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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三、中央银行的其他存款业务四、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与其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中央银行的存款一般可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等几种。一、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目的与特点(一)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通过资金的运用创造资金来源。2.意义:–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通过准备率调控,通过存款获得资金开展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提供资金清算服务:提供高效服务,加速资金周转。(二)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1.存款原则具有特殊性2.存款动机具有特殊性3.存款对象具有特殊性4.存款当事人关系具有特殊性二、准备金存款业务(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所谓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根据宏观货币管理的需要,根据控制金融体系信贷额度的需要,以及维持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需要,来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动对既定比率和结构进行调整,藉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存款准备金是存款货币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通常以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两种方式存在法定准备金: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某一比例转存中央银行的部分。(二)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本内容1.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亦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我国历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表1998年之前1998年1999年2003年2004年138677.52.规定可充当存款准备金的内容。西方国家第一准备: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现款随时可以兑现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及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第二准备金:指银行容易变现而又不致遭受重大损失的资产,如国库券及其他流动性资产,也叫“保证准备”。我国规定,只有上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才能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3.确定存款准备金计提的基础。(1)确定存款余额一种是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一种是以月末或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当期应付未付款(2)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一种做法是采取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一种做法是采取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础我国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按旬考核•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业务•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1.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确定。在最初阶段(1984年4月1日)按存款种类分别核定。1985年统一比率,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除外。2.存款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存款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另设—般存款账户——备付余存款,用于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收付。•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1.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3.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4.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4.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5.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6.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行分行。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行分、支行。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三)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与调整1.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一般而言,存款的期限越短,其货币性越强,对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其一般顺序为:支票存款准备率最高,活期存款次之,定期存款再次,储蓄存款准备率最低。目前,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各种外币存款按照3%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与各种本币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同。2.按银行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率规定为6%,就是考虑了农信社单体规模较小、农村金融环境特殊。3.考虑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差别准备金政策0.5%3.规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整幅度4.规定准备金中现金和存款的比例三、中央银行的其他存款业务1.政府存款:各国政府存款的构成存在差异,一般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存款。•一般包括:国库持有的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币存款。•意义:履行中央银行的代理国库职能。2.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有的国家中央银行将其列为准备金存款业务,按法定要求办理;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单独的一项存款业务,主要目的为了清算方便,不具有强制性,但中央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动进行调解。•我国属于后一种,但邮政储蓄转存例外。邮政储蓄存款•1989年----邮电部门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分别在人民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和长期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名称改为“0288邮政储蓄活期存款”和“0287邮政储蓄长期存款”。•1997-12月21日起,邮政机构改为在人民银行只开立一个转存款帐户,实行统一的转存款利率,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付息日。•截至2003年7月31日,原有的邮储存款(约8290亿元,简称“老存款”)继续按4.131%的利率转存人民银行;自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简称“新存款”),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年利率1.89%)计息,并允许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国家邮政储汇局进行自主运用,主要包括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2005----8月19日,国务院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加快成立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月21日起,邮储在央行的“老存款”将按照10%、15%、20%、25%、30%的比例分5年转出;每年按季分四次转出,每次转出当年应转金额的四分之一。•2007----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1年12月31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批准,2012年1月21日正式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外国存款–属于外国银行或是外国政府,主要目的用于贸易结算和清算业务。–对本国外汇储备和基础货币的投放具有一定的影响。4.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非金融机构,如我国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的财政存款。–具有特定目的,如对这些机构或地区发放特别贷款而形成的存款,或是为了扩大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5.特种存款–是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作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采用存款方式,集中一部分金融机构一定数量资金而形成的存款。–特点:非常规性、对象具有特殊性、期限较短、强制性(数量和利率由中央银行决定)。四、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与其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与其发挥职能作用的关系1.作为发行的银行,存款业务与流通中现金的投放有直接关系。2.作为银行的银行,通过准备金存款业务,对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和支付能力有决定性作用,从而成为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之一3.作为政府的银行,为政府经理国库,对政府融通资金。第二节货币发行业务一、货币发行的含义、性质和程序1.货币发行的含义1)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银行券化的纸币或纸币化的银行券),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接受商业票据再贴现、在金融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收兑黄金、白银、外汇等方式投入流通的。•第一层含义: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第二层含义: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货币流出量大于回笼量。2)作用:•满足社会商品流通扩大的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筹集资金,满足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的需要。2.货币发行的性质1)经济发行: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增加现金流通量。•注意现代货币制度下货币与现金的关系。•货币发行制度包括发行程序、最高限额和发行准备。2)财政发行: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情况一:有的国家财政部可以直接发行货币。•情况二:赤字货币化,财政部向中央银行举债或发行债券。3.货币发行的渠道和程序1)货币发行和回笼的渠道:•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2)现金在货币发行中的地位•现金仍然是最普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和结算工具。具有普遍性、最终性、匿名性。•需要支付整理和运输成本,还有安全风险。个人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①④②③⑤⑤②③回笼发行现金投放:工资、提取存款、采购农产品、企业管理支出等现金回笼: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税收、存款等。购物工资货币回笼货币回笼二、货币发行的原则1.垄断发行原则: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或者能够为货币当局所控制。2.信用保证原则:建立发行准备制度。3.弹性原则:发行要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三、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1.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含义–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时,必须以某种贵金属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货币的准备的规定,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这些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的关系。2.发行准备1)金属货币制度下:贵金属2)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外汇等极具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准备: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等,流动性强。3)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的区别A.前者相对缺乏弹性,而后者具有弹性优势。B.前者可控性强,后者可控性相对较差。•各国经济货币化、金融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各不相同,证券准备发行的控制和管理比较困难。•如果金融市场比较落后,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货币就会受到限制。3.发行准备的比率1)两层含义•含义1:是指用作货币发行的准备与货币发行量之间的比率。•含义2: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证券准备的比率。2)实践情况: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两种发行准备结合的发行。在规定现金准备比率的同时,又留有变通的余地。4.主要发行准备制度1)现金准备发行制:货币发行完全以黄金和外汇等现金作为准备。•防止货币发行过量,但缺乏弹性。2)证券准备发行制:货币发行完全以流动性强
本文标题:中央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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