息披露风险警示1414创业板与主板发行上市条件对比注:1、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条件主板创业板备注发行主体类型无类型要求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企业创业板定位于处于成长期、创业期,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方面比较有特色、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3年以上此要求与一致,借鉴海外创业板的经验和教训,为保证创业板质量,监管部门认为存续三年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条件盈利指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二选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创业板为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设置了两套不同的财务门槛指标第一套是针对于盈利能力相对比较强、处于增长态势的企业(修订后弱化增长要求)第二套是针对刚刚开始盈利,但是成长性表现较好的企业(修订后弱化增长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1515条件主板创业板备注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
本文标题:IPO、再融资、新三板业务解读(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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